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审查指南》答疑解惑专贴

2008-7-13 19:38
1953387
x_shuo  注册会员 | 2008-7-16 23:02:26

Re:《审查指南》答疑解惑专贴

关于实质审查:
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或者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了主动修改的,无论修改的内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均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经过该主动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

请问,如果修改超过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该申请岂不是应当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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枯藤昏鸦  注册会员 | 2008-7-17 00:17:33

Re:《审查指南》答疑解惑专贴

x_shuo wrote:
3.2.2 具体(下位)概念与一般(上位)概念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相比,其区别仅在于前者采用一般(上位)概念,而后者采用具体(下位)概念限定同类性质的技术特征,则具体(下位)概念的公开使采用一般(上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例如,对比文件公开某产品是“用铜制成的”,就使“用金属制成的”同一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但是,该铜制品的公开并不使铜之外的其他具体金属制成的同一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
反之,一般(上位)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采用具体(下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例如,对比文件公开的某产品是“用金属制成的”,并不能使“用铜制成的”同一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又如,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在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选用了“氯”来代替对比文件中的“卤素”或者另一种具体的卤素“氟”,则对比文件中“卤素”的公开或者“氟”的公开并不导致用氯对其作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   

请问,应该怎样理解以上内容?
根据我的理解,如果对比文件公开某产品是“用铜制成的”,要求保护的产品是“用金属制成的”,说明要求保护的产品可以用铜以外的产品制成,应当享有新颖性啊?
反之,如果比文件公开某产品是“用金属制成的”,要求保护的产品是“用铜制成的”,不正好也是一种金属制成的,不应该享有新颖性吗?

请指点,谢谢

以上内容的理解是:下位概念可以破坏上位概念的新颖性,上位概念不能破坏下位概念的新颖性。

本发明保护用铜制成的某产品,对比文件是用金属制成的某产品,对比文件不能破坏本发明的新颖性。

本发明保护用金属制成的某产品,对比文件是用铜制成的某产品,对比文件破坏本发明的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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枯藤昏鸦  注册会员 | 2008-7-17 00:20:20

Re:《审查指南》答疑解惑专贴

x_shuo wrote:
关于实质审查:
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或者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了主动修改的,无论修改的内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均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经过该主动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

请问,如果修改超过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该申请岂不是应当被驳回?

……无论修改的内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均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经过该主动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这句话的主要目的是说明审查哪个文本,而不是说明审查结果如何,这句话说明的是应该审查修改后的文本,而不是审查修改前的文本,但是没有说不驳回呀。

审查修改后的文本,知道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然后做出驳回决定。(与上面说明审查修改后的文本是不冲突的)
greer  注册会员 | 2008-7-17 00:40:56

To sansual

谢谢您!
cc_1104  注册会员 | 2008-7-18 16:46:54

Re:《审查指南》答疑解惑专贴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和中国内地人一起申请专利必须委托代理机构吗?需要看第一申请人是谁吗?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港澳台和中国内地人一起申请呢?
华慧2号  游客 | 2008-7-18 17:06:57

Re:《审查指南》答疑解惑专贴

是的
x_shuo  注册会员 | 2008-7-18 17:17:03

Re:《审查指南》答疑解惑专贴

谢谢枯藤昏鸦!

关于
下位概念可以破坏上位概念的新颖性,上位概念不能破坏下位概念的新颖性。

本发明保护用铜制成的某产品,对比文件是用金属制成的某产品,对比文件不能破坏本发明的新颖性。

本发明保护用金属制成的某产品,对比文件是用铜制成的某产品,对比文件破坏本发明的新颖性。

以上字面意思我是明白,只是不明白为什么是这样的,根据我的理解恰恰是相反的:
如果对比文件公开某产品是“用铜制成的”,要求保护的产品是“用金属制成的”,说明要求保护的产品可以用铜以外的产品制成,比如说该产品可以用铁制成,那相比“用铜制成”而言,应当享有新颖性啊?
反之,如果对比文件公开某产品是“用金属制成的”,要求保护的产品是“用铜制成的”,不正好落入了对比文件“用金属制成的”的范围吗,那就不应该享有新颖性了?

再次谢谢枯藤昏鸦,谢谢论坛
枯藤昏鸦  注册会员 | 2008-7-18 18:23:37

Re:《审查指南》答疑解惑专贴

cc_1104 wrote: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和中国内地人一起申请专利必须委托代理机构吗?需要看第一申请人是谁吗?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港澳台和中国内地人一起申请呢?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1.1节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和中国内地人一起申请专利,如果第一著名申请人是外国申请人,就必须委托代理机构,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港澳台和中国内地人一起申请专利,根据申请人是企业、其他组织、个人的不同,申请人第一署名人的不同,有10种不同情况,如下表:
未命名.JPG
cc_1104  注册会员 | 2008-7-18 18:35:56

Re:《审查指南》答疑解惑专贴

谢谢枯藤昏鸦!
jekyllwu  新手上路 | 2008-7-18 19:25:45

Re:《审查指南》答疑解惑专贴

枯藤昏鸦 wrote:
……无论修改的内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均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经过该主动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这句话的主要目的是说明审查哪个文本,而不是说明审查结果如何,这句话说明的是应该审查修改后的文本,而不是审查修改前的文本,但是没有说不驳回呀。

审查修改后的文本,知道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然后做出驳回决定。(与上面说明审查修改后的文本是不冲突的)
呃。补充一点,主动修改一般不会直接被驳回的,根据听证原则,至少能看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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