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hua 发表于 2009-12-7 02:45:19

Re:今年的撰写题坑太多了

另外有个问题,试卷上好像没有说无效部分和撰写部分各占多少分。我把大部分时间都花在写无效上了。
试题上还有个陷井,对比文件1上有关枕头尺寸是mm,而授权的权利要求1中的单位是cm,我看错了,还写了原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最后,才发现看错单位了,全删了 郁闷 导致最后时间来不及

szhxip 发表于 2009-12-7 03:17:36

Re:今年的撰写题坑太多了

ipren wrote:
打鼾是一种疾病,如果请求保护的主题是一种防止打鼾的方法,显然不符合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

打鼾不能算了一种病,因为我们不是医生,而是应试者,只能依据题干给出的事实内容来解答,没有必要去诊断。
另外,如果打鼾是一种病,那么相关的出汗、放屁、脱发都应该也是一种病,试问谁不是带一种病症在生活?
因此,一种防止打鼾的方法是正确的解答,至少不能因此扣分。

phillps 发表于 2009-12-7 03:20:14

Re:今年的撰写题坑太多了

anewman wrote:
打鼾真的是一种疾病么??????
可能吧,因为有治打鼾的药啊!!!天哪,黑指数100!!

当时考虑过这个问题,但是如果写成一种治疗的装置就会避开这个问题。就如同医疗装置可以申请专利一样。

cell 发表于 2009-12-7 03:33:30

Re:今年的撰写题坑太多了

对比文件3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为2000.10.17,而实用新型ZL990012345.6的申请日为2000.10.8,对比文件3不属于现有技术,也不属于抵触申请,不予考虑。

大巴山来客 发表于 2009-12-7 03:49:01

Re:今年的撰写题坑太多了

cell wrote:
对比文件3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为2000.10.17,而实用新型ZL990012345.6的申请日为2000.10.8,对比文件3不属于现有技术,也不属于抵触申请,不予考虑。

相同的发明创造专利权授予先申请的人
你的结论正确理由不正确 呵呵

影裳 发表于 2009-12-7 03:55:48

Re:今年的撰写题坑太多了

臭汗症、脱发是疾病,呵呵,不过今天的算不算不知道。

harezh 发表于 2009-12-7 04:03:27

Re:今年的撰写题坑太多了

对比文件1中只是说了颈枕上有药层,而权利要求5中说的是颈枕和/或头枕上有药层,不知道删了颈枕上有药层(即权利要求5中为头枕上有药层)是否可以,算不算删特征。
另好像对比文件1、2没有说明公开日。

zizhijiang 发表于 2009-12-7 04:07:13

Re:今年的撰写题坑太多了

这个不是治疗方法,只是中断打鼾。

laotu 发表于 2009-12-7 04:10:19

Re:今年的撰写题坑太多了

比较赞同这个,我觉得还可以写一些。分案当然要写。
今年撰写题量好大!

权利要求书
1.一种防止打鼾的枕头,包括枕套、枕芯、止鼾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枕芯内设有一比较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枕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止鼾装置为振动器。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枕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止鼾装置为在枕芯底部设置的与充气机构相连的多个气囊。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枕头,其特征在于:.......(另一止鼾装置结构)
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无须考虑其从属权利要求与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单一性的问题。

caoyihuai 发表于 2009-12-7 04:19:20

Re:今年的撰写题坑太多了

to cell
对比文件3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为2000.10.17,而实用新型ZL990012345.6的申请日为2000.10.8,对比文件3不属于现有技术,也不属于抵触申请,不予考虑。

请求人的意见不是抵触申请,而是认为是违反专利法第九条,也就是先申请原则,关于重复授权的问题。
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查看完整版本: 今年的撰写题坑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