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lm wrote:
关于无效:
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三章,2.2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主动缩小专利权保护范围且相应的修改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接受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大于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自始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且承认请求人对该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免去请求人对宣告该权利要求无效这一主张的举证责任。”
疑问:1 无效是针对授权后的专利文本?
2 授权后的专利不是不能再进行修改吗?修改后的文本可以作为新的专利保护文件吗?
3 承认请求人对该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岂不是承认专利无效吗?
以上三点请指点,谢谢! 1.无效是针对授权后的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果之前有被部分无效过并生效了,那么针对没有被无效的权利要求;
2.在无效程序中,只有发明和实用新型才允许修改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不能修改;并且修改有具体的时间和方式的规定:
“ 4.6 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
4.6.1 修改原则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
(1) 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 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3) 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 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
4.6.2 修改方式
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从权利要求书中去掉某项或者某些项权利要求,例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在此情况下,所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
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
4.6.3 修改方式的限制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
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
(3)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
3.专利权人承认请求人对该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只是“免去请求人对宣告该权利要求无效这一主张的举证责任”,是不是无效,复审委还是会根据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和理由进行审查后才能作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