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Z说的仅是一种假设情况,在实际操作中,我想应该不会有这么不配合的申请人吧!
回到这个问题上,若真出现如LZ所说的情况,审查员实际上是可以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的:
首先继续发二通,倘若申请人继续不作修改,也可能审查员对不是太严重的问题,如明显笔误或打字错误等也就作依职权修改后授权了.但由于依职权修改的范围控制得很窄,往往有些不符合R18的问题并不属于依职权修改的范围,如果是这样则接下来可能有两种处理方式,
1)如果时间多的话,先将该申请压下来,看申请人的反应如何,既不授权也不发通知书,看谁耗的过谁;
2)采用最狠的一招,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1节对此作了解释(参见《审查指南2006》第239页第2段)即,这种情况下如果出现申请人拒不按要求修改的问题时,实审员可以要求初审流程部门启动实效监视程序,通知书答复期满后即可由流程部门发出申请视为撤回的通知书了,该申请则被视为撤回而结案了,如需重新启动审查程序就很麻烦了。
因此,建议申请人和代理人,最好不要在这些形式问题上跟审查员较真,对双方都不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