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电子知识产权杂志2010年第二期刊登了署名为孔祥俊 王永昌 李剑的一篇解读文章中,作者认为:
第七条规定了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方法,即专利法理论上的“全面覆盖原则”。只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即认定其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包括其他增加的技术特征,在所不问。但是,对于以封闭式权利要求表征的组合物专利,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含有权利要求记载的组分之外的组分,则应当认为其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不应当以“增加的技术特征不影响侵权判定”为由认定落入保护范围。其实,这与全面覆盖原则并不矛盾。因为组合物封闭式权利要求,是指组合物中仅包括权利要求记载的组分而排除所有其他组分。因此,对其他组分的排除也是封闭式权利要求的内含特征之一。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存在其他组分,则可以视为没有“覆盖”全部的技术特征,从而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http://www.luoyun.cn/DesktopModule/BulletinMdl/BulContentView.aspx?BulID=4983&ComName=default
作者简介:
孔祥俊 现任最高法院民三庭副庭长、高级法官http://www.hudong.com/wiki/%E5%AD%94%E7%A5%A5%E4%BF%8A
王永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判长
李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应该说,这是最高院目前对组合物封闭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明确观点。
那么我们来看看这几年很热门的一个专利事件,也就是威尔曼药业的哌舒专利系列案的主角:ZL97108942.6的权利要求:
只有一个权利要求1:
一种抗β-内酰胺酶抗菌素复合物,其特征在于它由舒巴坦与氧哌嗪青霉素或头孢氨噻肟所组成,舒巴坦与氧哌嗪青霉素或头孢氨噻肟以0.5~2:0.5~2的比例混合制成复方制剂。”
可以看出“由...组成“是典型的封闭式权利要求,其保护范围限于仅仅含有舒巴坦与氧哌嗪青霉素或头孢氨噻肟,如果添加了其他组分,例如辅料,那么就不会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而注射液及粉针,几乎没有不加辅料的,这样看来几乎没人会侵这个专利的权,那么为什么还有这么故事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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