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咱们处理的案例比较多,一般涉及到计算机软件及通信等发明,都是用方法+装置的方式进行保护,考虑较多的是后续可能抓侵权对象、侵权举证及侵权赔偿的问题。
1.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而计算机软件或通信相关的方法--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通常是一种处理数据或处理结果,可能并不是实际上的产品,所以不好以“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抓侵权对象,那么就只能抓“使用该专利方法的人”,可是“使用该专利方法的人”又极有可能是终端用户,其并不是为生产经营的目的~
2.方法的侵权举证:计算机软件及通信等的方法权利项,一般包括一系列具有逻辑顺序、由处理设备执行的步骤,要证明侵权方在一定时间内依次执行了这些步骤,收集证据相当困难。
3.关于方法侵权的赔偿不好确定,而产品可以根据被侵权方的损失、侵权方获利等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