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aibo530:
例如,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某温度为20℃~90℃,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与该技术方案的区别是其所公开的相应的温度范围为0℃~100℃,该文件还公开了该范围内的一个特定值40℃,因此,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该权利要求无新颖性。如果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还记载了20℃~90℃范围内的特定值40℃、60℃和80℃,则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中该温度范围修改成60℃~80℃或者60℃~90℃。
我的问题是,根据“3.2.4 数值和数值范围(4) 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内,并且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没有共同的端点,则对比文件不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对比文件不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为什么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会指出权利要求无新颖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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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注意到,该对比文件中还公开了一个特定数值40℃,正好落入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数值范围20℃~90℃,因此破坏了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因此可以将权利要求中该温度范围修改成60℃~80℃或者60℃~90℃,以避开公开文件中40℃这一特定值,取得新颖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