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不是新闻了。
科万公司据说有12个类似的外观申请。在今年上半年,北京高院就其中的5个案子,全面翻案。这5个案子中,一中院的观点是是维持复审委员会的结论。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行初字第509、524、525、539、540号判决书。在上述判决书中,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6.5.1节判断原则规定,同样的外观设计是指两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这一规定完全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关于同样的外观设计只是指相同的外观设计的主张是对专利法的曲解,不符合上述立法宗旨。
但遗憾的是,上述判决到了高院就全翻了。最近,北京一中院又连续地就相同的案子,以高院的观点下判决,这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毕竟,被高院改判,会影响到法官的业绩。
当北京高院的二审判决一出笼,就引起了业内的强烈反响。在第三次专利法修改的过程中,明确提出要增加“关联外观设计”的内容,这说明,当前的立法不承认“关联外观设计”。在这个基础上,《审查指南》认为:“同样的外观设计包括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这也是可以接受的。即使这样的规定有问题,也需要留给立法机关来解决,也不是由司法机关“造法”,司法不能任意地跑在立法的前面,即使你的观点有道理。我们必须对司法的随意性保持足够的警惕。
有专家已经对上述问题作了系统的分析,详见《中国专利与商标》2007年第4期第47页的署名文章---《现有法律制度下关联外观设计保护探讨》。(未经作者同意,本人不能提供原文)文章认为,同时给与保护多个相类似的外观设计与只保护其中之一,其余判定相似,对专利权人有利,可以少交年费。而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肯定关联外观设计,会造成不必要的混乱,更严重的是,造成了一个“司法绑架立法”这样一个恶例。不足为取。
最近,北京二中院在没有法律规定下,也仿照国外的判例,出台了中国版的“bolar”例外,认为向药品监督局上报审批的过程中,使用了专利技术不构成侵权。这说明,目前法院通过判例不断挑战立法的做法不是偶然的事件,这样做的后果是,我们这样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如果各地方法院都按照自身的理解而不顾立法现状来判案,则司法统一是很难达成的。顺便指出,在第三次专利法修改的过程中,也明确提出要增加“bolar exemption”的内容。
问题不在于法院的判决本身是否合理,而在于法院是否有这样的权利不断地超越现阶段的法律规定,这些值得大家认真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