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案申请的概念,指南1-1-5.1.2 分案申请的期限和费用 中写到“对于分案申请,应该视为一件新申请收取各种费用”。问题是怎么理解这个“分案申请”,为清楚,特举例如下。
原申请1:
权利要求书:包括A 、B、 C三个方案。说明书包括A、B、C方案。
某年某月某日,对原申请1分案,将其中的B 、C方案分出来,同时将原申请1说明书中相关内容全部分出,现在:
原申请1中权利要求:包括A方案,说明书包括A方案。
分出来的B、C作为申请2。
申请2:
权利要求书包括B 、C,说明书包括B C方案。
后某年某月某日,又对申请2提分案申请,分出C方案,作为申请3,
申请3:
权利要求书:包括C方案,说明书包括C方案。
此时,申请2权利要求书:包括B方案。说明书包括B方案。
据细则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这其中的原申请也应该为首次申请,那么,就是申请1。
问题是:在将申请1分成申请2后的分案申请指的是 申请2 吗?貌似按照一般人的理解是这样的。但是问题是将申请1分出申请2后,原案还是申请1,包括A、B、C三个方案。也就是想起一首歌,爹是爹来,娘是娘,......哦,哦,哦。。。。,原申请自始至终也未曾改变过。那么,指南1-1-5.1.2 分案申请的期限和费用 中的“分案申请”到底指的是申请1呢,还是申请1刨除了BC方案后的申请呢????有人说,申请1刨除申请2后的申请还视为原申请,那么,请问,法律不是该严谨吗?是就是,不是就不是,即便你隐含的要我们理解为“视为”,那能不能请写明是视为,这样含糊不清的表述会对大众以及代理人造成混淆视听之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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