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njun_xia wrote:
楼上的好,我个人觉得您这样写似乎有些不妥。1. 审查指南2部分8章明确规定,不得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扩大。好像我记得考试时原说明书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真空油炸的技术特征。所以,将其删除不利于程序节约原则,肯定是不允许的(如果是主动修改,我到比较欣赏您的这种该法)。2. 前序部分通常写入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既然对比文件1已经揭示了真空油炸,您将其单独作为从属权利要求,似乎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在以后无效中根本不可能作多重重保护的效果。
呵呵,,个人理解,欢迎拍砖。
我最郁闷的是,天天提醒同事今年考试可能要分案,还把吴观乐那个易拉罐的案子那出来作例,说如果解决的技术问题之间有相互联系,能够找到特定技术特征,可以选择一个保护范围最大的技术问题作为本发明主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两个技术问题完全不相干,一定要分案,并且今年可能性狂高。结果人人都分,就我考场上梦游一般,居然没有把组合物分出,做了个从属。
真郁闷,,,我觉得组合物分案的权利要求(4-5个这样)至少10分。意见陈述中陈述分案理由也有个10分。。所以没有分案的兄弟们只有机会考130了。
xinjun_xia 你的想法我在考试的时候也考虑过,因为审查指南有\"增加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应当在原权利要求书中出现过。\"。不论是我这种写法还楼上的那种写法其修改后的技术方案均不符合上述的要求。而且修改增加了从属权利要求也没有解决申请文件的缺陷,故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也不符合要求。所以考试的时候在这个问题花费了好长的时间,真的让人气愤。最后,作出了大胆的决定,放弃了原来的权利要求,因为原权利要求书感觉真的无法修改,一修改就会超范围,只能重新写了两个分案权利要求书。不知道大家是怎么考虑的,敬请探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