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08卷三的标准答案

2008-11-3 04:14
1710489
suright  注册会员 | 2008-11-3 17:27:49

Re:08卷三的标准答案

楼主很强呀,支持。

主干我和楼主一样,细节方面自叹不如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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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wj02  新手上路 | 2008-11-3 17:41:38

Re:08卷三的标准答案

个人认为设备权项如下:

1.一种制作油炸食品的方法,包括将食品原料进行油炸,然后将油炸食品进行离心脱油处理,再将油炸食品排出,特征是:所述油炸过程和离心脱油处理过程在真空条件下进行。

6.一种制作油炸食品的设备,包括抽真空装置、输入装置、油炸装置、离心装置和排出装置,特征是:该设备还包括设置在离心装置之下的出料阀以便同时对真空装置和离心装置抽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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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iry5022  注册会员 | 2008-11-3 17:53:39

Re:08卷三的标准答案

请问楼主,我写的独权是:1.一种制作油炸食品的方法,包括将食品原料进行油炸,再将油炸食品排出,特征是:在油炸食品排出前增加真空条件下离心处理的步骤。  觉得可以吗?
关于设备的独权,我的特征部分好像写的是:还包括真空离心装置。
请指教。:)
fairy5022  注册会员 | 2008-11-3 18:00:26

Re:08卷三的标准答案

不过,对于“值得注意的是,分案申请的组合物的独权必须写上重量百分比的含量,不能将重量百分比的数值写在从属权利要求里面。只有在所有组分都是全新的,现有技术从来都没有的情况下才能不写组分比例。在此案件的情况下,组分比例是必须写在独权的。”   我有不同看法,如果组合物的组合是新的,而且任何比例下都可以实现发明目的,只是效果不同的话,就可以仅将组合物成分放入独权,比例作为优选写入从属权利,而且考卷并没有给出相关对比文件,因此,再不加入公知常识的情况下,应该认为单是组合物的组成比例便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crystio  新手上路 | 2008-11-3 18:00:41

Re:08卷三的标准答案

这个贴一定要顶一下,90%都和我的一样,受伤的心灵有点安慰了,昨天还郁闷了一下午。
fairy5022  注册会员 | 2008-11-3 18:14:11

Re:08卷三的标准答案

陈刚 wrote:
我是审查员,我感觉楼主的撰写还是不错的,是个高手,可惜也还有点问题的,不过通过应该没问题,对此问题我也和一些老审查员讨论了下,他们的看法和我差不多!

能说说是哪里有点问题吗?这样我们就可以把标准答案更标准一下了,嘻嘻!
mfq1973  注册会员 | 2008-11-3 18:17:17

Re:08卷三的标准答案

看了这么多的贴子,个人感觉答案不应该一样,否则就成了客观题了,只要达到保护的目的就行了,很多写法都应该是对的。
suright  注册会员 | 2008-11-3 18:24:10

Re:08卷三的标准答案

wagwa wrote:
版主所说的油炸食品的方法可以用来炸油条吗?

我觉得可以呀! 也可以防碎,降油。
bigfire  中级会员 | 2008-11-3 21:18:43

Re:08卷三的标准答案

dacheng1941 wrote:
1.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给出油炸是在真空条件下进行的,都写进去肯定扣分。
2.对比文件1已经给了真空度在0.10Mpa~0.**Mpa,也给出温度在105-1**℃,你这样写有新颖性吗?是不是避开交叉的数值会更好些?

在补充真空离心的特征以后,独权相对于对1对2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所以从权肯定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这是没有疑问的。不需要避开交叉数值。
summerrid  注册会员 | 2008-11-3 21:30:09

Re:08卷三的标准答案

xianghuichan wrote:
总体来说,对楼主的三项独权均有不同意见。

    先说分案独权的组合物,前面有dreong引用的《指南》相关内容,我认为是准确的,即“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可以允许只限定组分”。所以范围过窄,损害申请人利益。

    然后说权1所述的方法,
《指南》“2.2.3.2.1 以说明书为依据”部分最后一段写到
“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存在一致性的表述,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必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只有当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时,记载该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才被认为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所以主题限定为“制作油炸食品的方法”即属于上述情况,仅仅存在一致性表述。说简单点,马铃薯片能鼓泡(烘烤时内部气泡会受热膨胀,抽真空时由于外部气压降低内部气泡也会膨胀),蔬菜能吗?按你说的方法把蔬菜过一道,能得到什么?说明书中没有描述。所以楼主写的权1不满足A26.4

    最后说设备独权,是物的权利要求,应该用结构、部件等物的要素或者它们的连接关系进行限定。
    《指南》中写到“当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并且也不能用参数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于方法特征表征。但是,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仍然是产品,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种影响。”,
    所以,楼主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油炸装置和离心装置被所述抽真空装置抽真空”,这一方法特征并未给油炸装置、离心装置或者抽真空装置带来任何改变,所以审查员会认为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R20.1。
    或者如你所说,“我的这种写法,比那些用阀门位置限定离心装置的写法的保护范围要大很多,我觉得我的这种功能性限定的写法更符合果汁局的答题倾向。这种写法下,阀门如何设置,离心装置设置在什么位置,抽真空装置设在什么位置,都是无所谓的,只要抽真空装置能对离心装置进行抽真空就可以。”即使审查员认可,也会以修改超范围,不符A33为理由驳回,因为说明书仅公开了一种连接关系。

考试不能以自己假想的修改后的说明书为准。

综上,楼主所述“标准答案”离“参考答案”还比较远。
非常同意这位高手的看法。强烈建议LZ公布您的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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