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内优先权的问题
案例:申请人A提出了国内的发明专利申请a,申请日起5个月的时候,A将a转让给了B,并签订了转让协议,但协议中并没有约定优先权的内容。
问:此时,B是否享有a的国内优先权?若此时B向专利局提出一个在后申请b(a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专利局会去查阅A与B签订的转让协议吗?还是根本不用查看,直接就承认其优先权?
2、PCT申请的优先权的问题
案例同上。
问:A和B哪个享有提出PCT专利申请的权利?若此时B向专利局提出一个PCT申请b(a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专利局会去查阅A与B签订的转让协议吗?还是根本不用查看,直接就承认其优先权,并给出国际申请日?
3、PCT申请的效力问题
案例:申请人A提出了国内的发明专利申请a,申请日起5个月的时候,A又向sipo提出了PCT申请,接下来再将a转让给了B,并签订了转让协议,但协议中并没有约定优先权的内容。
问:此时A提出那项PCT申请将来在进入外国国家阶段时,是否会遇到优先权效力的问题?如何解决?如何避免?
本人是新手,对优先权的理解可能不准确,请大侠们帮帮忙啊!不胜感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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