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关于方法侵权

2012-7-24 09:47
275711
想求教下,为什么写通信的案子时,方法专利,除了要写该方法,还要写该方法对应的虚拟装置的独权?
侵权上看,使用该方法,或者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以及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就是侵权了方法的专利权。
那么,
1)我这样想对不对呢?就是写出虚拟的装置独权是为了防止方法不便取证,不易判断侵权事实,而装置相应比较容易取证?

2)对于虚拟装置,都是通过软硬件结合实现的,那么,即使在判断装置的侵权时,该如何取证呢?也就是说取什么证?即便知道了硬件,软件你不知道啊?


本人非通信专业,水平还比较低洼,如上述问题各位同行认为实属无知,还请见谅,但恳请指点一二,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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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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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suyuan  中级会员 | 2012-7-24 10:25:55
谈谈我的想法:

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牵扯到赔偿的费用。
举个例子,
独权1:・・・一种图像补正的方法。
独权2:具有上述图像补正方法的芯片。
独权3:具有上述图像补正方法的照相机。
芯片和照相机的价格差不少。

但仅写独权1的话,即使你在说明书中写明芯片和照相机,由于没有写入权利项,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还有,芯片和照相机的制造人不是同一人际情况下,被告人也可能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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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so  中级会员 | 2012-7-24 13:36:07
认同楼上的。
其实对于从属权利要求,除了防御性的缩小范围,我觉得也有这个原因
景运嘉文  版主 | 2012-7-25 16:54:57
写了方法权利要求,又写方法对于的虚拟装置的独权,主要是因为怕审查员说方法权利要求不属于发明专利保护的客体。
本人也非通讯的。
小丫头2013  注册会员 | 2012-7-26 09:55:36
方法权利要求怎么不属于发明的保护客体啊???这是哪个审查员说的??
小丫头2013  注册会员 | 2012-7-26 10:07:21
谢谢 tansuyuan ,很受启发,谢谢啦,我写的存在并列独权的案子真不多,但你这么一说,我顿时明白了很多,恍然大明白呀,哈哈,感谢,感谢!!
小丫头2013  注册会员 | 2012-7-26 10:39:50
tansuyuan    再追加个问题哈:对于一个类似智力活动方法和规则又能用机器和软件实现的方法,是不是驳回的风险比较高呢?怎么写才能让它更容易授权,也就是不像是智力活动方法和规则呢?

例如,一种识别方法,包括
1)对各部位初步定位的步骤;
2)根据各部位的位移判定其动作的步骤;
3)根据各部位执行的动作执行某操作的步骤。

其中步骤1)我觉得类似智力活动方法呢?不知道我这么理解对不对?虽然该步骤也借助了摄像头等,但总觉得很像人为制定的,没有结合自然规律的规则,请指教哇。......
系舟山樵夫  注册会员 | 2012-7-26 14:33:53

回 小丫头2013 的帖子

小丫头2013:tansuyuan    再追加个问题哈:对于一个类似智力活动方法和规则又能用机器和软件实现的方法,是不是驳回的风险比较高呢?怎么写才能让它更容易授权,也就是不像是智力活动方法和规则呢?

例如,一种识别方法,包括
1)对各部位初步定位的步骤;
2)根据各部 .. (2012-07-26 10:39)
个人感觉,是不是智力活动还是看是否在解决实际技术问题,解决了实际技术问题,那就不属于不被授权的智力活动了。
仰望天空  新手上路 | 2012-7-27 22:23:39
这个咱们处理的案例比较多,一般涉及到计算机软件及通信等发明,都是用方法+装置的方式进行保护,考虑较多的是后续可能抓侵权对象、侵权举证及侵权赔偿的问题。
1.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而计算机软件或通信相关的方法--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通常是一种处理数据或处理结果,可能并不是实际上的产品,所以不好以“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抓侵权对象,那么就只能抓“使用该专利方法的人”,可是“使用该专利方法的人”又极有可能是终端用户,其并不是为生产经营的目的~
2.方法的侵权举证:计算机软件及通信等的方法权利项,一般包括一系列具有逻辑顺序、由处理设备执行的步骤,要证明侵权方在一定时间内依次执行了这些步骤,收集证据相当困难。
3.关于方法侵权的赔偿不好确定,而产品可以根据被侵权方的损失、侵权方获利等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telnetpig  注册会员 | 2012-7-27 23:21:33
1/对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更强,其他人不得制造产品,而制造产品是其他侵权行为比如销售/进口的基础,产品容易取证,但是通信计算机领域除非是特别基础性的专利,一般取证比较困难,毕竟不如机械领域摸得着看得见,侵权官司诉讼过程漫长,这类企业大多数通过交叉授权或者缴纳一定专利费形式使用专利
2/产品权利要求中尽量避免出现“处理器”“软件”“存储介质”“指令”“程序”等词,最好不要写成处理器执行方法的形式,审查员对这些比较敏感,一不小心就出问题。可以将产品的构成写成由与方法步骤对应的模块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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