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今年的撰写题坑太多了
小阁听雨 wrote:第二部分
发明有三个,就看怎么写。选择器和两个打鼾装置都是发明。
1、一种防止使用者打鼾的枕头,包括枕芯、音频识别器、打鼾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气囊和气囊控制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防止使用者打鼾的枕头,其特征在于打鼾装置包括******。
3、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防止使用者打鼾的枕头,其特征在于打鼾装置包括******。
分案一:
1、一种用于防止使用者打鼾的枕头的止鼾装置,其特征在于打鼾装置包括******。
分案二
1、一种用于防止使用者打鼾的枕头的止鼾装置,其特征在于打鼾装置包括******。
分案二
打鼾装置还是止鼾装置啊?这两个不可混淆啊,呵呵
Re:今年的撰写题坑太多了
pigret wrote:第二部分撰写
首先音频检测器已经由对比文件2公开,改进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解决了两个问题:
1.解决了不能准确识别鼾声,将环境噪声当做鼾声启动止鼾装置以致影响睡眠的问题
2.解决了不能轻缓振动以致影响睡眠的问题
对于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只需在现有技术基础上增加比较器就可以实现,对于第二个问题出了比较器外,还需对止鼾装置进行改进,为了取得更大的保护范围,以解决第一个技术问题撰写独立权利要求,其必要技术特征为枕套、枕芯、止鼾装置(与现有技术共有),比较器(区别特征)
撰写如下:
权利要求书
1.一种防止打鼾的枕头,包括枕套、枕芯、止鼾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枕芯内设有一比较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枕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止鼾装置为振动器。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枕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止鼾装置为在枕芯底部设置的与充气机构相连的多个气囊。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枕头,其特征在于:.......(另一止鼾装置结构)
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无须考虑其从属权利要求与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单一性的问题。
问题1:权利要求1中对比较器的功能应该有所限定吧。
问题2:权利要求1中的止鼾装置为什么不写成振动器呢?止鼾装置不是现有技术,振动器才是现有技术啊。
Re:今年的撰写题坑太多了
我觉得分区的气囊、长度方向水平移动的托板、比对检测鼾声是发明点,我就是围绕这几点写的。Re:今年的撰写题坑太多了
LZ的帖子很有启发性,昨天考完觉的考的太差没心情回帖,今天来补顶一下。Re:今年的撰写题坑太多了
pigret wrote:第二部分撰写
首先音频检测器已经由对比文件2公开,改进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解决了两个问题:
1.解决了不能准确识别鼾声,将环境噪声当做鼾声启动止鼾装置以致影响睡眠的问题
2.解决了不能轻缓振动以致影响睡眠的问题
对于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只需在现有技术基础上增加比较器就可以实现,对于第二个问题出了比较器外,还需对止鼾装置进行改进,为了取得更大的保护范围,以解决第一个技术问题撰写独立权利要求,其必要技术特征为枕套、枕芯、止鼾装置(与现有技术共有),比较器(区别特征)
撰写如下:
权利要求书
1.一种防止打鼾的枕头,包括枕套、枕芯、止鼾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枕芯内设有一比较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枕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止鼾装置为振动器。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枕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止鼾装置为在枕芯底部设置的与充气机构相连的多个气囊。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枕头,其特征在于:.......(另一止鼾装置结构)
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无须考虑其从属权利要求与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单一性的问题。
强烈支持!偶基本上也是这么写的。不过,我觉得是不是应该对区别特征“比较器”如何工作进行界定,例如“预先存有使用者的鼾声频段,对检测到的声音进行比较,一致时启动止鼾装置”。
因为我觉得只披露“比较器”,无法实现“根据使用者发出打鼾声音,精确启动打鼾装置”。恐怕缺乏必要技术特征。
请高手拍砖。
Re:今年的撰写题坑太多了
分数出来了,耶!!!Re:今年的撰写题坑太多了
虽然针对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可以提供补充理由和证据的机会 这是因为权利要求的范围变了,但是在这个题里并不是针对已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 因为它只是删除了原来第二个独立权利要求 用他的从属 也就是2:3那个做新独权 这不是合并的修改
所以补充的理由已经不能采用啊
Re:今年的撰写题坑太多了
小阁听雨 wrote:第二部分
发明有三个,就看怎么写。选择器和两个打鼾装置都是发明。
1、一种防止使用者打鼾的枕头,包括枕芯、音频识别器、打鼾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气囊和气囊控制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防止使用者打鼾的枕头,其特征在于打鼾装置包括******。
3、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防止使用者打鼾的枕头,其特征在于打鼾装置包括******。
分案一:
1、一种用于防止使用者打鼾的枕头的止鼾装置,其特征在于打鼾装置包括******。
分案二
1、一种用于防止使用者打鼾的枕头的止鼾装置,其特征在于打鼾装置包括******。
分案二
这个写法的思路是没有问题的。很符合代理人的写法。能够得到资深代理人的认同。而且可以最大范围的保护权利要求的范围。
Re:今年的撰写题坑太多了
xuyuan409 wrote:3. 补充的理由和证据
(1)虽然超过一个月期限,但是是针对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因而符合无效宣告请求过程的规定(太黑了!!)。但是,“同样的发明创造”指的是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不是权利要求和对比文件3,因而概念不对。况且,对比文件3是外观专利,没有权利要求,根本不能视为同样的发明创造;
(2)超过一个期限,并且是针对以删除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提出的补充证据,不予考虑。(黑指数1,不过无效理由还是合理,只是补充的有些晚)
对比文件3 申请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布在申请日之后,既不是现有技术,又不是抵触申请,因而,无法评论本专利的新颖性,我这么写的,不晓得对不对
我不认为补充的证据可以使用。证据的确超过期限了。因为如果将权利要求2和3的技术特征提取到权利要求1中,那就 不是合并权利要求了。
道理如下:
在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4.6.2中明确说明权利要求的合并指的是从权的完全合并,且主权要修改。主权的修改跟主权的删除是两个概念。很明显将从权2、3、4中的技术特征提取到权利要求1中,重新调整主权1的前序和特征,然后删除权利要求2、3和4。因此前面的提取从权技术特征的做法并不能认为是权利要求的合并。因此,不能适用4.6.2中的修改方式,此时,应该套用修改原则,即4.6.1中的四条原则。因为修改不属于合并方式,因此,补充证据也是不能接受的。作为代理人应该将规定向有利于委托人方向解释,如果按我的方式解释权利要求的重组,那么将可以否定掉补充证据的合法性,这样对于委托人即专利权人来说是非常有利的。
Re:今年的撰写题坑太多了
pigret wrote:第二部分撰写
首先音频检测器已经由对比文件2公开,改进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解决了两个问题:
1.解决了不能准确识别鼾声,将环境噪声当做鼾声启动止鼾装置以致影响睡眠的问题
2.解决了不能轻缓振动以致影响睡眠的问题
对于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只需在现有技术基础上增加比较器就可以实现,对于第二个问题出了比较器外,还需对止鼾装置进行改进,为了取得更大的保护范围,以解决第一个技术问题撰写独立权利要求,其必要技术特征为枕套、枕芯、止鼾装置(与现有技术共有),比较器(区别特征)
撰写如下:
权利要求书
1.一种防止打鼾的枕头,包括枕套、枕芯、止鼾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枕芯内设有一比较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枕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止鼾装置为振动器。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枕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止鼾装置为在枕芯底部设置的与充气机构相连的多个气囊。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枕头,其特征在于:.......(另一止鼾装置结构)
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无须考虑其从属权利要求与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单一性的问题。
我也是这样写的。 很有同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