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过程中经常收到补正通知书指出说明书附图具有灰度对比,要求修改,由于不是涉及权利的实质性问题,遇到这样的被向来都是“逆来顺受”审查员怎么说,就怎么改了。
然而今天遇到一个牛人审查员打电话过来,说我前不久修改的附图还不合格,要求重补,电话是打到我们综合办公室的,我们办公室主任接的,他不是很清楚案子的情况,所以要求该审查员留一下电话,以便让我与审查员联系确认情况。结果审查员非常拽,一句话回绝了:“不用留,就按要求补,不然驳回了”。
一听这话,我一下子就火了,本来这段时间就气不打一处来。
先是一个发明二通里,审查员理都没理我答复一通时长达四千字的陈述,就把一通的理由(常规技术手段)重申了一遍,无耐之下,我又写了八千字的二通答复,除了重申我在答复一通时陈述的理由外,以本案为例一步一步的教审查员如何根据对比文件正确确定区别特征,如何认定区别特征是否显而易见。
然后是一个发明刚发一通就驳回了,我打电话过去问,这审查员说“谁让你答复时不修改”。我一听就忍不住了,质问其责任心何在?对比文件讲了什么,本发明讲了什么都没弄清,居然还因为我答复的时候没修改就驳回了,权利要求有创造性,让我修改什么啊?无缓无故的让人家申请人做了一次复审,这钱他审查员给出吗?
今天一听主任说这个审查员那么拽,就暴发了,还真就跟他较上了,于是写下来了下面的意见陈述:
申请人在认真研究了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后,对审查员在2010年5月20日补正通知书中指出缺陷提出质疑。由于本代理人确实没有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中,找到审查员指出的“附图不得有灰度对比,不满足复印、扫描要求”的依据,无法向申请人做出合理的解释,故此向审查员求教,还望审查员在百忙之中,能给予有理有据的解答。
申请人指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附图应当用制图工具绘制”,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7.3节进一步对制图工具做出解释“包括计算机在内”,据此申请人认为,凡是使用计算机绘制的图形、图像,只要满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黑色”“线条均匀清晰”“不涂改”,并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7.3节(1)、(3)—(11)条的规定,就应该符合实用新型初审要求。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规定的“线条应当均匀清晰”是对图形或图像中的线条要素做出的要求,要求其均匀清晰。并不是要求说明书附图必需使用线条进行描绘。 “说明书附图的线条应当均匀清晰”与“说明书附图必需使用线条进行描绘”的实质含义是否可以作相同理解?
审查员在2010年5月20日补正通知书中指出的“申请人应当仅以线条表示产品的形状”,依据何在?不知是否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中另有记载,望审查员予以指明。
审查员在2010年5月20日补正通知书中指出“说明书附图中有灰度对比,不能满足复印、扫描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然而申请人多次研读这仅仅的57个汉字,最终也没能找到“附图不得有灰度对比”或“附图应当满足复印、扫描要求”的直接规定或间接含义。进一步研读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7.3节,也未发现任何可作“附图不得有灰度对比”、“附图应当满足复印、扫描要求”理解或暗含此意的文字或语句。
对于申请人的疑问,本代理人无以做答,十分惭愧,还望审查员赐教。
另外可供审查员参考的是,本实用新型涉及的技术方案,申请人同时还申请了发明专利,现该发明专利已经进入审质审查程序,对于同样的说明书附图,负责该发明专利初步审查的吴登侣审查员(010-62088862),并没有指出“附图有灰度对比,不满足复印、扫描要求”的缺陷。为了提高审查队伍的整体水平,如该审查员之所以未指出此缺陷是因为对相关法律法规理解有误,还望您能不惜自己的宝贵时间给予其同事间的帮助与教导,以提高我国专利审查水平,此乃全国申请人及代理人的福音。
个人认为,说明书附图不得使用照片的规定并不合理,无非是起一个说明的作用,限制那么多干什么呢。如果人家发明正涉及的是相机中图像处理技术,不用两张样张,能说明技术效果吗?
希望大家下次修改审查指南时,多提意见,删除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7.3节(1)中附图不得使用照片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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