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gbright  注册会员 | 2011-4-11 21:09:46

Re:漏写意外有益效果引起优先权和新颖性冲突 指南坑爹! 求化学强人解答!

偶做了近十年了,从来没有想过指南写错的事。是不是太老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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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之兰  注册会员 | 2011-4-12 23:17:28

Re:漏写意外有益效果引起优先权和新颖性冲突 指南坑爹! 求化学强人解答!

据我多年的体会:指南可能有不合理之处,但不会有自相矛盾之处。如果我发现指南错了,都是我错了。呵呵......

专利局各位都是理工科出身,关于法律法规的行文逻辑,处理得比法学家还要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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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之兰  注册会员 | 2011-4-13 00:40:17

Re:漏写意外有益效果引起优先权和新颖性冲突 指南坑爹! 求化学强人解答!

老杨同志分析得很清楚,不过似乎没有解决楼主的问题。
楼主认为:既然申请2中的组合物基于在a2的应用而有创造性,而该技术效果在申请1中没有披露,就此而言,不应享有优先权(请楼主确认)。
请楼主从另外一个角度考虑这个问题,就组合物在a1中的应用而言,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效果都是一样的。申请人通过一个没有创造性(有新颖性)的方案占据了组合物的先机,这有点钻现有制度的空子,但是目前可行的。
在此基础上回答楼主的问题。

先回答问题乙:
申请2中的权1(组合物)和权2(该组合物在a1中的用途)与在先申请1中完全相同,即领域相同、问题相同、方案相同、效果相同,如在后申请提出要求的话,可享受优先权。

再回答问题甲:
申请2提出要求可享受优先权的情况下,则申请1不是申请2的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不可用于评述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基于楼主提供的现有技术的情况,则申请2的:
权1,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权2,有新颖性无创造性;
权3,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如果申请2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优先权要求,则不可享受优先权。则申请1将可作为现有技术评价申请2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则申请2的:
权1:无新颖性,自然无创造性;
权2:无新颖性,自然无创造性;
权3: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再回答问题丙:
如果申请2要求了申请1的优先权,则无此问题。
如果申请2未要求申请1的优先权,则只能尝试通过对组合物2略加改变的方式(在权利要求1中添加一些不可缺少其他组分)再次递交申请。
老杨同志  金牌会员 | 2011-4-13 17:02:18

Re:漏写意外有益效果引起优先权和新颖性冲突 指南坑爹! 求化学强人解答!

楼上 君子兰朋友的解释很清晰、很准确,楼主可以参照执行。
补充一点:
如上所述,在申请2可享受申请1的优先权的情况下,如果仅靠目前的材料,则申请2的权2有新颖性无创造性。
如果想保住权2,那么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创造性,应该在申请2中补充该组合物在a1领域应用时在主要技术指标效果简单叠加之外的其他意料之外的有益效果的实验和数据,从而满足说明书充分公开和创造性的要求。

具体可以补充哪些实验数据,需要和发明人沟通。
lakern  注册会员 | 2011-4-13 18:16:51

Re:漏写意外有益效果引起优先权和新颖性冲突 指南坑爹! 求化学强人解答!

君之兰 wrote:
请楼主从另外一个角度考虑这个问题,就组合物在a1中的应用而言,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效果都是一样的。申请人通过一个没有创造性(有新颖性)的方案占据了组合物的先机,这有点钻现有制度的空子,但是目前可行的。

是的。是钻空子,再看下面的例子。
假设,按照现有技术的认知,A+B的组合只能取得常规的效果。
有个发明人P预感A+B的组合可能具有意外的有益效果,但未作实验验证,在专利法意义上属于发明创造尚未完成。此时,P钻空子,先立刻申请专利P1,权利要求是A+B,声称有意外效果但无数据支持,这在专利法上属于说明书未充分公开。
然后,另一发明人Q独立做了A+B的实验,发现其具有意外的有益效果(在专利法意义上属于已完成发明创造),故申请专利Q,权利要求是A+B,说明书给出了意外的有益效果及其实验数据。
后来,发明人P完成了A+B意外有益效果的实验验证,又提交了专利P2,要求P1的优先权。
从时间顺序上,是 P1 to Q to P2 且期间不超过12个月。
从立法宗旨上,是Q率先完成发明创造并立刻申请,专利权应该归Q;P1时P尚未完成发明创造,不应让P2享受P1的优先权日。
lakern  注册会员 | 2011-4-13 18:20:09

Re:漏写意外有益效果引起优先权和新颖性冲突 指南坑爹! 求化学强人解答!

君之兰 wrote:
先回答问题乙:
申请2中的权1(组合物)和权2(该组合物在a1中的用途)与在先申请1中完全相同,即领域相同、问题相同、方案相同、效果相同,如在后申请提出要求的话,可享受优先权。
我认为,权2主题完全相同。
但权1领域相同、问题相同、方案相同,但预期效果不完全相同。申请1中,权1的预期效果是常规效果。申请2中,权1的预期效果是意外效果。故主题不完全相同。
haqianmm  中级会员 | 2011-4-14 17:24:45

Re:漏写意外有益效果引起优先权和新颖性冲突 指南坑爹! 求化学强人解答!

lakern wrote:
...
从立法宗旨上,是Q率先完成发明创造并立刻申请,专利权应该归Q;P1时P尚未完成发明创造,不应让P2享受P1的优先权日。

立法宗旨这句话说得很书生呢,要是都是这么简单发明人自己搞搞就行了,还要代理干嘛
fanser2008  中级会员 | 2011-4-16 00:30:08

Re:漏写意外有益效果引起优先权和新颖性冲突 指南坑爹! 求化学强人解答!

这个涉及专利法的“占有理论”,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规定,实际操作也不一致。按照占有理论,P2不能享受优先权。
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关键看政策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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