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有这样一套授权的权利要求:
1、一种产品,其特征是包括A。
2、如权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是还含有B。
3、如权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是还含有C。
4、如权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是还含有D。

----无效宣告请求书指出权利要求1和2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理由充分,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假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都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专利权人删除权1,把权3上升为独权,权4成为并列的独权,大戏在于合并式修改而涌现出众多从权,从而修改后的权项(6项)反而比原权项(4项)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产品,其特征是包括A和C。
2、如权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是还包括B。(原2、3合并,相当于A+B+C)
3、如权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是还包括B和D。(原2、3、4合并,相当于A+B+C+D,或写成引权2,即:如权2所述的产品,其特征是还包括D。)
4、如权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是还包括D。(原3、4合并,相当于A+C+D)
5、一种产品,其特征是包括A和D。
6、如权5所述的产品,其特征是还包括B。(原2、4合并,相当于A+B+D)

----我没有从事无效实务的经验,弱弱地问:我假设的这个案例,这样修改符合规定吗?合并式修真如此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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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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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utus  注册会员 | 2010-8-27 14:00:19

Re:跪求高手指点:无效程序中合并式修改果真有如此强大?

同无实务经验飘过,
我觉得合并修改后即使权利要求个数多了,但是只要范围没大,形式上也符合合要求就应该可以。
但楼主修改化的1 和5符合单一性么? 等高手给出正确的修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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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杨同志  金牌会员 | 2010-8-27 17:01:48

Re:跪求高手指点:无效程序中合并式修改果真有如此强大?

呵呵,修改超范围!33条卡死啦!
烦人啊  中级会员 | 2010-8-27 17:21:59

Re:跪求高手指点:无效程序中合并式修改果真有如此强大?

zhangsf110 wrote:
专利权人删除权1,把权3上升为独权,
仔细看审查指南,这样的修改是否允许,07年考试的重点差不多就是这个。
youu98id  注册会员 | 2010-8-28 00:03:16

Re:跪求高手指点:无效程序中合并式修改果真有如此强大?

Re:跪求高手指点:无效程序中合并式修改果真有如此强大?
moxiesecret  注册会员 | 2010-8-28 00:55:02

Re:跪求高手指点:无效程序中合并式修改果真有如此强大?

楼上的不要想当然

什么叫乱合并?

无效阶段,只要相互不具有从属关系的从属权利要求都是可以合并的(当然必须在同一独立权利要求下)。

也不要想当然地说什么超范围。先搞清楚超范围的基准是什么!合并后的技术方案确实很可能没有记载在原权利要求书中,但是只要记载在原说明书中,也是不超范围的。注意,是否超范围的基准是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包括说明书附图)。

分案就更别提了。无效阶段根本不可能有分案的机会(因为专利都授权了!)。请仔细看看《审查指南》关于分案申请的时机的要求。
shining926  新手上路 | 2010-9-3 20:51:17

Re:跪求高手指点:无效程序中合并式修改果真有如此强大?

(无效阶段)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

最后,楼主列举的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犯了大忌。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10-9-3 21:15:45

Re:跪求高手指点:无效程序中合并式修改果真有如此强大?

首先,不明白ls所说“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犯了大忌”是什么意思。对于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偶曾经发过的一篇论文(我的博客中可阅读)中是支持这种引用关系的,如有高见,请赐教。

其次,对于lz所说的修改后权利要求,偶认为,在无效修改中,一项从属权利要求应该只能被用一次,比,如果是被用于上位或合并成新的独权了,就不应该再与其他从权合并。不幸的是,此前,某复审委的人在讲课的时候,竟然在举例中明确支持这种修改。偶对此人支持此修改的法律依据很是好奇。有人能给解释一二不?当然,不管从属权利要求如何合并,其保护范围都不会超出原来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在其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下,允许其对从属于同一独权且相互没有从属关系的从属权利要求进行任意形式的合并式修改,一方面是在缩小专利权的范围的同时又不至于缩的太多,另一方面是在照顾专利权人对科技进步的贡献的同时又不至于社会公众太吃亏,这是兼顾专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考虑,这个道理偶懂,就不用再说了:)
myappletree  注册会员 | 2010-9-4 02:30:43

Re:跪求高手指点:无效程序中合并式修改果真有如此强大?

各位都有道理,如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能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下, 修改方式是可以的.但是权利要求1.5恐怕不具备单一性.
RichardSong  注册会员 | 2010-9-4 06:32:54

Re:跪求高手指点:无效程序中合并式修改果真有如此强大?

要注意的是:这种撰写方式的从权限定了A结合BCD的任意组合的方案,即加上独权共8个方案。

[quote]zhangsf110 wrote:
----假设有这样一套授权的权利要求:
1、一种产品,其特征是包括A。
2、如权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是还含有B。
3、如权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是还含有C。
4、如权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是还含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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