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anghuichan wrote:
总体来说,对楼主的三项独权均有不同意见。
先说分案独权的组合物,前面有dreong引用的《指南》相关内容,我认为是准确的,即“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可以允许只限定组分”。所以范围过窄,损害申请人利益。
然后说权1所述的方法,
《指南》“2.2.3.2.1 以说明书为依据”部分最后一段写到
“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存在一致性的表述,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必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只有当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时,记载该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才被认为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所以主题限定为“制作油炸食品的方法”即属于上述情况,仅仅存在一致性表述。说简单点,马铃薯片能鼓泡(烘烤时内部气泡会受热膨胀,抽真空时由于外部气压降低内部气泡也会膨胀),蔬菜能吗?按你说的方法把蔬菜过一道,能得到什么?说明书中没有描述。所以楼主写的权1不满足A26.4
最后说设备独权,是物的权利要求,应该用结构、部件等物的要素或者它们的连接关系进行限定。
《指南》中写到“当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并且也不能用参数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于方法特征表征。但是,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仍然是产品,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种影响。”,
所以,楼主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油炸装置和离心装置被所述抽真空装置抽真空”,这一方法特征并未给油炸装置、离心装置或者抽真空装置带来任何改变,所以审查员会认为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R20.1。
或者如你所说,“我的这种写法,比那些用阀门位置限定离心装置的写法的保护范围要大很多,我觉得我的这种功能性限定的写法更符合果汁局的答题倾向。这种写法下,阀门如何设置,离心装置设置在什么位置,抽真空装置设在什么位置,都是无所谓的,只要抽真空装置能对离心装置进行抽真空就可以。”即使审查员认可,也会以修改超范围,不符A33为理由驳回,因为说明书仅公开了一种连接关系。
考试不能以自己假想的修改后的说明书为准。
综上,楼主所述“标准答案”离“参考答案”还比较远。 非常同意这位高手的看法。强烈建议LZ公布您的考试成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