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owvivian wrote: 看了大家列出的几个点,发现有几处被黑了,5555 第二部分实务撰写个人发现的几个黑点: 1.要求提出“发明”申请(黑指数3),原参考案是实用新型,发明是保护方法的,故实务二我是以一种防打鼾的方法及其装置为名称,独权2项,分别保护方法和装置; 2.方法与该方法的装置,具有单一性,可以合案申请。 3.“止鼾装置”的部分有两个不同的构造方式,如提出保护其结构,无单一性,对其分案。
klhappy wrote: 代理机构那个太黑了,琢磨了半天出题意图,很困惑,居然还是没发现!公民代理OK啊,但仅限于口审陈述意见和接收当庭转送的文件。。
ipren wrote: 代理机构这个,黑指数第一!
ipren wrote: 打鼾是一种疾病,如果请求保护的主题是一种防止打鼾的方法,显然不符合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
snowvivian wrote: 。。。。。。 别吓人阿
anewman wrote: 还好,我没有写治疗方法。吓了一身冷汗。吓死人不偿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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