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丐王子 wrote: 看了几天论坛上的留言,想说两句了,附件2漏槽底部是实的而发明是中空的,明显不同有新颖性,而且是靠刀的高速旋转将食物带到漏罩进行打碎,有创造性。孔的位置及形状应是从属权利,附件3的技术领域不同,而且其搅拌的方向是自下而上不是向上,作用不同,没有启示。个人观点
agimo wrote: 呃 你是在说我明明错了还在一个劲论述自己的正确性?哎~
zhanyulucky wrote: 我说的不是你
gen wrote: 楼主,我怀疑你有没有读过专利法,你是裸考吗?如果是裸考,提出这种观点也就不奇怪了!
soso wrote: 发现gen这位朋友说话很尖锐,随便看了俩帖子就有他这种风格的语句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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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i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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