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今年的撰写题坑太多了
ipren wrote:打鼾是一种疾病,如果请求保护的主题是一种防止打鼾的方法,显然不符合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
哥们,你太棒了,我正在为没有写方法独权有点惋惜呢,没想到你提出了这样的见解,呵呵。原来是黑中套反黑,外打正着型的。
Re:今年的撰写题坑太多了
对于第一部分,无效过程中补充证据是需要在复审委指定时间内补充的,因此需要指出补充的时间是否在指定之间内,只有在指定之间内的才能补充。对于第二部分,我写了枕头以及枕头工作方法的权利要求,没有分案,特定技术特征是比较器,因为后面的两个实施例都有使用比较器实现。当然,若不使用比较器也可以实现第二个发明目的,但是交底材料并没有直接给出这一点启示,估计果汁局不会这么坑人吧。我觉得第二部分使用方法会比产品权利要求更能保护技术方案。
Re:今年的撰写题坑太多了
哥们,单一性不能作为无效的理由,咱们都错了!!!!Re:今年的撰写题坑太多了
打鼾概述打鼾(医学术语为鼾症、打呼噜、睡眠呼吸暂停综合症)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睡眠现象,目前大多数人认为这是司空见惯的,而不以为然,还有人把打呼噜看成睡得香的表现。其实打呼噜是健康的大敌,由于打呼噜使睡眠呼吸反复暂停,造成大脑、血液严重缺氧,形成低血氧症,而诱发高血压、脑心病、心率失常、心肌梗死、心绞痛。夜间呼吸暂停时间超过120秒容易在凌晨发生猝死。
http://baike.baidu.com/view/30231.html?wtp=tt
Re:今年的撰写题坑太多了
考的时候就发现陷阱多了无奈能力有限 最后还是掉进去了
那个口头审理 我找了半天没看出来 最后只能把关于口审的要求都罗列了一下 希望有一个符合果汁局要的内容
Re:今年的撰写题坑太多了
撰写部分的振动器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不应该再写进去吧,我只写了气囊和摇板。另外我怎么感觉那个外观设计的无效理由虽然号称是对合并的权利要求1提的,但实质上是针对修改前的原权利要求1提的呢,因为根本没提到气囊振动器和隔板之类的,所以不能接受,我这么写能得分吗
Re:今年的撰写题坑太多了
最后一题的撰写体面明确是在原专利基础上的改进扩展,因此确定的区别技术特征是音频比较器;主题写的是枕头。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音频比较器可以区别噪音和使用者的鼾声。后来将止鼾装置分案,分案理由是止鼾装置具有新颖性、创造性,这样写更利于保护,将止鼾声装置中的产生“轻柔、摇动(记不清原文了)”的装置概括为缓冲装置。不知道是不是掉进大坑里了。开始感觉自己还挺有把握,一看大家的意见就觉得悬了。
Re:今年的撰写题坑太多了
3. 补充的理由和证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这个不是坑吧,我仔细的研读了题干,讲的是4月20日当天你收到该无效申请书时需要答复的陈述意见,当时还是第一次修改。。。
你不要吓我啊,我有精神病了,打鼾如果因为是病而不能使得方法授权,那我这次估计肯定是挂了,因为我还中了代理机构的标,而且前面的权利要求修改也不是很好、、、
Re:今年的撰写题坑太多了
哎~临场一个坚定而错误的决定 从一个坑爬出来跳进了另一个坑
其实老实地在原来那个坑里待着 还节省了时间
专代考试也是抉择与时间的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