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断侵权与否的时候,首先要做的是权利要求的解释,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对于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老杨同志已经论述的相当明确了。接下来就是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尽管我们平时总是说侵权产品之类的,事实上专利法界定的是行为是否侵权,即对于产品发明来说,5个行为: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对于封闭式组合物,如果被控侵权产品在制造过程中使用了该组合物,或者已经制造出该组合物,只是在后续生产过程中进行了进一步加工,这些行为也都构成了侵权。在老杨举例的案件中,尤其在医药领域,辅料的添加大部分情况下只是根据实际制剂需要进行的,有效成分的制备中已经涉嫌侵权了,证据应该很容易从药监局得到。这个封闭式权利要求的实际保护范围应该是老杨所列举的第二种情况,尽管字面上或者撰写方式上有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