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请教:纠结的一个关于诉讼管辖的问题

2010-10-23 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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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拥有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在该专利权保护期内,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生产了与其外观设计相同的产品。经调查得知,乙公司在广州市制造该产品,在杭州市的某报纸上发布了有关销售该产品的广告。此后,甲公司在深圳市购买到了该产品,并发现有人在福州市购买该产品用于出口。请据此判断,如甲公司欲起诉乙公司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可以在何地人民法院起诉?
A、广州市
B、杭州市
C、深圳市
D、福州市
答案:ABCD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六条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请问上述的第六条应该怎么理解,甲起诉的乙是侵权产品制造者,不是应该是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吗,应该只选择A呀?这个规定应该怎么理解呢?什么时候才适用?是不是如果有第六条的情况,那么全款的侵权行为地就按照第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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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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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idi  注册会员 | 2010-10-25 19:22:15

Re:请教:纠结的一个关于诉讼管辖的问题

怎么没有人回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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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idi  注册会员 | 2010-10-26 23:49:36

Re:请教:纠结的一个关于诉讼管辖的问题

第五条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六条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六条说这个有什么用呢?难道同时起诉起诉制造者和销售者的话,制造地就没有管辖权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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