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funs123 wrote: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2章第2节结束语如下:
“本章以上各节对说明书的实质性内容和撰写方式的要求作了详细的规定。应当注意,在实质审查中,当说明书因公开不充分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时,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若仅仅存在不满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要求的缺陷,则不属于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驳回的情形。如果说明书中存在的用词不规范、语句不清楚缺陷并不导致发明不可实现,那么该情形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所述的缺陷,审查员不应当据此驳回该申请。此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中不包括说明书摘要不满足要求的情形。”
那么,假如(我是说假如)现在申请文件不存在其他缺陷,只是存在细则18条的缺陷,可是申请人一直不克服这些缺陷,审查员在不能驳回的情况下,该作出什么样的决定?
请大侠指教。 初审就可以驳回,参见实施细则四十四条
实审不可以因为R18的缺陷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