[实务/流程] 非万不得已,最好不修改说明书

2008-11-20 16:25
400312
由于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仅可以修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是不允许修改的。

因此,在答复OA时
能不修改说明书就不修改
即便是发明内容部分也没有必要
除非审查员专门指出对说明书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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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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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anxupeng  注册会员 | 2008-11-20 16:51:23

Re:非万不得已,不要修改说明书

不明白,无效和答复OA有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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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mey  高级会员 | 2008-11-20 17:01:47

Re:非万不得已,不要修改说明书

没啥关系
修改说明书都是在OA过程

虽然按照北高院的意见
复审的时候
如果是实质审查程序中出现失误
造成说明书修改超出原范围
审查员失误又没有发现的
可以以原说明书的公开文本为本专利的有效文件

但是没有必要修改说明书的时候
还是不修改为好

比如某次答复修改了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审查员指出权利要求书并附带说明书一并
结果下一次回来只有权利要求书
就只能再发通知书再次指出说明书内容
延长了程序

个人看法
还请指正
xiaolanyu  注册会员 | 2008-11-20 20:37:02

Re:非万不得已,最好不修改说明书

代理人一般都有规定,权利要求修改了,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要做相对应的修改.
比较规矩的是上述的做法.
如果不按规矩,就不改说明书
elecass  中级会员 | 2008-11-21 00:50:23

Re:非万不得已,最好不修改说明书

楼主的意思大概是,说明书只能改小不能改大否则就修改超范围。

由于无效中,一旦认定实审中说明书修改超范围会让所有权利要求无效,即使超范围的部分和任何权利要求没关系,而且又不能再改回去。

所以楼主建议大家不要随便改说明书。

而如果某条权利要求书修改超范围,但说明书没改动,楼主觉得可以只放弃这条权利要求,保住其他权利要求。
wanyue  新手上路 | 2008-11-21 01:07:06

Re:非万不得已,最好不修改说明书

在答复审查意见时,根据33条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如果你的说明书不清楚,不完整,是可以修改的。
如果增加了新的技术内容,则是不允许的!!
豆子先生  新手上路 | 2008-11-21 04:49:22

Re:非万不得已,最好不修改说明书

理由说的不太细,有点看不懂。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8-11-21 05:21:50

Re:非万不得已,最好不修改说明书

恩 似乎是 公开不充分 哈哈~~~~~~~~~
telmey  高级会员 | 2008-11-21 15:48:04

Re:非万不得已,最好不修改说明书

修改权利要求书的目的是干什么?
修改说明书的目的是干什么?
对申请人的利益会产生本质上的变化么?

从本质上来讲
说明书最原始公开了什么就是什么了
修改没有任何实质上的意义
仅在于使其更美观而已
但专利不是艺术品

个人拙见
敬请指正
telmey  高级会员 | 2008-11-21 21:26:18

Re:非万不得已,最好不修改说明书

怕啥来啥
权利要求书改的很好
非要改说明书
30+页的说明书还每页都有改动
改动都不大
但有33条的嫌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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