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从哌舒专利案看组合物封闭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2010-11-3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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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电子知识产权杂志2010年第二期刊登了署名为孔祥俊 王永昌 李剑的一篇解读文章中,作者认为:

第七条规定了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方法,即专利法理论上的“全面覆盖原则”。只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即认定其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包括其他增加的技术特征,在所不问。但是,对于以封闭式权利要求表征的组合物专利,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含有权利要求记载的组分之外的组分,则应当认为其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不应当以“增加的技术特征不影响侵权判定”为由认定落入保护范围。其实,这与全面覆盖原则并不矛盾。因为组合物封闭式权利要求,是指组合物中仅包括权利要求记载的组分而排除所有其他组分。因此,对其他组分的排除也是封闭式权利要求的内含特征之一。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存在其他组分,则可以视为没有“覆盖”全部的技术特征,从而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http://www.luoyun.cn/DesktopModule/BulletinMdl/BulContentView.aspx?BulID=4983&ComName=default
作者简介:
孔祥俊 现任最高法院民三庭副庭长、高级法官http://www.hudong.com/wiki/%E5%AD%94%E7%A5%A5%E4%BF%8A
王永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判长
李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应该说,这是最高院目前对组合物封闭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明确观点。

那么我们来看看这几年很热门的一个专利事件,也就是威尔曼药业的哌舒专利系列案的主角:ZL97108942.6的权利要求:
只有一个权利要求1:
一种抗β-内酰胺酶抗菌素复合物,其特征在于它由舒巴坦与氧哌嗪青霉素或头孢氨噻肟所组成,舒巴坦与氧哌嗪青霉素或头孢氨噻肟以0.5~2:0.5~2的比例混合制成复方制剂。”

可以看出“由...组成“是典型的封闭式权利要求,其保护范围限于仅仅含有舒巴坦与氧哌嗪青霉素或头孢氨噻肟,如果添加了其他组分,例如辅料,那么就不会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而注射液及粉针,几乎没有不加辅料的,这样看来几乎没人会侵这个专利的权,那么为什么还有这么故事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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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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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龙  高级会员 | 2010-11-3 20:03:33

Re:组合物封闭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封闭式权利要求并非是一个绝对的封闭系统,如果写的正确,也还是可以的。例如:
一种抗β-内酰胺酶抗菌素复合物,其特征在于它由舒巴坦、氧哌嗪青霉素或头孢氨噻肟以及适量的辅料混合组成。
其中的“辅料”这一概念,会打开上述封闭系统。
换言之,封闭式权利要求中的每个上位概念,都会让封闭系统继续在一定的范围内开放。
在很多情况下,封闭式权利要求在新颖性、创造性方面的稳定程度较高,也相对容易获得专利授权,既然如此,当然也就意味着保护范围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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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10-11-3 20:50:01

Re:组合物封闭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个人认为,这个问题,有点较真儿了吧?

规定和解读里边所说组分,一般都是指构成其有效药效的组分(而且,当前很多撰写中都加入“有效成分”的限定)。在此基础上,添加常规辅料或混有少量杂质,一般是可以通过等同原则归入侵权范围的吧?
fanser2008  中级会员 | 2010-11-4 00:21:37

Re:组合物封闭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高见!
老杨同志  金牌会员 | 2010-11-4 06:39:43

Re:组合物封闭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良心代理 wrote:
个人认为,这个问题,有点较真儿了吧?

规定和解读里边所说组分,一般都是指构成其有效药效的组分(而且,当前很多撰写中都加入“有效成分”的限定)。在此基础上,添加常规辅料或混有少量杂质,一般是可以通过等同原则归入侵权范围的吧?
1、规定或者解读中没有任何地方说明“所说组分指的是有效药效的组分”,而且本案权利要求中也没有加入“有效成分”的限定。
2、本案中的涉案组合物,其中加入的辅料,都是为了解决两个组分复方后的稳定性问题才加入的,不能认定是常规辅料吧。
3、该专利的无效过程中,北京高院推翻一中院和复审委的无效决定的理由就是复方制剂和临床联合用药的混合溶液是截然不同的东西,临床联合用药不影响复方制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然而,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都明白,复方制剂和临床联合用药的混合溶液,有效成分一样,唯一不同的就是辅料不同而已。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金长荣在2005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http://www.ronglaw.com/html/539.html 说 :通过对北京南辰投资有限公司等诉上海华源铝业有限公司等专利侵权纠纷一案的审判,明确了封闭式权利要求组合物发明的保护范围是权利要求所指出的组分组成的组合物,即只有被控侵权产品的组分恰好与权利要求中的组分相同时,才构成侵权;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组分多于或少于权利要求中的组分,则不构成侵权;组合物是否带有杂质,不影响专利保护范围,但杂质应限于通常的含量,不能将杂质作为组分进行侵权判定比对。
5、2004年重大、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综述  http://www.chinaeclaw.com/readArticle.asp?id=5825, 作者: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也表述了相同的观点:考虑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来科学界定组合物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在上海二中院审理的北京南辰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华源铝业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案中,明确了封闭式权利要求组合物发明的保护范围是权利要求所指出的组分组成的组合物,即只有被控侵权产品的组分恰好与权利要求中的组分相同时,才构成侵权;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组分多于或少于权利要求中的组分,则不构成侵权;组合物是否带有杂质,不影响专利保护范围,但杂质应限于通常的含量,不能将杂质作为组分进行侵权判定比对。
6、从一个案例看新型合金类金属材料的专利侵权确定方式,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33699,   提到一般来说,判断被告所实施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权利人的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从而构成侵权,可以适用“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和“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等。全面覆盖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则落入了权利人的专利权利保护范围。对于封闭式组合物,由于专利权利要求范围为封闭式,假设权利要求的内容为“A+B+C”,而被控侵权的产品组分不仅包括“A、B、C”,而且还含有另一种组分 D ,则不论增加的组分D本身或者组分D于其他组分相结合产生的功能或效果如何,被控侵权均不成立。[5] 参考文献[5] 为张晓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组合物发明专利侵权的判定》,《知识产权》(双月刊)2004年第5期,第39页
7、:《组合物发明专利侵权的判定》,http://www.acpaa.cn/dl_yjdt.asp?news_id=57&catid=35,在专利侵权判定中,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判定被控侵权物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适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定。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二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侵权,仅适用于被控侵权物中的具体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相应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否相等同,而不适用于被控侵权物的整体技术方案与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相等同。 作者孙海龙西安中院副院长,姚建军西安中院民四庭厅长。

综上,对于我第一帖说的情况,由于被控侵权物中辅料这一技术特征,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没有可以与之等同的技术特征,因此尽管二者技术方案整体上可以认为等同,也不适用等同原则。而根据解读,依据全面覆盖原则判定不侵权。

欢迎大家继续讨论,并提供观点的出处。
老杨同志  金牌会员 | 2010-11-4 06:50:00

Re:组合物封闭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对于专利侵权,尤其是象哌舒专利这样的名案,还是较真一些为好,很多法律的修订,就是由于当事人的叫真才最后改了法规或者给出了明确的解释。哪位和最高人民法院的
法官熟悉,帮忙问问这个问题吧。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10-11-4 16:44:50

Re:组合物封闭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偶说的只是一般性原则,不是对具体案件的评论。

至于具体案件,涉及到具体的利益纷争,再加上一些中国特色的元素,就不好说了,呵呵~~~~~~
lawyerq  注册会员 | 2010-11-4 17:27:17

Re:从哌舒专利案看组合物封闭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学习!
老杨同志  金牌会员 | 2010-11-4 19:46:15

Re:组合物封闭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良心代理 wrote:
偶说的只是一般性原则,不是对具体案件的评论。

至于具体案件,涉及到具体的利益纷争,再加上一些中国特色的元素,就不好说了,呵呵~~~~~~
呵呵,涉及具体案例,尤其是这个案例过于敏感,利益纷争,确实不好表态。
那么就讨论封闭式药物组合物的一般情况吧,希望不吝赐教。
1、对于采用这种表述形式:“***组合物,所述组合物的活性组分由A、B组成,比例为...”,我个人认为:由于权利要求只是限定了“活性组分”的封闭式组成,对于整个组合物而言还是开放式的,此时仅仅添加辅料的组合物,根据全面覆盖原则,依然侵权。而加入了新的活性成分C的组合物,则不侵权。
2、对于采用这种表述形式:“***组合物,所述组合物的由活性组分A、B以及药学上可接受的载体和赋形剂组成,其中A、B比例为...”。
组合物虽然封闭了,但是“药学上可接受的载体和赋形剂”作为覆盖面很大的上位概念,相当于开放,此时仅仅添加辅料或者换成特殊辅料的组合物,根据全面覆盖原则,依然侵权。而加入了新的活性成分C的组合物,则不侵权。
3、对于采用这种表述形式:“***组合物,所述组合物的由A、B组成,其中A、B比例为...”。此时整个组合物是封闭的,添加其他活性以及非活性成分例如辅料的组合物,都不侵权,但是杂质排除在外。
例如:一种含A和B的复方制剂,其特征在于按重量份数,由如下组分组成:
A:10 - 60
B:0.5- 10
此时某复方制剂含有A、B和常规辅料,A:B的比例落10 - 60 :0.5- 10之中,由于该权利要求已经把组合物的组分封闭在只有A和B上,因此添加了常规辅料的某复方制剂不侵权。

此时,如果该专利的所有实施例的组合物确实只有A、B组成,完全没有添加过辅料,那么这种结果和申请人付出的劳动是相适应的,完全公平合理,比如某些选择发明和省略要素的发明。

如果该专利的实施例的组合物有A、B组成外有部分实施例含有辅料,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是申请人撰写技巧不足造成的或者是审查过程中为了获得授权而主动放弃的,那么这种结果也是合理的。

关于等同原则,只考虑技术特征的等同,不考虑整个技术方案的等同,这一观点在部分地方法院法官的文章中多次出现,但是不知最高院如何考虑这个问题,请高手指教。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10-11-4 20:47:02

Re:组合物封闭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老杨同志 wrote:
呵呵,涉及具体案例,尤其是这个案例过于敏感,利益纷争,确实不好表态。
那么就讨论封闭式药物组合物的一般情况吧,希望不吝赐教。
1、对于采用这种表述形式:“***组合物,所述组合物的活性组分由A、B组成,比例为...”,我个人认为:由于权利要求只是限定了“活性组分”的封闭式组成,对于整个组合物而言还是开放式的,此时仅仅添加辅料的组合物,根据全面覆盖原则,依然侵权。而加入了新的活性成分C的组合物,则不侵权。
2、对于采用这种表述形式:“***组合物,所述组合物的由活性组分A、B以及药学上可接受的载体和赋形剂组成,其中A、B比例为...”。
组合物虽然封闭了,但是“药学上可接受的载体和赋形剂”作为覆盖面很大的上位概念,相当于开放,此时仅仅添加辅料或者换成特殊辅料的组合物,根据全面覆盖原则,依然侵权。而加入了新的活性成分C的组合物,则不侵权。
3、对于采用这种表述形式:“***组合物,所述组合物的由A、B组成,其中A、B比例为...”。此时整个组合物是封闭的,添加其他活性以及非活性成分例如辅料的组合物,都不侵权,但是杂质排除在外。
例如:一种含A和B的复方制剂,其特征在于按重量份数,由如下组分组成:
A:10 - 60
B:0.5- 10
此时某复方制剂含有A、B和常规辅料,A:B的比例落10 - 60 :0.5- 10之中,由于该权利要求已经把组合物的组分封闭在只有A和B上,因此添加了常规辅料的某复方制剂不侵权。

此时,如果该专利的所有实施例的组合物确实只有A、B组成,完全没有添加过辅料,那么这种结果和申请人付出的劳动是相适应的,完全公平合理,比如某些选择发明和省略要素的发明。

如果该专利的实施例的组合物有A、B组成外有部分实施例含有辅料,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是申请人撰写技巧不足造成的或者是审查过程中为了获得授权而主动放弃的,那么这种结果也是合理的。

关于等同原则,只考虑技术特征的等同,不考虑整个技术方案的等同,这一观点在部分地方法院法官的文章中多次出现,但是不知最高院如何考虑这个问题,请高手指教。

老杨同志论述的很到位啊,类型分的很全。
论坛之上,细节勿论,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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