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ewman 发表于 2009-12-6 22:31:05

今年的撰写题坑太多了

第一部分

1. 权利要求修改

删除权1,合并2、3、4

删除权5中的技术方案(颈枕上粘药垫);或者删除权5,将权6写为独权,要包含权5的技术方案。

2. 意见陈述书

(1)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区别技术特征为“按摩器和隔层”,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按摩器和气囊的作用相互抵消”,按照这个思路陈述意见应该没错。

(2)合并之后不清楚的问题自然消除

(3)单一性不是无效理由

(4)若删除权5的技术方案,可以论述一下新颖性和创造性,因为对比文件1、2都没有公开“在头枕上粘药垫”;若删权5,问题消除。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公开没有充分证据,因而有效。

(5)权利要求1-6得不到支持的理由没有具体说明,不予考虑。

3. 补充的理由和证据

(1)虽然超过一个月期限,但是是针对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因而符合无效宣告请求过程的规定(太黑了!!)。但是,“同样的发明创造”指的是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不是权利要求和对比文件3,因而概念不对。况且,对比文件3是外观专利,没有权利要求,根本不能视为同样的发明创造;

(2)超过一个期限,并且是针对以删除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提出的补充证据,不予考虑。(黑指数1,不过无效理由还是合理,只是补充的有些晚)

4. 口审参加人身份

公民代理不知道可以不可以,待高人解答。

乙代理公司的李某不行,因为乙代理公司是专利权人申请专利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本专利的著录信息上,黑指数5),有利害关系,不能参加无效过程。

第二部分

没时间考虑太多,就凭感觉写了,待高人详述。

phobosi 发表于 2009-12-6 22:33:33

Re:今年的撰写题坑太多了

高!!! 今天这个实务部分,看上去很熟悉、很简单,时间上坑太多了。

klhappy 发表于 2009-12-6 22:37:37

Re:今年的撰写题坑太多了

代理机构那个太黑了,琢磨了半天出题意图,很困惑,居然还是没发现!公民代理OK啊,但仅限于口审陈述意见和接收当庭转送的文件。。

小阁听雨 发表于 2009-12-6 22:42:57

Re:今年的撰写题坑太多了

第二部分
发明有三个,就看怎么写。选择器和两个打鼾装置都是发明。
      1、一种防止使用者打鼾的枕头,包括枕芯、音频识别器、打鼾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气囊和气囊控制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防止使用者打鼾的枕头,其特征在于打鼾装置包括******。
    3、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防止使用者打鼾的枕头,其特征在于打鼾装置包括******。

分案一:
   1、一种用于防止使用者打鼾的枕头的止鼾装置,其特征在于打鼾装置包括******。
分案二
1、一种用于防止使用者打鼾的枕头的止鼾装置,其特征在于打鼾装置包括******。
分案二

silentboy 发表于 2009-12-6 22:43:47

Re:今年的撰写题坑太多了

补充:
1、对比文件3授权日为本实用新型申请日之后;
2、申请实务内,气囊数量为4个(从属权利)-看图!

phobosi 发表于 2009-12-6 22:44:27

Re:今年的撰写题坑太多了

小阁听雨 wrote:
第二部分
发明有三个,就看怎么写。选择器和两个打鼾装置都是发明。
      1、一种防止使用者打鼾的枕头,包括枕芯、音频识别器、打鼾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气囊和气囊控制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防止使用者打鼾的枕头,其特征在于打鼾装置包括******。
    3、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防止使用者打鼾的枕头,其特征在于打鼾装置包括******。

分案一:
   1、一种用于防止使用者打鼾的枕头的止鼾装置,其特征在于打鼾装置包括******。
分案二
1、一种用于防止使用者打鼾的枕头的止鼾装置,其特征在于打鼾装置包括******。
分案二


我感觉你这个思路是对的,可惜我到最后没有时间了,没有分案!!!

良心代理 发表于 2009-12-6 22:48:45

Re:今年的撰写题坑太多了

无效程序中有修改,并不代表就可以再次补充证据和理由,而是只能针对修改后都权利要求补充证据和理由。
此处,需要注意补充都证据和理由是针对都原来的还是修改的权利要求而定期是否符合期限。

snowvivian 发表于 2009-12-6 22:50:12

Re:今年的撰写题坑太多了

看了大家列出的几个点,发现有几处被黑了,5555

第二部分实务撰写个人发现的几个黑点:

1.要求提出“发明”申请(黑指数3),原参考案是实用新型,发明是保护方法的,故实务二我是以一种防打鼾的方法及其装置为名称,独权2项,分别保护方法和装置;

2.方法与该方法的装置,具有单一性,可以合案申请。

3.“止鼾装置”的部分有两个不同的构造方式,如提出保护其结构,无单一性,对其分案。

小阁听雨 发表于 2009-12-6 22:50:31

Re:今年的撰写题坑太多了

phobosi:
    我也弄不清楚,我没有做过一天代理工作,全是自己看书的,真的不知道对不对。
    我昨天上午感觉题做起来很多有把握,下午的有把握的不多。
    单元一、二或三能过一科。明年就好考了,老天保佑!

snowvivian 发表于 2009-12-6 22:53:13

Re:今年的撰写题坑太多了

良心代理 wrote:
无效程序中有修改,并不代表就可以再次补充证据和理由,而是只能针对修改后都权利要求补充证据和理由。
此处,需要注意补充都证据和理由是针对都原来的还是修改的权利要求而定期是否符合期限。

今天考题里补充提交的材料3是针对修改前的还是修改后的阿?
没仔细看忘记了,唉
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查看完整版本: 今年的撰写题坑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