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1. 权利要求修改
删除权1,合并2、3、4
删除权5中的技术方案(颈枕上粘药垫);或者删除权5,将权6写为独权,要包含权5的技术方案。
2. 意见陈述书
(1)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区别技术特征为“按摩器和隔层”,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按摩器和气囊的作用相互抵消”,按照这个思路陈述意见应该没错。
(2)合并之后不清楚的问题自然消除
(3)单一性不是无效理由
(4)若删除权5的技术方案,可以论述一下新颖性和创造性,因为对比文件1、2都没有公开“在头枕上粘药垫”;若删权5,问题消除。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公开没有充分证据,因而有效。
(5)权利要求1-6得不到支持的理由没有具体说明,不予考虑。
3. 补充的理由和证据
(1)虽然超过一个月期限,但是是针对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因而符合无效宣告请求过程的规定(太黑了!!)。但是,“同样的发明创造”指的是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不是权利要求和对比文件3,因而概念不对。况且,对比文件3是外观专利,没有权利要求,根本不能视为同样的发明创造;
(2)超过一个期限,并且是针对以删除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提出的补充证据,不予考虑。(黑指数1,不过无效理由还是合理,只是补充的有些晚)
4. 口审参加人身份
公民代理不知道可以不可以,待高人解答。
乙代理公司的李某不行,因为乙代理公司是专利权人申请专利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本专利的著录信息上,黑指数5),有利害关系,不能参加无效过程。
第二部分
没时间考虑太多,就凭感觉写了,待高人详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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