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丫头 wrote: 楼主很逗啊,权3还缺少必技,那请问,权1缺少不呢??
淡泊明志 wrote: 权4引权1,如果权1属于客体的话,就不能说权4不是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如果认为涉及了很多步骤的话,最多也就是采用A26.4,如果说不是客体,估计要扣分,因为这是概念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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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xd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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