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审查指南》答疑解惑专贴

2008-7-13 19:38
1953987
mylove1583  新手上路 | 2008-8-13 18:30:26

Re:《审查指南》答疑解惑专贴

在详解中讲到“专利权终止后仍然可以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但是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一条的解释中讲到“为避免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因而通过主动声明来放弃其专利权”,这两种说法是不是相矛盾的呢?
    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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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ass  中级会员 | 2008-8-13 19:26:17

Re:《审查指南》答疑解惑专贴

mylove1583 wrote:
在详解中讲到“专利权终止后仍然可以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但是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一条的解释中讲到“为避免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因而通过主动声明来放弃其专利权”,这两种说法是不是相矛盾的呢?
    赐教~~
“为避免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因而通过主动声明来放弃其专利权”
应该理解成并不是这时不能提无效,而是一般专利权人放弃后相对人就没必要提无效了;但只要不是自始放弃,法律上就还允许提出无效。
但自始放弃确实是法律上不能提无效了,因为无效的效果和自始放弃是一样的,都是\"视为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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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gsha2k  注册会员 | 2008-8-15 06:23:13

Re:《审查指南》答疑解惑专贴

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3章,3.2.5的规定,
(1) 包含性能、参数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对于这类权利要求,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性能、参数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如果该性能、参数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区别于对比文件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相反,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该性能、参数无法将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区分开,则可推定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相同,因此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除非申请人能够根据申请文件或现有技术证明权利要求中包含性能、参数特征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不同。例如,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用X衍射数据等多种参数表征的一种结晶形态的化合物A,对比文件公开的也是结晶形态的化合物A,如果根据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难以将两者的结晶形态区分开,则可推定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相同,该申请的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而言不具备新颖性,除非申请人能够根据申请文件或现有技术证明,申请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产品与对比文件公开的产品在结晶形态上的确不同。

感觉比较审查指南说的比较抽象,特别对“如果该性能、参数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区别于对比文件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没有完全理解,能否再解释一下?
sychengming  新手上路 | 2008-8-15 18:55:31

Re:《审查指南》答疑解惑专贴

关于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4)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
这句话没看懂是啥意思,请赐教

我是这么认为的:
分案申请有效的话可以享有原申请的申请日,而如果原申请有优先权日的,分案申请也享有优先权日。因此如果分案申请你没要求优先权的,但是如果在原申请时主张了优先权,那么即使你在分案申请时因为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力导致手续不合格,被视为未主张优先权,你也可以要求恢复!

请高手再次赐教:
是否可以理解为:1、分案申请直接享有原申请的申请日,有优先权的直接享有原申请的优先权日?
2、对原申请优先权日的享有是否需要特殊要求,办理特殊的手续等等?
3、如果没有要求享有原申请的优先权日,是否应依照此项规定在其后办理要求优先权的恢复手续?
谢谢!
飞翔的兔子  注册会员 | 2008-8-19 06:30:37

Re:《审查指南》答疑解惑专贴

1、分案申请直接享有原申请的申请日,有优先权的直接享有原申请的优先权日?
答:要是可以直接享有要恢复干什么???
2.对原申请优先权日的享有是否需要特殊要求,办理特殊的手续等等?
答:按照新的申请办理,但要提交原申请的申请文件副本以及原申请中与分案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如优先权副本)

3.果没有要求享有原申请的优先权日,是否应依照此项规定在其后办理要求优先权的恢复手续

答:你当然可以办理,但是不办理就不享有优先权,会以原申请日作为公布和实质审查的其起算日,可能会导致丧失新颖性
盈盈  注册会员 | 2008-8-23 00:02:52

Re:《审查指南》答疑解惑专贴

关于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中的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申请人收到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请求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
(1)要求外国优先权声明中在先申请的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在先申请日、或者在先申请号的两项填写正确,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为什么只要在先申请的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在先申请日、或者在先申请号的两项填写正确,就可以了呢?

       细则第七条是因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延误期可以要求恢复.

        而在审查指南的要求优先权声明中有这样的规定:
        未写明或者错写在先申请日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之一的,视为未提出声明,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通知书。

        感觉有点前后对不上啊?如果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填错了在先申请日或者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的,也可以根据细则第七条要求恢复优先权?填错了属于因正当理由延误期限吗?延误的是什么期限呢?
zt104  游客 | 2008-8-28 05:17:30

Re:《审查指南》答疑解惑专贴

我问几个笨笨的问题:审查指南 4.2.1 里面 有申请人就相同主题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又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那么申请人第一次是向谁申请的?不是专利局麽?还有6.1的判断原则里面说: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仅部分重叠的,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而前面判断新颖性的数值中如果有重叠的就丧失新颖性,那么认定它是不同的发明创造有什么意义.....小弟刚开始看,可能问题比较幼稚^ ^!
ZHT0327  注册会员 | 2008-8-28 16:21:14

Re:《审查指南》答疑解惑专贴

请问古藤昏鸦关于破坏新颖性的问题中:两个端点 的第一种情况,40不在对比文件的范围内,为什么也破坏新颖性呢?
枯藤昏鸦  注册会员 | 2008-8-29 01:56:57

Re:《审查指南》答疑解惑专贴

ZHT0327 wrote:
请问古藤昏鸦关于破坏新颖性的问题中:两个端点 的第一种情况,40不在对比文件的范围内,为什么也破坏新颖性呢?

对比文件公开的应该是40—100,不是45—100,我写错了,sorry。
cchhkk  注册会员 | 2008-8-29 19:44:40

Re:《审查指南》答疑解惑专贴

我想问下
1.有关发明申请维持费的缴纳问题
如果发明自申请日起满3年时授予了专利权的,那么第3年还交申请维持费吗?
比如发明申请日是2000年3月1日,2003年2月1日授予专利权,属于在第3年度授权的,还需要缴纳申请维持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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