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linden wrote: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在会晤通知书或约定会晤的电话记录中,应当写明经审查员确认的会晤内容、时间和地点。如果审查员或者申请人准备在会晤中提出新的文件,应当事先提交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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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第二句话所体现的原则——本次考试中的“无理要求”行为,属于要求当场/当庭交换证据,或当场提出对对方追加的新要求。
——于法理不容。
——前面已有律师提出过:如果专利局坚持此条无理、无法律依据的要求,则会依据行政诉讼法,对专利局提起诉讼。
—— 一告到底,绝不姑息~!!——这才是真正的“建立法治社会”~!! 不是什么事情都要法律依据的,就好比吃饭拉屎一样,法律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没有说不准在众目睽睽之下随地大小便,因为人都有廉耻之心,这种东西不需要规定。
再说了我国大部分正规考试都有类似之规定,例如不把选择题答案涂到答题卡上的不计分,这种规定同本次考试的规定在性质上来说是一样的,只不过大家几十年来经历很多场考试,对前面那种规定的内容可以说已经深深地刻到脑子里,融化到血液里面去了,就偏颇的说本次考试的规定不合法。要真适用法律的话,考试我觉得还是可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都是双方约定的,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就应该被认为是有效的。而本次考试的规定并没有违反这些要求。
相反,如果本次考试的规定真的被有关机关认为是无理要求,那好了,我们以前经历的那么多大大小小的考试的结果都可以被推翻掉,因为不少人考选择题的时候涂卡是没有涂完的,岂不是都可以要求评卷者以试卷上填写的答案为准,从法律层面上来说,会触及到公共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