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08卷三的标准答案

2008-11-3 04:14
1710289
xinjun_xia  新手上路 | 2008-11-4 02:34:38

Re:08卷三的标准答案

关于食品和马铃薯薄片,我个人选择了保守做法。1来觉得食品范围太大,并且虽然发明内容中提及了可以用于其他食品,但食品范围还是大。2. 权利要求1所实际解决的问题是:保持马铃薯不易破碎,外形完整;并且具有较低的含油量(尤其是不易破碎,外形完整为最主要解决的问题;因为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能解决含油量问题)。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来看,本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根本无法直接地毫无意义地得出其他食品在离心真空下能够保持完整,不易破碎。马铃薯薄片的本身容易破碎的,对此要求特别高;炸鸡大腿、大侠,根本无需考虑该技术问题(本身就不存在这个问题),谁听说不用真空离心炸出来的鸡大腿全都碎了?所以,我个人觉得,食品要求了太大的保护范围,在马铃薯薄片之外的其他食品,根据权1的技术方案,根本无法解决本发明所实质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我后到觉得,最佳的是写成“一种炸制食品薄片 .....的方法,”。
   但是,还是按照出题老师的思路想,他既然在审查意见中设置为“具体实施例中没有说明其他食品”,应该是让我们上位的,并且在意见陈述中向审查员具体陈述argument的。所以,按照出题老师的思路,应该是上位的。呵呵,考试想得太多没有好处,呵呵。估计-10分。 还有机会考120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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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52117  新手上路 | 2008-11-4 03:12:44

Re:08卷三的标准答案

这道题是让你答复审查意见的,应该是针对审查通知书来进行答复,你写了这么多从属权利要求,合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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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tlyh  中级会员 | 2008-11-4 03:19:34

Re:08卷三的标准答案

fairy5022 wrote:
请问楼主,我写的独权是:1.一种制作油炸食品的方法,包括将食品原料进行油炸,再将油炸食品排出,特征是:在油炸食品排出前增加真空条件下离心处理的步骤。  觉得可以吗?
关于设备的独权,我的特征部分好像写的是:还包括真空离心装置。
请指教。:)
我觉得兄弟你这样写,细节上不大好,但是总体上没有大毛病,应该没问题。
michaelleung  新手上路 | 2008-11-4 04:50:28

Re:08卷三的标准答案

楼主,不是我说你,就你这水平?!呵呵,我就是睡上十年再起来,你也赶不上。

还自鸣得意呢!

你的大方向是对的。但不是我说你,我真的是看你把一群孩子带坏,实在看不下去了,才发言的。

其实,我真的懒得教育你,因为就知道你这种人是根本听不进别人的教导的。

你要在事务中遇到我,我保证整死你,你都放不出一个屁来。

唉!可惜有那么多初出茅庐的青年都沉睡在了这么肤浅的正确中。

大方向对了算个屁呀!!这么简单的题,大方向都不对就不要急着考了,先找个好的导师学习一下,太急功近利了,有些人。大方向对了,也没有必要沾沾自喜,你还差得远呢。中国专利要是都是你们这些人来搞阿,呵呵,唉!

不说了,不说了,努力吧,你呀!

我又对牛弹琴了,对不起啊,打扰!
bestlyh  中级会员 | 2008-11-4 07:10:37

Re:08卷三的标准答案

michaelleung wrote:
楼主,不是我说你,就你这水平?!呵呵,我就是睡上十年再起来,你也赶不上。

还自鸣得意呢!

你的大方向是对的。但不是我说你,我真的是看你把一群孩子带坏,实在看不下去了,才发言的。

其实,我真的懒得教育你,因为就知道你这种人是根本听不进别人的教导的。

你要在事务中遇到我,我保证整死你,你都放不出一个屁来。

唉!可惜有那么多初出茅庐的青年都沉睡在了这么肤浅的正确中。

大方向对了算个屁呀!!这么简单的题,大方向都不对就不要急着考了,先找个好的导师学习一下,太急功近利了,有些人。大方向对了,也没有必要沾沾自喜,你还差得远呢。中国专利要是都是你们这些人来搞阿,呵呵,唉!

不说了,不说了,努力吧,你呀!

我又对牛弹琴了,对不起啊,打扰!

这哥们,如果你是个很有经验的代理人,你肯定早就就考过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了,就不可能知道题目是什么,所以不可能说什么评论意见。

如果你参加了今年的代理人考试,要么你是个新手,要么去年参加考试也没通过。

无论哪种情况,都说明你肯定是个没证人士。

一个没证人士,竟然敢这样吹牛?

我跟论坛上的人其他人一样,只是把自己的卷三答案拿出来晒晒,大家评论看看也就算了。我的答案不可能是标准答案,这谁都知道,你用不着讽刺我,你以为别人会把我的答案当作标准答案吗?当然不可能,上这个论坛的都不傻。

我就是觉得整体来说我的卷三答案没有太大的问题,今年应该是可以通过考试的,仅此而已。

“你要在事务中遇到我,我保证整死你,你都放不出一个屁来。”

你这句话很是莫名其妙,我在跟大家心平气和地讨论问题,说得对的我都承认了,同时我也说明了我自己的道理,我是老老实实讲道理的。我很明显地知道哪些有问题,哪些没问题。

大家老老实实讲道理,枪毙死刑犯,判决前都给人家个最终陈述的机会呢,你还不允许我辩解几句。我辩解几句你就要整死我,你是多大官啊?

你是审查员?审查员肯定整不死我,审查员审出一个错误案子来都有惩罚等着呢,后面还有复审委员会,还有法院诉讼,审查员不可能一手遮天。

你是个法官?你顶多认识你所在法院,你不可能控制所有法院。

你是个代理人?就你一个没证的代理人,还想整死我,莫名其妙。

我想问问,因为我自鸣得意你就要整死我,你哪里看到我自鸣得意了?
因为你比我水平高你就要整死我,你哪里看出来我水平比你差了?
你不也同样是个没证人士。
scmxx123  注册会员 | 2008-11-4 10:47:47

Re:08卷三的标准答案

如果楼主90分  我一定可以得120分或更高
scmxx123  注册会员 | 2008-11-4 10:52:17

Re:08卷三的标准答案

bestlyh wrote:
这哥们,如果你是个很有经验的代理人,你肯定早就就考过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了,就不可能知道题目是什么,所以不可能说什么评论意见。

如果你参加了今年的代理人考试,要么你是个新手,要么去年参加考试也没通过。

无论哪种情况,都说明你肯定是个没证人士。

一个没证人士,竟然敢这样吹牛?

我跟论坛上的人其他人一样,只是把自己的卷三答案拿出来晒晒,大家评论看看也就算了。我的答案不可能是标准答案,这谁都知道,你用不着讽刺我,你以为别人会把我的答案当作标准答案吗?当然不可能,上这个论坛的都不傻。

我就是觉得整体来说我的卷三答案没有太大的问题,今年应该是可以通过考试的,仅此而已。

“你要在事务中遇到我,我保证整死你,你都放不出一个屁来。”

你这句话很是莫名其妙,我在跟大家心平气和地讨论问题,说得对的我都承认了,同时我也说明了我自己的道理,我是老老实实讲道理的。我很明显地知道哪些有问题,哪些没问题。

大家老老实实讲道理,枪毙死刑犯,判决前都给人家个最终陈述的机会呢,你还不允许我辩解几句。我辩解几句你就要整死我,你是多大官啊?

你是审查员?审查员肯定整不死我,审查员审出一个错误案子来都有惩罚等着呢,后面还有复审委员会,还有法院诉讼,审查员不可能一手遮天。

你是个法官?你顶多认识你所在法院,你不可能控制所有法院。

你是个代理人?就你一个没证的代理人,还想整死我,莫名其妙。

我想问问,因为我自鸣得意你就要整死我,你哪里看到我自鸣得意了?
因为你比我水平高你就要整死我,你哪里看出来我水平比你差了?
你不也同样是个没证人士。
恩,话说的是过了,谁家也不吃人脑袋咸菜,有什么证件倒看不出来,但肯定没杀人许可证。
suright  注册会员 | 2008-11-4 16:17:05

Re:08卷三的标准答案

同意xinjun的观点,考试时我特意注意了一下,在说明书中有类似“油炸过程必须是在空下进行的”这样的记载,所以我没敢删。
xinjun_xia wrote:
楼上的好,我个人觉得您这样写似乎有些不妥。1. 审查指南2部分8章明确规定,不得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扩大。好像我记得考试时原说明书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真空油炸的技术特征。所以,将其删除不利于程序节约原则,肯定是不允许的(如果是主动修改,我到比较欣赏您的这种该法)。2. 前序部分通常写入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既然对比文件1已经揭示了真空油炸,您将其单独作为从属权利要求,似乎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在以后无效中根本不可能作多重重保护的效果。
呵呵,,个人理解,欢迎拍砖。
我最郁闷的是,天天提醒同事今年考试可能要分案,还把吴观乐那个易拉罐的案子那出来作例,说如果解决的技术问题之间有相互联系,能够找到特定技术特征,可以选择一个保护范围最大的技术问题作为本发明主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两个技术问题完全不相干,一定要分案,并且今年可能性狂高。结果人人都分,就我考场上梦游一般,居然没有把组合物分出,做了个从属。
真郁闷,,,我觉得组合物分案的权利要求(4-5个这样)至少10分。意见陈述中陈述分案理由也有个10分。。所以没有分案的兄弟们只有机会考130了。
少用的  中级会员 | 2008-11-4 17:48:51

Re:08卷三的标准答案

您这就有点过了,呵呵,做人要厚道,
楼主也就搏个收视率
整死人就不好了,hoho
michaelleung wrote:
楼主,不是我说你,就你这水平?!呵呵,我就是睡上十年再起来,你也赶不上。

还自鸣得意呢!

你的大方向是对的。但不是我说你,我真的是看你把一群孩子带坏,实在看不下去了,才发言的。

其实,我真的懒得教育你,因为就知道你这种人是根本听不进别人的教导的。

你要在事务中遇到我,我保证整死你,你都放不出一个屁来。

唉!可惜有那么多初出茅庐的青年都沉睡在了这么肤浅的正确中。

大方向对了算个屁呀!!这么简单的题,大方向都不对就不要急着考了,先找个好的导师学习一下,太急功近利了,有些人。大方向对了,也没有必要沾沾自喜,你还差得远呢。中国专利要是都是你们这些人来搞阿,呵呵,唉!

不说了,不说了,努力吧,你呀!

我又对牛弹琴了,对不起啊,打扰!
junwang789  注册会员 | 2008-11-4 17:48:56

Re:08卷三的标准答案

xinjun_xia wrote:
楼上的好,我个人觉得您这样写似乎有些不妥。1. 审查指南2部分8章明确规定,不得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扩大。好像我记得考试时原说明书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真空油炸的技术特征。所以,将其删除不利于程序节约原则,肯定是不允许的(如果是主动修改,我到比较欣赏您的这种该法)。2. 前序部分通常写入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既然对比文件1已经揭示了真空油炸,您将其单独作为从属权利要求,似乎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在以后无效中根本不可能作多重重保护的效果。
呵呵,,个人理解,欢迎拍砖。
我最郁闷的是,天天提醒同事今年考试可能要分案,还把吴观乐那个易拉罐的案子那出来作例,说如果解决的技术问题之间有相互联系,能够找到特定技术特征,可以选择一个保护范围最大的技术问题作为本发明主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两个技术问题完全不相干,一定要分案,并且今年可能性狂高。结果人人都分,就我考场上梦游一般,居然没有把组合物分出,做了个从属。
真郁闷,,,我觉得组合物分案的权利要求(4-5个这样)至少10分。意见陈述中陈述分案理由也有个10分。。所以没有分案的兄弟们只有机会考130了。

xinjun_xia 你的想法我在考试的时候也考虑过,因为审查指南有\"增加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应当在原权利要求书中出现过。\"。不论是我这种写法还楼上的那种写法其修改后的技术方案均不符合上述的要求。而且修改增加了从属权利要求也没有解决申请文件的缺陷,故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也不符合要求。所以考试的时候在这个问题花费了好长的时间,真的让人气愤。最后,作出了大胆的决定,放弃了原来的权利要求,因为原权利要求书感觉真的无法修改,一修改就会超范围,只能重新写了两个分案权利要求书。不知道大家是怎么考虑的,敬请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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