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关于新颖性判断

2009-5-14 17:06
595732
最近遇到一个好玩的案子
申请的独权为A+B+C
审查员给的对比文件记载了一个技术方案
为A+B+C+D
评述了新颖性
申请人不服进行意见陈述
认为不是相同的技术方案不能评述
审查员的二通回来了
举了个例子
对比文件公开了一种汽车
但不能因为记载的是汽车的技术方案
就认为其中记载的方向盘不能评述同样技术特征的方向盘的申请
对比文件记载的技术方案中技术特征是可以进行组合的
如果能够成一个完整有意义的技术方案
则应当认为是可以作为新颖性评述依据的
这样说有道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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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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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3111  注册会员 | 2009-5-14 17:34:01

Re:关于新颖性判断

lz的情况要具体分析,您所提供的抗辩理由不过是相同技术方案的抗辩,但新颖性的审查标准不仅仅限于相同技术方案,比如在先申请由具体概念限定的技术特征会影响在后申请以一般概念所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新型性,A+B+C
假如说是开放式写法,显然就包含了A+B+C+D这个方案,能够用来评价其新颖性,并且可能就把你的这个案子给over了。如果是封闭式写法则和A+B+C+D限定的技术方案是两个方案,不能用来评价其新颖性。所以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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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mey  高级会员 | 2009-5-14 17:52:12

Re:关于新颖性判断

即便是封闭的应当也是可以的
只要该技术方案的所有技术特征都已经被对比文件所公开
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判断能够成一完整有意义的技术方案
比如一种无线发射系统,只包括A+B+C
对比文件公开一种无线转发系统,包括A+B+C+D
D为接收系统
难道你认为对比文件没有公开发射系统么?
JH001  高级会员 | 2009-5-14 18:58:53

Re:关于新颖性判断

好像审查员有点下不来台了。
young99328  中级会员 | 2009-5-14 19:10:03

Re:关于新颖性判断

就是
telmey  高级会员 | 2009-5-14 19:25:40

Re:关于新颖性判断

有什么下不来台的?
pastar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9-5-14 19:35:53

Re:关于新颖性判断

要是我是审查员,我就懒得跟你打比方讲道理
连新颖性定义都搞不清楚,没有沟通的基础
审查员没有必要义务普法
如果没有修改,收到二通应该直接驳回。。。

有没有公开技术方案,和封不封闭有什么关系?莫名其妙

前面有人说审查员下不来台,为啥?
telmey  高级会员 | 2009-5-14 19:45:46

Re:关于新颖性判断

我也觉得
所谓的单一技术方案对比不是绝对化的
不是对比文件声称记载的技术方案
也不是数量和技术特征完全相同才能够评判新颖性的

而且我觉得审查员的例子也没错
汽车的技术方案虽然没有声称保护方向盘技术方案
但实质上已经公开了方向盘的技术方案
说有新颖性简直是没有理解新颖性的定义
zhu3111  注册会员 | 2009-5-14 19:51:10

Re:关于新颖性判断

telmey wrote:
即便是封闭的应当也是可以的
只要该技术方案的所有技术特征都已经被对比文件所公开
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判断能够成一完整有意义的技术方案
比如一种无线发射系统,只包括A+B+C
对比文件公开一种无线转发系统,包括A+B+C+D
D为接收系统
难道你认为对比文件没有公开发射系统么?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封闭式写法不是说特征D是可有可无的,比如说上述无线电发射系统,是由A+B+C三大元件特征构成的,并包含了相应的连接特征,也就排除了增加特征D这一器件特征的情况,是一个有别于常规产品下具有A、B、C三个特征及其连接特征的新产品。假如说D是系统中的元器件特征,那么该申请则排除了这一特征;如果D是附加的连接特征,就可以用来判断其新颖性了。当然如果该申请的连接特征也是封闭式写法,就没有关系啦!
solo  中级会员 | 2009-5-14 19:52:06

Re:关于新颖性判断

这个理由不太合理,或者说阐述得不对,无论如何,进行新颖性评述时,其依据不能是没有具体公开的技术方案,或者说不能以审查员自己组合而成的技术方案来评述新颖性。

就汽车和方向盘的例子而言,其实可以这么说,组成一个大技术方案的各项技术特征其实都是一个完整的小技术方案(除了发明点之外,一般都是公开于该对比文件之前的现有技术),如果这些小技术方案已在该对比文件中具体公开,那么就可以用这个对比文件来评述新颖性,理由够不够强,主要看具体公开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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