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carena  注册会员 | 2007-10-6 19:26:05

Re:仅仅存在不满足细则第18条的缺陷,不能驳回了???

如果审查员认为用词不当,是否可以依职权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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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funs123  注册会员 | 2007-10-6 21:54:17

Re:仅仅存在不满足细则第18条的缺陷,不能驳回了???

ninka wrote:
这个问题有点专牛角尖!!!
如果申请中存在细则18条的缺陷在初审的时候肯定会被提出来要求申请人修改.而且现在初审把的都比较严了比以前,这问题不可能漏到实审中去.即使漏到实审中去,就算又有在实审中出现新的形式缺陷如楼主所说申请人死都不改的话,我认为那果汁局也只好授权(有什么办法呢?!)
ninka wrote:
如果审查员认为用词不当,是否可以依职权进行修改?

指南的第一部分第1章第7.6部分“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审查”中仅仅提到“……说明书明显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可以看出,初步审查中仅仅是审查“明显”的不符合细则18条的缺陷,对于那些“不明显”的,显然,只能等到实审解决了,看看发明专利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就知道,细则第18条躺在那里呢。

所以,不能奢望初步审查解决细则18条的“非明显缺陷”的问题。

同时,审查员“依职权修改”的内容都是个别措词上的问题,显然也不包括细则第18条中的“非明显缺陷”的内容,“依职权修改”的规定记载在指南第二部分第8章第5.2.4.2节“审查员代为修改”和6.2.2节“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时应做的工作”,都只是明显的个别文字、说明书标题、附图标记等这类问题的修改。

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继续等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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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ka  注册会员 | 2007-10-8 00:43:31

Re:仅仅存在不满足细则第18条的缺陷,不能驳回了???

请你告诉大家\"明显\"不符合细则18条的缺陷和\"不明显\"不符合细则18条的缺陷是啥样或有什么区别?

PS:依职权修改这个问题不是我说的,怎么变成我说的了?!
ninka  注册会员 | 2007-10-8 01:19:21

Re:仅仅存在不满足细则第18条的缺陷,不能驳回了???

如果仅存在LZ所说的缺陷,果汁局将会发出补正或审查意见通知书,这时申请人有两个选择:修改\\答复或不修改\\答复.如果逾期不修改\\答复将根据法37条视为撤回.如果修改\\答复:要么克服原有LZ所说的不符合细则18条的缺陷,之后将被授权;要么申请人仍然不愿克服不符合细则18条的缺陷(神经病!!!!!!!!),即等于没有修改\\答复,仍然将被视为撤回.
刘立国律师  注册会员 | 2007-10-15 07:18:19

Re:仅仅存在不满足细则第18条的缺陷,不能驳回了???

学习知识是用来工作的,在律师看来,仅存在“不明显的”用词不规范、语句不清楚缺陷并不导致发明不可实现,专利局给予授权没有什么不可以的,况且审查指南明确规定不能在实审中驳回,那就是要求审查员给予授权。你们觉得这样做不行吗?
如果进一步钻牛角尖:
“缺陷”的标准是什么?
“无缺陷”的规范用词是否唯一?
语言是可以进行解释的,诉讼中对专利文件的解释,基本可以解决“不明显”的用词不规范问题,所以,这个问题就不用替审查员担心了。
拉里  中级会员 | 2007-10-15 18:42:26

Re:仅仅存在不满足细则第18条的缺陷,不能驳回了???

解释要存在唯一确定的解释这个就很难啦,你如果提出一个定义,无效请求方通过公知技术拿出另外一个定义来,那你这个立论就破了."语言是可以进行解释的"这话不能随便说,用这条无效掉专利的案子非常多,也是很好用的手段.驳论是容易的,立论是很难的,诉讼环节最忌讳的就是提出自己的定义和论点.很难防御周全.
刘立国律师  注册会员 | 2007-10-16 08:45:27

Re:仅仅存在不满足细则第18条的缺陷,不能驳回了???

领教了,我知道我错了
鄙视果汁的马甲  注册会员 | 2007-10-25 19:28:45

Re:仅仅存在不满足细则第18条的缺陷,不能驳回了???

拉里 wrote:
解释要存在唯一确定的解释这个就很难啦,你如果提出一个定义,无效请求方通过公知技术拿出另外一个定义来,那你这个立论就破了."语言是可以进行解释的"这话不能随便说,用这条无效掉专利的案子非常多,也是很好用的手段.驳论是容易的,立论是很难的,诉讼环节最忌讳的就是提出自己的定义和论点.很难防御周全.
看来你真是菜鸟,无效请求方通过公知技术拿出另外一个定义有什么用,你的权利要求和说明书里用你的定义解释不需要用别的定义来解释。
wishman  注册会员 | 2007-10-25 21:09:34

Re:仅仅存在不满足细则第18条的缺陷,不能驳回了???

专利局的审查员一般发这种审查意见通知书是比较客气的,如果申请人拒不修改,除了大家上面所说的,审查员做的比较多的就是直接发二通,以公开不充分论,看你改不改。
sipoexam  专利审查员 | 2007-10-27 08:44:53

Re:仅仅存在不满足细则第18条的缺陷,不能驳回了???

LZ说的仅是一种假设情况,在实际操作中,我想应该不会有这么不配合的申请人吧!
回到这个问题上,若真出现如LZ所说的情况,审查员实际上是可以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的:
首先继续发二通,倘若申请人继续不作修改,也可能审查员对不是太严重的问题,如明显笔误或打字错误等也就作依职权修改后授权了.但由于依职权修改的范围控制得很窄,往往有些不符合R18的问题并不属于依职权修改的范围,如果是这样则接下来可能有两种处理方式,
1)如果时间多的话,先将该申请压下来,看申请人的反应如何,既不授权也不发通知书,看谁耗的过谁;
2)采用最狠的一招,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1节对此作了解释(参见《审查指南2006》第239页第2段)即,这种情况下如果出现申请人拒不按要求修改的问题时,实审员可以要求初审流程部门启动实效监视程序,通知书答复期满后即可由流程部门发出申请视为撤回的通知书了,该申请则被视为撤回而结案了,如需重新启动审查程序就很麻烦了。
因此,建议申请人和代理人,最好不要在这些形式问题上跟审查员较真,对双方都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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