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08卷三的标准答案

2008-11-3 04:14
1731189
sunkee  中级会员 | 2008-11-3 23:28:54

Re:08卷三的标准答案

关于如何写设备独立权利要求,我有很大疑惑:

就是如何对实施例2所公开的“真空离心”,概括为区别技术特征。反正我是直接把实施例2中的那段话写进去了,没有像LZ那样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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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gxiang0329  新手上路 | 2008-11-3 23:46:59

Re:08卷三的标准答案

在补充真空离心的特征以后,独权1相对于对1对2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但是发明人的实施例1中是说没在真空离心脱油的情况,所以说实施例1就不支持修改的独权1了。为了尽可能扩大保护范围,并且让权利要求都得到实施例1和2的支持,我认为区别特征是“真空度保持在大于等于0.02至小于0.08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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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ser2008  中级会员 | 2008-11-4 00:05:11

Re:08卷三的标准答案

这是标准答案?!组合物公开不充分,如何分案?!
junwang789  注册会员 | 2008-11-4 00:30:39

Re:08卷三的标准答案

楼主卷三写的真的很好了,发自内心的佩服.我写的也基本上和楼主相似,细节方面就不谈了.仅有一个地方希望楼主以及各位高手们一起探讨一下:
1.一种制作油炸食品的方法,包括将食品原料进行油炸,然后将油炸食品进行离心脱油处理,再将油炸食品排出,特征是:所述油炸过程和离心脱油处理过程在真空条件下进行。
我个人觉得权利要求1写的有点窄了,我这样写的:
1.一种制作油炸食品的方法,包括将食品原料进行油炸,然后将油炸食品进行离心脱油处理,再将油炸食品排出,特征是:所述离心脱油处理过程在真空条件下进行。
2.如权利要求1的方法,特征是:所述油炸过程中在真空条件下进行.
大家应该还有印象,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解决的容易导致马铃薯易碎的技术问题.而\"所述油炸过程中在真空条件下进行\"是解决了另外一个技术问题(具体的已记不得了)但它已经不具备新颖性了.所以感觉写到从属权利要求中感觉权利要求便会保护的更广些,不知大家有和看法?.......
matthew  注册会员 | 2008-11-4 00:42:41

Re:08卷三的标准答案

楼主的权6有点问题,这是答复OA1,不是重新撰写。不可以概括的。
pastar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8-11-4 00:49:38

Re:08卷三的标准答案

删除了特征,扩大了保护范围...
说明书中记载的油炸过程是在真空条件下进行的...
laoniulyb  中级会员 | 2008-11-4 01:12:35

Re:08卷三的标准答案

设备权利要求的概括超范围了,仅有一个实施例就这么概括,而且是方法类语句的概括,这样的概括需要从说明书中毫无疑义得出的,显然达不到要求,而且修改了的审查指南,对修改超范围那是相当的严,基本上成了文字上没有的,就不允许加入了,更何况还是功能性的概括呢。
xinjun_xia  新手上路 | 2008-11-4 02:08:49

Re:08卷三的标准答案

junwang789 wrote:
楼主卷三写的真的很好了,发自内心的佩服.我写的也基本上和楼主相似,细节方面就不谈了.仅有一个地方希望楼主以及各位高手们一起探讨一下:
1.一种制作油炸食品的方法,包括将食品原料进行油炸,然后将油炸食品进行离心脱油处理,再将油炸食品排出,特征是:所述油炸过程和离心脱油处理过程在真空条件下进行。
我个人觉得权利要求1写的有点窄了,我这样写的:
1.一种制作油炸食品的方法,包括将食品原料进行油炸,然后将油炸食品进行离心脱油处理,再将油炸食品排出,特征是:所述离心脱油处理过程在真空条件下进行。
2.如权利要求1的方法,特征是:所述油炸过程中在真空条件下进行.
大家应该还有印象,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解决的容易导致马铃薯易碎的技术问题.而\"所述油炸过程中在真空条件下进行\"是解决了另外一个技术问题(具体的已记不得了)但它已经不具备新颖性了.所以感觉写到从属权利要求中感觉权利要求便会保护的更广些,不知大家有和看法?.......
楼上的好,我个人觉得您这样写似乎有些不妥。1. 审查指南2部分8章明确规定,不得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扩大。好像我记得考试时原说明书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真空油炸的技术特征。所以,将其删除不利于程序节约原则,肯定是不允许的(如果是主动修改,我到比较欣赏您的这种该法)。2. 前序部分通常写入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既然对比文件1已经揭示了真空油炸,您将其单独作为从属权利要求,似乎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在以后无效中根本不可能作多重重保护的效果。
呵呵,,个人理解,欢迎拍砖。
我最郁闷的是,天天提醒同事今年考试可能要分案,还把吴观乐那个易拉罐的案子那出来作例,说如果解决的技术问题之间有相互联系,能够找到特定技术特征,可以选择一个保护范围最大的技术问题作为本发明主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两个技术问题完全不相干,一定要分案,并且今年可能性狂高。结果人人都分,就我考场上梦游一般,居然没有把组合物分出,做了个从属。
真郁闷,,,我觉得组合物分案的权利要求(4-5个这样)至少10分。意见陈述中陈述分案理由也有个10分。。所以没有分案的兄弟们只有机会考130了。
克林顿  新手上路 | 2008-11-4 02:10:27

Re:08卷三的标准答案

不同意组合物分案,考虑一下分案后组合物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吗?
xinjun_xia  新手上路 | 2008-11-4 02:17:08

Re:08卷三的标准答案

fanser2008 wrote:
这是标准答案?!组合物公开不充分,如何分案?!

呵呵,楼上的,我考试时犯了一个同样的错误,是不是都是学机械的?我考试时脑子里总是有点那个印象,好像化学里面公开要充分的话,要具体说明制备方法、用途、以及具体构成,我居然还想到当年的“万艾可”的公开不充分,哈哈哈(不知道考试前是不是红牛喝过头了)^_^,所以考场上没有分,但昨天回去细查了下,只有化合物才需要那样,组合物是可以按照说明书中那样写的。所以,从出题老师的思路来看,肯定是将其分出来的。不然没有必要在说明书中罗索半天介绍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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