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技术
有两种物质,其单独的有益效果已知,可以在a1领域应用,现有技术没有公开把这两种物质组合成组合物。

发明创造
由现有的上述两种物质组合而成的组合物A,其具有这两种物质简单叠加的效果,可以在a1领域应用;A还具有意外的效果,该意外效果使得A可以在a2领域应用。

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1——
上述两种物质组合而成的组合物A,具有这两种物质简单叠加的效果,可以在a1领域应用【注:说明书漏写意外的效果及其实验数据,也漏写了其在a2领域应用】
权1:组合物A【审查员评价:有新颖性,无创造性】
权2:A在a1中的应用【审查员评价:有新颖性,无创造性】

专利申请1的内容申请之后不久即公布,申请人发现上述漏写的情况,故在12个月内重新交了专利申请2——
上述两种物质组合而成的组合物A,具有这两种物质简单叠加的效果,可以在a1领域应用;A还具有意外的效果,该意外效果使得A可以在a2领域应用。
权1:组合物A
权2:A在a1中的应用
权3:A在a2中的应用【注:权3肯定有创造性】

请问:
问题甲:假设专利申请1作为现有技术,则专利申请2的权1、2有无新颖性?
问题乙:专利申请2的权1能否享受专利申请1的优先权?
问题丙:申请人是否有挽救的机会?【注:申请人是卖产品A的,即权2、3在商业上对申请人意义不大,申请人最想要的是权1】

笔者在回答甲、乙两个问题时出现了矛盾。
按照审查指南化学章节新颖性判断原则,问题甲的答案是:以专利申请1作为现有技术,专利申请2的权1、2无新颖性(其甚至完全相同,无上下位关系)。
按照审查指南优先权的规定,必须是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主题相同是指: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效果相同。【注:好像2010年考试卷三也考了类似的题目】
专利申请2的权1与专利申请1对比,技术领域和技术方案相同,预期效果不同,故主题不完全相同,不能享受优先权。
矛盾至此显露:专利申请2的权1与专利申请1对比,完全相同却不能享受优先权。

问题出在审查指南的以下规定

优先权——4.1.2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的定义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所述的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效果相同【注:这里要考虑其预期效果是否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但应注意这里所谓的相同,并不意味在文字记载或者叙述方式上完全一致。
审查员应该注意,对于中国在后申请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方案,只要已记载在外国首次申请中就可享有该首次申请的优先权,而不必要求其包含在该首次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有关优先权的核实适用本部分第八章第4.6节的规定)。

新颖性——(1)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相关内容相比,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新颖性判断时,审查员首先应当判断被审查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是否实质上相同,如果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其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注:这里要考虑其预期效果是否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化学新颖性(借鉴化合物的规定)——5.1化合物的新颖性【注:但本案例是组合物而不是化合物】
(1)专利申请要求保护一种化合物的,如果在一份对比文件里已经提到该化合物,即推定该化合物不具备新颖性【注:这里无视其预期效果是否相同】,但申请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在申请日之前无法获得该化合物的除外。
这里所谓“提到” 的含义是:明确定义或者说明了该化合物的化学名称、分子式(或结构式)、理化参数或制备方法(包括原料)。
……
5.2组合物的新颖性
(1)仅涉及组分时的新颖性判断
一份对比文件公开了由组分(A+B+C) 组成的组合物甲,如果
(i)发明专利申请为组合物乙(组分:A+B),并且权利要求采用封闭式撰写形式,如“由A+B组成”,即使该发明与组合物甲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该权利要求仍有新颖性。
(ii)上述发明组合物乙的权利要求采用开放式撰写形式,如“含有A+B”,且该发明与组合物甲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则该权利要求无新颖性。
(iii)上述发明组合物乙的权利要求采取排除法撰写形式,即指明不含C,则该权利要求仍有新颖性。
(2)涉及组分含量时的新颖性判断
涉及组分含量时的新颖性判断适用本部分第三章第3.2.4节的规定。

故,求化学强人解答问题甲、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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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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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11-4-8 21:59:04

Re:漏写意外有益效果引起优先权和新颖性冲突

难道真的是指南错了?

貌似经常听人说指南“错”了,

只是,

貌似专利局很少改错哈

要不,去让专利局给解释解释?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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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ansenbopai  注册会员 | 2011-4-8 23:12:36

Re:漏写意外有益效果引起优先权和新颖性冲突 指南坑爹! 求化学强人解答!

楼主应该是钻牛角尖了
申请2的权1权2当然可以享有申请1的优先权,但是既然申请1的权1权2已经无新颖性,那么申请2的也一样
yuansenbopai  注册会员 | 2011-4-8 23:22:15

Re:漏写意外有益效果引起优先权和新颖性冲突 指南坑爹! 求化学强人解答!

楼主应该是钻牛角尖了
申请2的权1权2当然可以享有申请1的优先权,但是既然申请1的权1权2已经无新颖性,那么申请2的也一样
waiwai  新手上路 | 2011-4-8 23:55:13

Re:漏写意外有益效果引起优先权和新颖性冲突 指南坑爹! 求化学强人解答!

个人认为专利申请2的权1和权2可以享有优先权,只是权3以及说明书中补充的内容不能享有优先权。

并且,可依据组合物A具有意想不到的效果来论述权1的创造性。但如果在优先权日之后,专利申请2的申请日之前,有文献已公开组合物A具有上述意想不到的效果,那么就不能依据组合物A具有意想不到的效果来论述权1的创造性了。

权2的创造性似乎比较困难。
zls0  认证会员 | 2011-4-9 02:00:51

Re:漏写意外有益效果引起优先权和新颖性冲突 指南坑爹! 求化学强人解答!

增加效果的记载主要解决创造性问题,扯的问题复杂化了。
老杨同志  金牌会员 | 2011-4-9 05:48:48

Re:漏写意外有益效果引起优先权和新颖性冲突 指南坑爹! 求化学强人解答!

首先假定后一申请在提交申请文件时要求了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如果没有提出优先权要求,后来是补不上的;而一旦要求了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在先申请将视为撤回并不得恢复。本案的在先申请已经实审并发出审查意见了?很快啊?
本案的优先权成立的情况下,讨论后一申请的权利要求书:
权1:组合物A
权2:A在a1中的应用
权3:A在a2中的应用【注:权3肯定有创造性】

对于权1:组合物A,由于现有技术没有公开二者的组合物,新颖性没有问题,由于A还具有意外的效果,该意外效果使得A可以在a2领域应用,创造性也没问题。

对于权2:A在a1中的应用,显然是有新颖性,无创造性(其实效果是多方面的,比如药物组合物,即使疗效只是简单叠加,但是副作用却能意外地减小,那也是有创造性的,因此如何在后一个申请中补充合适的效果数据那是很有学问的)。

对于权3:A在a2中的应用,显然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steven007  注册会员 | 2011-4-10 01:17:40

Re:漏写意外有益效果引起优先权和新颖性冲突 指南坑爹! 求化学强人解答!

老杨同志解释得很清楚了,另外优先权和新颖性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优先权只是若干个缔约国之间的一个互惠约定,而新颖性是专利法中的实质性条款,即不能把现有技术中已有的东西给予某人排他使用的权利。对于上述情况,申请2中完成的新的发明创造不能享有申请1 的优先权,即确定现有技术的日期要延后,仅此而已。
景运嘉文  版主 | 2011-4-11 18:02:46

Re:漏写意外有益效果引起优先权和新颖性冲突 指南坑爹! 求化学强人解答!

叫你儿子改下,不就得了!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11-4-11 18:25:26

Re:漏写意外有益效果引起优先权和新颖性冲突 指南坑爹! 求化学强人解答!

景运嘉文 wrote:
叫你儿子改下,不就得了!

这话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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