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xiang_sun wrote:
修改后的新权3就是原来的权6;都引自前面的主权项药枕;没删什么啊;没明白你的意思 原权利要求(部分):
原权5、一种由枕套、枕芯构成的药枕,其特征在于包括头枕和颈枕,头枕和/或颈枕上面缝缀药垫,其中----。
原权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药枕,其特征在于药垫内装有重量配比为3:2的茶叶和荞麦皮的混合物。
据此可知,原权6包括三个技术方案:
6a、一种由枕套、枕芯构成的药枕,其特征在于包括头枕和颈枕,仅头枕上面缝缀药垫,其中----;药垫内装有重量配比为3:2的茶叶和荞麦皮的混合物。
6b、一种由枕套、枕芯构成的药枕,其特征在于包括头枕和颈枕,头枕和颈枕上面均缝缀药垫,其中----;药垫内装有重量配比为3:2的茶叶和荞麦皮的混合物。
6c、一种由枕套、枕芯构成的药枕,其特征在于包括头枕和颈枕,仅颈枕上面缝缀药垫,其中----;药垫内装有重量配比为3:2的茶叶和荞麦皮的混合物。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相应删除了6C的技术方案,损失了专利权人的利益,根据我们讨论的无效修改方式,这应该可以避免。
比如把原权6改写为:
原权6、一种由枕套、枕芯构成的药枕,其特征在于包括头枕和颈枕,头枕和/或颈枕上面缝缀药垫,其中----;药垫内装有重量配比为3:2的茶叶和荞麦皮的混合物。
把改写的这个权利要求作为修改后的权3我认为就完美了,当然这样修改后的权3就不要象参考答案那样引用修改后的权2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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