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中国申请LV外观设计的那个案子

2008-11-18 01:19
28886
终审结果是
王军不得再使用涉案的“LV”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法院以什么理由啊?
商标权高于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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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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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meng  注册会员 | 2008-11-18 03:03:45

Re:中国申请LV外观设计的那个案子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虽然授予专利权是专利局的份内工作而非法院,但立法精神在,法院的判决实际上让这个“LV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成了废纸,无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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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mey  高级会员 | 2008-11-18 04:09:42

Re:中国申请LV外观设计的那个案子

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这个合法权利超越专利法?

法院的判决个人觉得是有瑕疵的
类似于外国的禁令
但是对专利权不做说明
法院判决专利权无效又不是没做过
awwa  中级会员 | 2008-11-18 16:46:29

Re:中国申请LV外观设计的那个案子

呵呵
JH001  高级会员 | 2008-11-18 18:46:46

Re:中国申请LV外观设计的那个案子

telmey wrote:
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这个合法权利超越专利法?

法院的判决个人觉得是有瑕疵的
类似于外国的禁令
但是对专利权不做说明
法院判决专利权无效又不是没做过

这次中日研讨会上果枝局也举了这个例子。

法院发禁令,估计应该是和原告的主张向适应的。
风之图腾  注册会员 | 2008-11-19 17:11:15

Re:中国申请LV外观设计的那个案子

并非商标权大于专利权
专利权是否有效,应当先经过专利复审委员会,不能在一个商标侵权案中判决专利是否有效,否则是明显的实体与程序双违法
并且外观设计是否有效,与他的产品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无关

涉及到商标可能混淆了大家,简单的举个例子
基础专利A,改进专利B,专利B是否有效都无所谓,但是其实施侵犯了基础专利A,因此基础专利A的权利在先。

此案同。此人专利是否有效无所谓,因为无论其是否有效,其行为都已经侵犯了在先的商标权。

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他人在先获得的权利。
人贱人爱  中级会员 | 2008-11-19 17:31:09

Re:中国申请LV外观设计的那个案子

不是说在先合法权利超越专利权
而是,在侵犯再先权利的条件下,不具有专利权
你说的这种情况,王某不具有那个外观设计专利权

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这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定义
专利局在授权的时候,不能保证自己的审查是100%遍历的
所以允许授权后的法律程序质疑专利权是否成立。

你考虑一下他人对某个设计已经拥有著作权和商标权的情况,为了避免外观设计的抄袭,这是公平的。
telmey wrote:
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这个合法权利超越专利法?

法院的判决个人觉得是有瑕疵的
类似于外国的禁令
但是对专利权不做说明
法院判决专利权无效又不是没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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