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njun_xia wrote: 楼上的好,我个人觉得您这样写似乎有些不妥。1. 审查指南2部分8章明确规定,不得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扩大。好像我记得考试时原说明书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真空油炸的技术特征。所以,将其删除不利于程序节约原则,肯定是不允许的(如果是主动修改,我到比较欣赏您的这种该法)。2. 前序部分通常写入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既然对比文件1已经揭示了真空油炸,您将其单独作为从属权利要求,似乎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在以后无效中根本不可能作多重重保护的效果。 呵呵,,个人理解,欢迎拍砖。 我最郁闷的是,天天提醒同事今年考试可能要分案,还把吴观乐那个易拉罐的案子那出来作例,说如果解决的技术问题之间有相互联系,能够找到特定技术特征,可以选择一个保护范围最大的技术问题作为本发明主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两个技术问题完全不相干,一定要分案,并且今年可能性狂高。结果人人都分,就我考场上梦游一般,居然没有把组合物分出,做了个从属。 真郁闷,,,我觉得组合物分案的权利要求(4-5个这样)至少10分。意见陈述中陈述分案理由也有个10分。。所以没有分案的兄弟们只有机会考130了。
gongnong008 wrote: 什么是标准答案?谦虚点。我提个问题,请答。 原独立权利要求大概是这样的:“一种油炸食品的方法,尤其是一种油炸马铃薯片的方法,包括进料、油炸、脱油,其特征在于...。\" 如果认为应该是”一种油炸食品的方法“作为主题名称,那么,一定会将原权利要求改为“一种油炸食品,包括进料、油炸...其特征在于...”这样改是不是扩大了保护范围?因为删除了原独立权利要求中的\"马铃薯片\"这个技术特征。而在答复意见审查时不能扩大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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