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08卷三的标准答案

2008-11-3 04:14
1710589
solo  中级会员 | 2008-11-3 06:48:33

Re:08卷三的标准答案

bestlyh wrote:
我是特意这么写的,我觉得用功能性的描述限定产品是最合算的,比用什么阀门的位置限定离心装置的抽真空更好。

参见07年独权包装体,“特征是:还包括用于撕开不透气层的牵拉部件”。
本来正常应该写成“特征是:还包括连接于不透气层的牵拉部件”,或者甚至需要加上“牵拉部件与不透气层的粘接力大于不透气层的粘接力”,但是标准答案非要写成对产品的功能限定作为特征部分。

功能性限定,这是权利要求的传统写法,保护范围最大,有些时候写功能型限定是最合适的。

我的这种写法,比那些用阀门位置限定离心装置的写法的保护范围要大很多,我觉得我的这种功能性限定的写法更符合果汁局的答题倾向。

这种写法下,阀门如何设置,离心装置设置在什么位置,抽真空装置设在什么位置,都是无所谓的,只要抽真空装置能对离心装置进行抽真空就可以。

这正相当于07年独权的标准答案,不用管牵拉部件是怎么设置的,只要这个牵拉部件能完成将不透气层撕开的功能就可以。
感觉设备权利要求还有提升的余地
不用写连接关系,但最好以方法权利要求的步骤来限定各装置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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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oyuepipi  游客 | 2008-11-3 06:52:43

Re:08卷三的标准答案

简单地给楼主挑点毛病:
独权1的油炸真空已被D1披露,应放入前序部分,不应作为区别技术特征。
分案的独权1只写明由三部分组成,而没有写明每个组分是什么化学物质,技术人员可以实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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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eong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8-11-3 07:01:00

Re:08卷三的标准答案

===============================
值得注意的是,分案申请的组合物的独权必须写上重量百分比的含量,不能将重量百分比的数值写在从属权利要求里面。只有在所有组分都是全新的,现有技术从来都没有的情况下才能不写组分比例。在此案件的情况下,组分比例是必须写在独权的。
===============================

4.2.2 组合物权利要求中组分和含量的限定           

细则21.2

  (1) 如果发明的实质或者改进只在于组分本身,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要选择组分,而组分的含量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或者通过简单实验就能够确定的,则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可以允许只限定组分;但如果发明的实质或者改进既在组分上,又与含量有关,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仅要选择组分,而且要确定该组分的特定含量,则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必须同时限定组分和含量,否则该权利要求就不完整,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对比文件是不是已经有通过加组合物改善油脂飞溅现象,但是组分含量不同?
jwz  新手上路 | 2008-11-3 07:02:03

卷三的标准答案

楼主的标准答案不可能完全正确,但应该是高手了。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还是等评卷结果,从国知局的标准答案中吸取经验教训。
dreong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8-11-3 07:11:16

Re:08卷三的标准答案

10.如权利要求6的设备,特征是:还包括将所述食品原料从输入装置输送到油炸装置和离心装置的传送带。

传送带在中间处有个凹陷,也可以写一个从属权利要求啊...
xianghuichan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8-11-3 08:38:11

Re:08卷三的标准答案

总体来说,对楼主的三项独权均有不同意见。

    先说分案独权的组合物,前面有dreong引用的《指南》相关内容,我认为是准确的,即“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可以允许只限定组分”。所以范围过窄,损害申请人利益。

    然后说权1所述的方法,
《指南》“2.2.3.2.1 以说明书为依据”部分最后一段写到
“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存在一致性的表述,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必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只有当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时,记载该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才被认为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所以主题限定为“制作油炸食品的方法”即属于上述情况,仅仅存在一致性表述。说简单点,马铃薯片能鼓泡(烘烤时内部气泡会受热膨胀,抽真空时由于外部气压降低内部气泡也会膨胀),蔬菜能吗?按你说的方法把蔬菜过一道,能得到什么?说明书中没有描述。所以楼主写的权1不满足A26.4

    最后说设备独权,是物的权利要求,应该用结构、部件等物的要素或者它们的连接关系进行限定。
    《指南》中写到“当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并且也不能用参数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于方法特征表征。但是,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仍然是产品,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种影响。”,
    所以,楼主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油炸装置和离心装置被所述抽真空装置抽真空”,这一方法特征并未给油炸装置、离心装置或者抽真空装置带来任何改变,所以审查员会认为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R20.1。
    或者如你所说,“我的这种写法,比那些用阀门位置限定离心装置的写法的保护范围要大很多,我觉得我的这种功能性限定的写法更符合果汁局的答题倾向。这种写法下,阀门如何设置,离心装置设置在什么位置,抽真空装置设在什么位置,都是无所谓的,只要抽真空装置能对离心装置进行抽真空就可以。”即使审查员认可,也会以修改超范围,不符A33为理由驳回,因为说明书仅公开了一种连接关系。

考试不能以自己假想的修改后的说明书为准。

综上,楼主所述“标准答案”离“参考答案”还比较远。
bestlyh wrote:
我是特意这么写的,我觉得用功能性的描述限定产品是最合算的,比用什么阀门的位置限定离心装置的抽真空更好。

参见07年独权包装体,“特征是:还包括用于撕开不透气层的牵拉部件”。
本来正常应该写成“特征是:还包括连接于不透气层的牵拉部件”,或者甚至需要加上“牵拉部件与不透气层的粘接力大于不透气层的粘接力”,但是标准答案非要写成对产品的功能限定作为特征部分。

功能性限定,这是权利要求的传统写法,保护范围最大,有些时候写功能型限定是最合适的。

我的这种写法,比那些用阀门位置限定离心装置的写法的保护范围要大很多,我觉得我的这种功能性限定的写法更符合果汁局的答题倾向。

这种写法下,阀门如何设置,离心装置设置在什么位置,抽真空装置设在什么位置,都是无所谓的,只要抽真空装置能对离心装置进行抽真空就可以。

这正相当于07年独权的标准答案,不用管牵拉部件是怎么设置的,只要这个牵拉部件能完成将不透气层撕开的功能就可以。
xianghuichan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8-11-3 08:40:57

Re:08卷三的标准答案

同意,楼主的权10没有意义,已经被文1公开,应再加入“传送带没入凹油槽”作为从属。
dreong wrote:
10.如权利要求6的设备,特征是:还包括将所述食品原料从输入装置输送到油炸装置和离心装置的传送带。

传送带在中间处有个凹陷,也可以写一个从属权利要求啊...
xianghuichan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8-11-3 08:48:49

Re:08卷三的标准答案

从属2可以仅限真空度,将温度作为另一从属,从而扩大从属的保护范围,并留够余地,无效时不能删除技术特征的。没必要在将温度和真空度分别从属的基础上再将其并列为另一从属,在答复无效时再合并,节省附加费。

权2-4均为单引从属,权5即可引多项,下面同理。
xianghuichan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8-11-3 08:53:24

Re:08卷三的标准答案

休得偷懒,细细道来~~
shenjicheng wrote:
搞笑
scmxx123  注册会员 | 2008-11-3 11:59:35

Re:08卷三的标准答案

这是标准答案?
国知局散伙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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