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里 wrote:
楼上的一看就没怎么做过无效,对外观,新型,发明的评价是完全错误,希望你别在这里误导大家.
首先无效外观是经常的事情,外观的无效证据就是大海捞针,但并不是捞不到,因为大部分外观的无效证据都是由请求人提出的.实际产品在专利申请之前存在,请求人才会来无效,彻底通过代理机构检索证据的非常少,我们所这边就遇到过2次.这种事情纯粹是给代理公司送钱花没任何意义.
第2对新型,检索新颖性90%的情况是不可能的,新颖性不会对无效起任何作用,你找到一篇抵触申请又能怎么样?无效掉这个专利吗,P用没有,无法把创造性打掉跟什么都没说一样.而且无效新型实际上比无效发明要难的多,因为无效新型评价创造性所使用的证据组合条件很苛刻,第一必须是本领域内的,第2必须是一篇对比文件加常识,你拿两篇对比文件就违反指南规定了.
对于发明,我可以告诉你无效发明的主导方向不是创造性,因为发明是要过实审的,别当审查员都白痴,人家几年十几年的检索就负责一到两个分类号,特别是那些进入多个国家的国际申请,你想通过检索中国专利局,美国专利局或者欧洲专利局都是希望很渺茫的,当然你外语足够强,可以去检索更多的专利局,如果你没这个本事那劝你别把主要精力投到这个上面,再告诉你一次审查员不是白痴.无效发明的出发点第一是与委托人合作,通过委托人去查找专利以外的其他证据,使用证据,其他文件公开.第2是寻找第一次公开与授权公告之间两份专利文件的纰漏.26条3 4款,33条,细则20条1款,在这些上面做文章
不完全同意你第二点:
原告起诉所谓侵权人,要有检索报告,如果检索报告说明丧失新颖性也不可能起诉,此时要无效原告的实用新型,如你所说第二点正确。但利用丧失新颖性并非一无是,且主动无效他人实用新型的事例也不少,丧失新颖性是必须考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