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08卷三的标准答案

2008-11-3 04:14
1731689
babe419  新手上路 | 2008-11-3 05:48:09

Re:08卷三的标准答案

我一直不知道为什么要加限定其他特征的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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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tlyh  中级会员 | 2008-11-3 05:49:53

Re:08卷三的标准答案

baobao2008 wrote:
权利要求6肯定有问题,不清楚,没有写各部分之间的连接关系

原则上说,连接关系是肯定要说清楚的。

不过,这里还有另外一个说得通的道理,就是现有技术不需要写的太详细。

其实抽真空装置、油炸装置、离心装置、排出装置的设置在对比文件1里面已经写的很清楚了,所以权利要求已经不需要将其连接方式写得那么清楚了。

所以,这一点应该也不算是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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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stone  注册会员 | 2008-11-3 05:50:49

Re:08卷三的标准答案

题目有点大了,不过比我写的好. 呵呵
缺汗是区别技术特征不够准确,虽然保护范围一致,但是这种不准确在论述新银杏和创造性地时候会放大.
bestlyh  中级会员 | 2008-11-3 05:56:24

Re:08卷三的标准答案

baobao2008 wrote:
我觉得其实还很难说,最关键的就是方法权利要求和关于实施例2的设备权利要求能不能合案申请的问题
如果这个错了的话,估计会扣很多人的

这个基本不需要考虑吧?
首先,区别技术特征百分百肯定是真空离心。
其次,方法权利要求中“真空离心”,设备权利要求中“离心设备被抽真空”,这肯定具有单一性啊。

方法 与专用于实施该方法的设备具有单一性,这是审查指南明确提及的。而且,这一点不排斥实施该方法的设备也有其他作用。

你再想想07年的考试,标准答案竟然连对包装体长条进行撕开操作的设备都可以当做具有单一性的合案申请,那么方法和设备具有单一性是毫无问题的。
baobao2008  中级会员 | 2008-11-3 05:56:49

Re:08卷三的标准答案

在装置权利要求中用方法“所述油炸装置和离心装置被所述抽真空装置抽真空”行吗?
你想过这个问题吗?
bestlyh  中级会员 | 2008-11-3 05:58:25

Re:08卷三的标准答案

1228stone wrote:
题目有点大了,不过比我写的好. 呵呵
缺汗是区别技术特征不够准确,虽然保护范围一致,但是这种不准确在论述新银杏和创造性地时候会放大.

是啊,明白。

主要是因为我已经在答题纸上写完了,后来再改的话卷面太不好看了,所以我就那么放着了,就不打算改了。

反正也不需要考太高分数,只要过线就足够了。
bestlyh  中级会员 | 2008-11-3 06:09:11

Re:08卷三的标准答案

baobao2008 wrote:
在装置权利要求中用方法“所述油炸装置和离心装置被所述抽真空装置抽真空”行吗?
你想过这个问题吗?

我是特意这么写的,我觉得用功能性的描述限定产品是最合算的,比用什么阀门的位置限定离心装置的抽真空更好。

参见07年独权包装体,“特征是:还包括用于撕开不透气层的牵拉部件”。
本来正常应该写成“特征是:还包括连接于不透气层的牵拉部件”,或者甚至需要加上“牵拉部件与不透气层的粘接力大于不透气层的粘接力”,但是标准答案非要写成对产品的功能限定作为特征部分。

功能性限定,这是权利要求的传统写法,保护范围最大,有些时候写功能型限定是最合适的。

我的这种写法,比那些用阀门位置限定离心装置的写法的保护范围要大很多,我觉得我的这种功能性限定的写法更符合果汁局的答题倾向。

这种写法下,阀门如何设置,离心装置设置在什么位置,抽真空装置设在什么位置,都是无所谓的,只要抽真空装置能对离心装置进行抽真空就可以。

这正相当于07年独权的标准答案,不用管牵拉部件是怎么设置的,只要这个牵拉部件能完成将不透气层撕开的功能就可以。
Start08  注册会员 | 2008-11-3 06:26:06

Re:08卷三的标准答案

bestlyh wrote:
1.一种制作油炸食品的方法,包括将食品原料进行油炸,然后将油炸食品进行离心脱油处理,再将油炸食品排出,特征是:所述油炸过程和离心脱油处理过程在真空条件下进行。

2.如权利要求1的方法,特征是:所述油炸过程中真空度在0.08MPa~0.10MPa,油脂温度在80℃~110℃。

3.如权利要求1的方法,特征是:油炸之前将食品原料进行烘烤。

4.如权利要求1的方法,特征是:在油炸时或者油炸之前向油脂中加入由重量百分比10%~20%的气味保持剂,x-y的什么剂和m-n的什么剂组成的组合物。

5.如权利要求4的方法,特征是:所述气味保持剂是什么的一种或其混合物;所述什么剂是……,所述什么剂是……

6.一种制作油炸食品的设备,包括抽真空装置、输入装置、油炸装置、离心装置和排出装置,特征是:所述油炸装置和离心装置被所述抽真空装置抽真空。

7.如权利要求6的设备,特征是:还包括烘烤食品原料的烤箱。

8.如权利要求6的设备,特征是:所述离心装置的旋转轴心与垂直方向的夹角大于0°,小于90°。

9.如权利要求8的设备,特征是:所述离心装置的旋转轴心与垂直方向的夹角为30°。

10.如权利要求6的设备,特征是:还包括将所述食品原料从输入装置输送到油炸装置和离心装置的传送带。
================
分案的权利要求
1.一种用于添加到油脂的组合物,特征是:由1重量百分比10%~20%的气味保持剂,x-y的什么剂和m-n的什么剂组成。

2.如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特征是:所述气味保持剂是×、××或其混合物。

3.如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特征是:所述什么剂是×、××或其混合物。

4.如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特征是:所述什么剂是×、××或其混合物。

================
①独权的区别技术特征只能是真空下离心脱油,不可能是参数。

因为审查指南说得很明显,对比文件的数值范围与申请文件的数值范围有重合的时候,会损害申请文件的新颖性。因此,不论是80℃~110℃,还是0.08MPa~0.10MPa,都已经被损害了新颖性,根本不可能用作独权的区别技术特征。

②同样道理,薯片根本就不应该保留下来作为独权,因为其水分含量13%~18%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范围重合,同样损害了新颖性。而且其有鼓起的泡泡的特征同样被对比文件2公开。

③分案是应该分成添加到油脂的组合物的。其实是否分案根本跟这个审查意见毫无关系,完全是另外一件案子的事情。但是答题要求说了要求分案,那就分一个吧。

根据审查指南,分案申请的一种情况就是,将说明书中记载的,但是原先的权利要求没有写入的技术特征写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没有单一性,然后分案。言外之意就是,分案申请的基础并不是权利要求书,而是整个说明书。

吴观乐的代理实务也明确地说了,分案申请不超过原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范围。

因此,对于原先权利要求中没有提及的组合物是可以分案的。既然在理论上可以分案,分案虽然跟这个案子无关,但是至少写进去不会错误,所以就应该分案。

值得注意的是,分案申请的组合物的独权必须写上重量百分比的含量,不能将重量百分比的数值写在从属权利要求里面。只有在所有组分都是全新的,现有技术从来都没有的情况下才能不写组分比例。在此案件的情况下,组分比例是必须写在独权的。

去看看关于组合物的发明专利就知道了,凡是申请公开文件中将含量留在从权的,在审定授权文本中基本上都将含量比例 特征修改进入独权了。

④答复审查意见实在是没什么好答的。在修改了权利要求的情况下,肯定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了,这是显而易见的。

而且,所有的形式错误都已经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改正了,哪里用得着提及什么形式错误啊。

另,答复审查意见中当然可以增加从属权利要求的,这是为了节省审查步骤嘛。增加了从属权利要求,只要不超过33条说的范围,就可以让审查员在独权不行的情况下直接再次审查从权,这样当然会节省审查步骤,所有答复审查意见的时候从权也是可以多写几条的。

⑤今年的卷三题目应该是跟去年差不多的,难度可能也差不多。

去年我写了8页,今年我实在不知道该写些什么了,只写了不到6页。如果这是个真正的答复审查意见,我会修改了权利要求之后,答复审查意见不需要写什么东西,直接写肯定具有创造性就够了,完全不需要讲什么道理。因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是非常明显的事情,还废话干什么,写多还是写少审查员都肯定会接受的。只是为了考试,还是要按照套路废话。

⑥主题名称“油炸食品”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审查意见有一条说不能支持其他的食品的油炸,所有很多人把权利要求的主体改成马铃薯了。我觉得不应该改。

我记得审查意见写的是“审查员认为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仅仅提到了马铃薯“。特别注意到,审查意见说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仅仅提到了马铃薯,但实际上发明内容部分提到了很多种可用这种方法进行油炸的食品。其实就是说,这种油炸方法不仅仅可以用于马铃薯,用于其他食品完全是可以的,而且在逻辑上很容易想到,任何其他食品采用本申请的油炸方法,都是可以达到含油量低的效果的。

说明书里面明确提及,真空离心的作用有两点,第一是含油量低,原因是真空状态下油脂不容易进入食品内部,所以离心脱油比较容易。第二点是真空下旋转,食品不容易破碎。

所以从逻辑上我们可以判断,任何食品采用本申请的真空离心油炸方法肯定都可以具有含油量低的效果。如果把“油炸食品”改成“油炸马铃薯”,这个范围也太小了。

难道油炸大虾就不能用这个方法吗?难道油炸鸡腿就不能用这个方法吗?

如果按照一些人的意见说没有穷举所有可以使用这个方法的食品,那么难道鸡腿要申请一项专门真空离心炸鸡腿的方法发明,大虾就要专门申请一项真空离心油炸大虾的发明专利?

更何况发明内容部分已经提到了那么多可以用这种方法的食品。

所以,”油炸食品“不需要改成”油炸马铃薯“。

⑦按此道理来说,各题的分值:
修改权利要求书应该是占更多分数,75分一半。
答复审查意见的分数,意思意思就行了,应该用不着分配太多分数。
分案有一些分数就行了。
分案和答审总共75分,这样差不多了。

卷一可能算是比去年容易,因为去年题目长度太长,审题要花费很长时间,所以会不够用,但是今年题目不长。
卷二可能算是比去年难,比较明显地偏向司法考试了。因为司法考试的特点就是弯弯绕特别多,不会直接考法条,同样一个问题,换一个问法就会让人做不出来。

今年的分数线跟去年肯定不会相差很多,基本一样吧。

⑧以上答复好像基本没有什么问题。目前我还没有发现我的答复有任何错误。
强烈支持楼主~~
不过比您欠缺的是:我没有把组合物分案,直接写成方法项的从属权利要求了。。。。
Start08  注册会员 | 2008-11-3 06:31:54

Re:08卷三的标准答案

再顶一下~~
虽然没有楼主的思路这么清晰,幸好大方向跟楼主一致~
bestlyh wrote:
1.一种制作油炸食品的方法,包括将食品原料进行油炸,然后将油炸食品进行离心脱油处理,再将油炸食品排出,特征是:所述油炸过程和离心脱油处理过程在真空条件下进行。

2.如权利要求1的方法,特征是:所述油炸过程中真空度在0.08MPa~0.10MPa,油脂温度在80℃~110℃。

3.如权利要求1的方法,特征是:油炸之前将食品原料进行烘烤。

4.如权利要求1的方法,特征是:在油炸时或者油炸之前向油脂中加入由重量百分比10%~20%的气味保持剂,x-y的什么剂和m-n的什么剂组成的组合物。

5.如权利要求4的方法,特征是:所述气味保持剂是什么的一种或其混合物;所述什么剂是……,所述什么剂是……

6.一种制作油炸食品的设备,包括抽真空装置、输入装置、油炸装置、离心装置和排出装置,特征是:所述油炸装置和离心装置被所述抽真空装置抽真空。

7.如权利要求6的设备,特征是:还包括烘烤食品原料的烤箱。

8.如权利要求6的设备,特征是:所述离心装置的旋转轴心与垂直方向的夹角大于0°,小于90°。

9.如权利要求8的设备,特征是:所述离心装置的旋转轴心与垂直方向的夹角为30°。

10.如权利要求6的设备,特征是:还包括将所述食品原料从输入装置输送到油炸装置和离心装置的传送带。
================
分案的权利要求
1.一种用于添加到油脂的组合物,特征是:由1重量百分比10%~20%的气味保持剂,x-y的什么剂和m-n的什么剂组成。

2.如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特征是:所述气味保持剂是×、××或其混合物。

3.如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特征是:所述什么剂是×、××或其混合物。

4.如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特征是:所述什么剂是×、××或其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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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独权的区别技术特征只能是真空下离心脱油,不可能是参数。

因为审查指南说得很明显,对比文件的数值范围与申请文件的数值范围有重合的时候,会损害申请文件的新颖性。因此,不论是80℃~110℃,还是0.08MPa~0.10MPa,都已经被损害了新颖性,根本不可能用作独权的区别技术特征。

②同样道理,薯片根本就不应该保留下来作为独权,因为其水分含量13%~18%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范围重合,同样损害了新颖性。而且其有鼓起的泡泡的特征同样被对比文件2公开。

③分案是应该分成添加到油脂的组合物的。其实是否分案根本跟这个审查意见毫无关系,完全是另外一件案子的事情。但是答题要求说了要求分案,那就分一个吧。

根据审查指南,分案申请的一种情况就是,将说明书中记载的,但是原先的权利要求没有写入的技术特征写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没有单一性,然后分案。言外之意就是,分案申请的基础并不是权利要求书,而是整个说明书。

吴观乐的代理实务也明确地说了,分案申请不超过原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范围。

因此,对于原先权利要求中没有提及的组合物是可以分案的。既然在理论上可以分案,分案虽然跟这个案子无关,但是至少写进去不会错误,所以就应该分案。

值得注意的是,分案申请的组合物的独权必须写上重量百分比的含量,不能将重量百分比的数值写在从属权利要求里面。只有在所有组分都是全新的,现有技术从来都没有的情况下才能不写组分比例。在此案件的情况下,组分比例是必须写在独权的。

去看看关于组合物的发明专利就知道了,凡是申请公开文件中将含量留在从权的,在审定授权文本中基本上都将含量比例 特征修改进入独权了。

④答复审查意见实在是没什么好答的。在修改了权利要求的情况下,肯定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了,这是显而易见的。

而且,所有的形式错误都已经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改正了,哪里用得着提及什么形式错误啊。

另,答复审查意见中当然可以增加从属权利要求的,这是为了节省审查步骤嘛。增加了从属权利要求,只要不超过33条说的范围,就可以让审查员在独权不行的情况下直接再次审查从权,这样当然会节省审查步骤,所有答复审查意见的时候从权也是可以多写几条的。

⑤今年的卷三题目应该是跟去年差不多的,难度可能也差不多。

去年我写了8页,今年我实在不知道该写些什么了,只写了不到6页。如果这是个真正的答复审查意见,我会修改了权利要求之后,答复审查意见不需要写什么东西,直接写肯定具有创造性就够了,完全不需要讲什么道理。因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是非常明显的事情,还废话干什么,写多还是写少审查员都肯定会接受的。只是为了考试,还是要按照套路废话。

⑥主题名称“油炸食品”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审查意见有一条说不能支持其他的食品的油炸,所有很多人把权利要求的主体改成马铃薯了。我觉得不应该改。

我记得审查意见写的是“审查员认为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仅仅提到了马铃薯“。特别注意到,审查意见说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仅仅提到了马铃薯,但实际上发明内容部分提到了很多种可用这种方法进行油炸的食品。其实就是说,这种油炸方法不仅仅可以用于马铃薯,用于其他食品完全是可以的,而且在逻辑上很容易想到,任何其他食品采用本申请的油炸方法,都是可以达到含油量低的效果的。

说明书里面明确提及,真空离心的作用有两点,第一是含油量低,原因是真空状态下油脂不容易进入食品内部,所以离心脱油比较容易。第二点是真空下旋转,食品不容易破碎。

所以从逻辑上我们可以判断,任何食品采用本申请的真空离心油炸方法肯定都可以具有含油量低的效果。如果把“油炸食品”改成“油炸马铃薯”,这个范围也太小了。

难道油炸大虾就不能用这个方法吗?难道油炸鸡腿就不能用这个方法吗?

如果按照一些人的意见说没有穷举所有可以使用这个方法的食品,那么难道鸡腿要申请一项专门真空离心炸鸡腿的方法发明,大虾就要专门申请一项真空离心油炸大虾的发明专利?

更何况发明内容部分已经提到了那么多可以用这种方法的食品。

所以,”油炸食品“不需要改成”油炸马铃薯“。

⑦按此道理来说,各题的分值:
修改权利要求书应该是占更多分数,75分一半。
答复审查意见的分数,意思意思就行了,应该用不着分配太多分数。
分案有一些分数就行了。
分案和答审总共75分,这样差不多了。

卷一可能算是比去年容易,因为去年题目长度太长,审题要花费很长时间,所以会不够用,但是今年题目不长。
卷二可能算是比去年难,比较明显地偏向司法考试了。因为司法考试的特点就是弯弯绕特别多,不会直接考法条,同样一个问题,换一个问法就会让人做不出来。

今年的分数线跟去年肯定不会相差很多,基本一样吧。

⑧以上答复好像基本没有什么问题。目前我还没有发现我的答复有任何错误。
shenjicheng  注册会员 | 2008-11-3 06:41:41

Re:08卷三的标准答案

搞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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