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权利要求书中主张系统权利要求及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的台湾案中,在发明内容部分,将系统只写模块名称,而对应各模块的功能确没有描述,(方法部分与方法的权利要求比较严格地相应了),比如****系统,包括模块A,模块B及模块C,但是各模块的相互关系并没有给出,不知大家处理此类案件时,对发明内容的这一块是怎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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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水不很寒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9-4 16:49:49

Re:台湾系统与方法案的一点小疑问--发明内容部分

在我们学习老美写的案子中,对发明内容的处理可以看到有这两种情况:
(1)基本上是把权利要求书COPY过来,去掉权利要求中的叙述风格;
(2)基本上就是独立权利,加很必要的、需要突出说明的从属权利要求。
发明书是用来支持权利的,权利得当,说明书的内容不一定要非在发明内容里体现充分,只要你在实施方式中能够对你的权利有足够的支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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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imo  注册会员 | 2007-9-4 16:58:46

Re:台湾系统与方法案的一点小疑问--发明内容部分

多谢,也就是说台湾案这种处理方式,也还是可行的。是这个意思吧
易水不很寒 wrote:
在我们学习老美写的案子中,对发明内容的处理可以看到有这两种情况:
(1)基本上是把权利要求书COPY过来,去掉权利要求中的叙述风格;
(2)基本上就是独立权利,加很必要的、需要突出说明的从属权利要求。
发明书是用来支持权利的,权利得当,说明书的内容不一定要非在发明内容里体现充分,只要你在实施方式中能够对你的权利有足够的支持即可。
挥手去无踪  新手上路 | 2007-9-28 18:57:16

Re:台湾系统与方法案的一点小疑问--发明内容部分

臺灣的專利案中,尤其是系統及方法案,其説明書中,關於發明内容部分,大多都是申請專利範圍的COPY,這並不影響説明書的質量,只是在實施例中,僅僅是COPY申請專利範圍就不對啦,能把實施例寫好,對後續的工作會大有幫助的~~~
不過,我覺得“比如****系统,包括模块A,模块B及模块C,但是各模块的相互关系并没有给出”這樣還是不太好,最好“能把各模块的相互关系”表達出來,至少不會有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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