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审查指南》答疑解惑专贴

2008-7-13 19:38
1953787
adong_ip  注册会员 | 2008-8-7 00:30:29

Re:《审查指南》答疑解惑专贴

palm wrote:
关于无效:
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三章,2.2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主动缩小专利权保护范围且相应的修改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接受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大于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自始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且承认请求人对该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免去请求人对宣告该权利要求无效这一主张的举证责任。”

疑问:1 无效是针对授权后的专利文本?
           2 授权后的专利不是不能再进行修改吗?修改后的文本可以作为新的专利保护文件吗?
           3 承认请求人对该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岂不是承认专利无效吗?

以上三点请指点,谢谢!
1.无效是针对授权后的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果之前有被部分无效过并生效了,那么针对没有被无效的权利要求;
2.在无效程序中,只有发明和实用新型才允许修改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不能修改;并且修改有具体的时间和方式的规定:
    “  4.6 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

4.6.1 修改原则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
(1) 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 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3) 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 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

4.6.2 修改方式
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从权利要求书中去掉某项或者某些项权利要求,例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在此情况下,所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
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

4.6.3 修改方式的限制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
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
(3)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
3.专利权人承认请求人对该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只是“免去请求人对宣告该权利要求无效这一主张的举证责任”,是不是无效,复审委还是会根据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和理由进行审查后才能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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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工  注册会员 | 2008-8-7 18:30:07

Re:《审查指南》答疑解惑专贴

adong_ip wrote:
1.无效是针对授权后的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果之前有被部分无效过并生效了,那么针对没有被无效的权利要求;
2.在无效程序中,只有发明和实用新型才允许修改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不能修改;并且修改有具体的时间和方式的规定:
    “  4.6 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

4.6.1 修改原则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
(1) 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 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3) 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 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

4.6.2 修改方式
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从权利要求书中去掉某项或者某些项权利要求,例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在此情况下,所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
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

4.6.3 修改方式的限制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
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
(3)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
3.专利权人承认请求人对该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只是“免去请求人对宣告该权利要求无效这一主张的举证责任”,是不是无效,复审委还是会根据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和理由进行审查后才能作出。
adong_ip回答的似乎不是提问者想要的答案,能按照提问者想要的答案回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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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fqiao  中级会员 | 2008-8-7 22:28:45

Re:《审查指南》答疑解惑专贴

palm wrote:
关于无效:
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三章,2.2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主动缩小专利权保护范围且相应的修改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接受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大于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自始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且承认请求人对该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免去请求人对宣告该权利要求无效这一主张的举证责任。”

疑问:1 无效是针对授权后的专利文本?
           2 授权后的专利不是不能再进行修改吗?修改后的文本可以作为新的专利保护文件吗?
           3 承认请求人对该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岂不是承认专利无效吗?

以上三点请指点,谢谢!

    只有授权了的发明才能被提无效;授权后的发明不能修改;那要看请求人的理由是否充分,如果充分,那就自始不存在,如果不充分,那就还有修改的余地,可以保留部分权利有效。
guer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8-8-9 01:29:35

Re:《审查指南》答疑解惑专贴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技术不会影响新颖性,但会影响到创造性吗?
先谢谢大家了
mylove1583  新手上路 | 2008-8-11 23:52:35

Re:《审查指南》答疑解惑专贴

请教一下:
审查指南   4.6.2.1 部分优先权的核实中说,“在在后申请中,其技术方案已在在先申请中清楚记载的权利要求可以享有优先权;而其技术方案未在在先申请中记载的权利要求则不能享有优先权,应当视为是在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
   

    那么这个专利的申请日怎么确定呢,到底是优先权日还是在后申请日呢??
请赐教!!
枯藤昏鸦  注册会员 | 2008-8-12 00:34:34

Re:《审查指南》答疑解惑专贴

mylove1583 wrote:
请教一下:
审查指南   4.6.2.1 部分优先权的核实中说,“在在后申请中,其技术方案已在在先申请中清楚记载的权利要求可以享有优先权;而其技术方案未在在先申请中记载的权利要求则不能享有优先权,应当视为是在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
   

   
那么这个专利的申请日怎么确定呢,到底是优先权日还是在后申请日呢??
请赐教!!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同理,一件专利申请(在后申请)中某一部分要求了优先权,某一部分未要求优先权,该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日就是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如果要求的是多项优先权,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该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就是在后申请的申请日。虽然该专利申请中某一部分未要求优先权,但该专利申请作为一个整体的优先权日是首次申请的申请日,该专利申请中未要求优先权的部分可以无优先权日。

“那么这个专利的申请日怎么确定呢,到底是优先权日还是在后申请日呢??” 该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就是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就是首次申请的申请日,申请日不能是优先权日,两不能混淆。
枯藤昏鸦  注册会员 | 2008-8-12 00:37:53

Re:《审查指南》答疑解惑专贴

本人也有一疑问,请知情人士赐教。

请问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什么时候修改?审查指南什么时候跟随着修改?哪年哪月哪日开始实施呢?作为从事本行业工作的人,尽早地将修改的内容学会及修改的思想弄明白,是很必要的。
mylove1583  新手上路 | 2008-8-12 01:03:51

Re:《审查指南》答疑解惑专贴

再请问审查指南4.1.4 外国多项优先权和外国部分优先权中这段话

“如果中国在后申请记载的一项技术方案是由两件或者两件以上外国首次申请中分别记载的不同技术特征组合成的,则不能享有优先权。例如,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的一项技术方案是由一件外国首次申请中记载的特征C和另一件外国首次申请中记载的特征D组合而成的,而包含特征C和D的技术方案未在上述两件外国首次申请中记载,则中国在后申请就不能享有以此两件外国首次申请为基础的外国优先权。”

怎么理解?(个人认为,优先权这一部分理解起来挺吃力,请教学习方法)
枯藤昏鸦  注册会员 | 2008-8-12 01:16:27

Re:《审查指南》答疑解惑专贴

mylove1583 wrote:
再请问审查指南4.1.4 外国多项优先权和外国部分优先权中这段话

“如果中国在后申请记载的一项技术方案是由两件或者两件以上外国首次申请中分别记载的不同技术特征组合成的,则不能享有优先权。例如,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的一项技术方案是由一件外国首次申请中记载的特征C和另一件外国首次申请中记载的特征D组合而成的,而包含特征C和D的技术方案未在上述两件外国首次申请中记载,则中国在后申请就不能享有以此两件外国首次申请为基础的外国优先权。”

怎么理解?(个人认为,优先权这一部分理解起来挺吃力,请教学习方法)

只有技术方案才能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技术特征不能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上述一段话中只有在后申请记载的一项技术方案(不能是技术特征或技术特征的组合)在在先申请中有所记载才可以要求优先权。

例如,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的一项技术方案是由一件外国首次申请中记载的特征C和另一件外国首次申请中记载的特征D组合而成的(因为是技术特征的组合,不是技术方案),而包含特征C和D的技术方案未在上述两件外国首次申请中记载,则中国在后申请就不能享有以此两件外国首次申请为基础的外国优先权。”
mylove1583  新手上路 | 2008-8-12 01:22:13

Re:《审查指南》答疑解惑专贴

多谢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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