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有这样一套授权的权利要求:
1、一种产品,其特征是包括A。
2、如权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是还含有B。
3、如权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是还含有C。
4、如权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是还含有D。
----无效宣告请求书指出权利要求1和2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理由充分,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假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都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专利权人删除权1,把权3上升为独权,权4成为并列的独权,大戏在于合并式修改而涌现出众多从权,从而修改后的权项(6项)反而比原权项(4项)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产品,其特征是包括A和C。
2、如权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是还包括B。(原2、3合并,相当于A+B+C)
3、如权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是还包括B和D。(原2、3、4合并,相当于A+B+C+D,或写成引权2,即:如权2所述的产品,其特征是还包括D。)
4、如权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是还包括D。(原3、4合并,相当于A+C+D)
5、一种产品,其特征是包括A和D。
6、如权5所述的产品,其特征是还包括B。(原2、4合并,相当于A+B+D)
----我没有从事无效实务的经验,弱弱地问:我假设的这个案例,这样修改符合规定吗?合并式修真如此强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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