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今年的撰写题坑太多了
snowvivian wrote:看了大家列出的几个点,发现有几处被黑了,5555
第二部分实务撰写个人发现的几个黑点:
1.要求提出“发明”申请(黑指数3),原参考案是实用新型,发明是保护方法的,故实务二我是以一种防打鼾的方法及其装置为名称,独权2项,分别保护方法和装置;
2.方法与该方法的装置,具有单一性,可以合案申请。
3.“止鼾装置”的部分有两个不同的构造方式,如提出保护其结构,无单一性,对其分案。
打鼾是一种疾病,如果请求保护的主题是一种防止打鼾的方法,显然不符合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
Re:今年的撰写题坑太多了
klhappy wrote:代理机构那个太黑了,琢磨了半天出题意图,很困惑,居然还是没发现!公民代理OK啊,但仅限于口审陈述意见和接收当庭转送的文件。。
代理机构这个,黑指数第一!
Re:今年的撰写题坑太多了
打鼾真的是一种疾病么??????可能吧,因为有治打鼾的药啊!!!天哪,黑指数100!!
Re:今年的撰写题坑太多了
ipren wrote:代理机构这个,黑指数第一!
哎,纠结怎么就没看出来,丢人啊,可以引咎辞职了。。。
Re:今年的撰写题坑太多了
ipren wrote:打鼾是一种疾病,如果请求保护的主题是一种防止打鼾的方法,显然不符合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
25条不保护疾病的诊疗方法;
这个不属于诊断或治疗打鼾的方法吧,只能算一种令打鼾不能发生的制止方法。
请教达人,打鼾是疾病吗?
Re:今年的撰写题坑太多了
还好,我没有写治疗方法。吓了一身冷汗。吓死人不偿命啊!!!Re:今年的撰写题坑太多了
楼主说的有关代理机构那个确实很黑。我也没看出来!Re:今年的撰写题坑太多了
snowvivian wrote:。。。。。。
别吓人阿
打鼾是一种疾病,这不是吓人,属于公知的内容;不用分案,因为共同特定技术特征是那个声音测量器来的,具体的名称忘记了.
Re:今年的撰写题坑太多了
anewman wrote:还好,我没有写治疗方法。吓了一身冷汗。吓死人不偿命啊!!!
我觉得吧防止打鼾既没有诊断,也没有治疗,应该不属于25条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