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无效修改研究一100930(专家、学者和考生必读)

2010-10-1 02:16
1596762
yixiang_sun  中级会员 | 2010-10-10 02:07:42

Re:无效修改研究一100930(专家、学者和考生必读)

问题来了,按你的改法;

只要用删除式一定可以获得更好的保护范围;那么合并式改法基本没有应用的空间了。

良心代理在前面指出:“首先,权1-3被依次或一次性无效掉,从而完全不存在产品权利要求的假设不妥。因为,只要是尚可的代理人,都会在删除权1的同时,把权2和权3合并的吧?”

这一矛盾,应该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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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sf110  注册会员 | 2010-10-10 02:18:03

Re:无效修改研究一100930(专家、学者和考生必读)

yixiang_sun wrote:
问题来了,按你的改法;

只要用删除式一定可以获得更好的保护范围;那么合并式改法基本没有应用的空间了。

良心代理在前面指出:“首先,权1-3被依次或一次性无效掉,从而完全不存在产品权利要求的假设不妥。因为,只要是尚可的代理人,都会在删除权1的同时,把权2和权3合并的吧?”

这一矛盾,应该如何解释?
我还真没注意有这么句话,这句话有漏洞。分析如下:假如说明书中对A+B或者A+C有很好的支持,但是没有A+B+C的技术方案的话,进行合并式修改是给自己挖了坟坑,因为留给别人A+B+C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后门,这就死了。评论良心代理的语录我有班门弄斧之嫌,但这是我真实的理解。
还有按照良心代理大侠原来一个帖子,在删除权1,同时合并权2和权3的话,原权2和权3的技术方案就不应当再出现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了,就是说合并后就剩一个A+B+C。我是赞成这个观点的,我称之为一次权利用尽。主动合并缩小了保护范围,在没有人对原2和3提出无效的情况下,合并式修改没有道理,当合并后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话就是犯了致命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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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xiang_sun  中级会员 | 2010-10-10 02:30:09

Re:无效修改研究一100930(专家、学者和考生必读)

zhangsf110 wrote:
我还真没注意有这么句话,这句话有漏洞。分析如下:假如说明书中对A+B或者A+C有很好的支持,但是没有A+B+C的技术方案的话,进行合并式修改是给自己挖了坟坑,因为留给别人A+B+C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后门,这就死了。评论良心代理的语录我有班门弄斧之嫌,但这是我真实的理解。

实际上,我的意思是,按你提供的思路,你没有发现,删除式修改可以包打天下了吗;

比如即使A+B+C得到说明书支持,因为又不用考虑单一性的问题,是人都会取用删除式,合并式还有谁会去用,规定这个修改原则的意义何在?

逼不得已的时候删一点,又逼,又删,永远用不上合并式的
zhangsf110  注册会员 | 2010-10-10 02:42:20

Re:无效修改研究一100930(专家、学者和考生必读)

yixiang_sun wrote:
实际上,我的意思是,按你提供的思路,你没有发现,删除式修改可以包打天下了吗;

比如即使A+B+C得到说明书支持,因为又不用考虑单一性的问题,是人都会取用删除式,合并式还有谁会去用,规定这个修改原则的意义何在?
什么时候用合并式修改看情况,有的时候必须删除+合并。看看2007的无效修改,只删除不行,还必须合并,这就是规定合并原则的意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你举假设的案例中,当没有人对原2和原3提出无效,而且专利权人又认为权2、权3不存在无效的理由(这个“而且”在考试的时候不能考虑,否则至少吃黄牌,主动投降是不可取的),或者原2与原3合并得不到支持的情况,只要删除原1就足够了。而2007年实务题目就与你假设的情况不同,存在合并的前提条件和必要性,否则原1、2、3都玩,这个时候删除不能保打天下。
yixiang_sun  中级会员 | 2010-10-10 03:00:10

Re:无效修改研究一100930(专家、学者和考生必读)

好吧,我再表达准确一点,合并式修改在你看来永远是被动采用的,不可能主动去采用,否则就是投降主义,事实上,好像不是如此吧。比如那句“只要是尚可的代理人,都会在删除权1的同时,把权2和权3合并的吧”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10-10-10 03:12:06

Re:无效修改研究一100930(专家、学者和考生必读)

zhangsf110 wrote:
我还真没注意有这么句话,这句话有漏洞。分析如下:假如说明书中对A+B或者A+C有很好的支持,但是没有A+B+C的技术方案的话,进行合并式修改是给自己挖了坟坑,因为留给别人A+B+C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后门,这就死了。评论良心代理的语录我有班门弄斧之嫌,但这是我真实的理解。
还有按照良心代理大侠原来一个帖子,在删除权1,同时合并权2和权3的话,原权2和权3的技术方案就不应当再出现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了,就是说合并后就剩一个A+B+C。我是赞成这个观点的,我称之为一次权利用尽。主动合并缩小了保护范围,在没有人对原2和3提出无效的情况下,合并式修改没有道理,当合并后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话就是犯了致命的错误。

既然说合并式修改,那当然就是在能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前提下了。否则,就没讨论的必要了。
然后,合并式修改用过的从权还能不能独立存在的问题,是审查指南规定中 语焉不详 的地方,怎么说都是可以有道理的,因此,我认为,是值得进行明文规定的。因此,在复审委可能会认可合并式修改用过的从权还能独立存在的修改方式的前提下,在删除权1的同时,就把A+B+C给合并出来,也就是修改后是三个独立权利要求。因为,如果你在删除权1的时候不把A+B+C给合并出来。等原权2和权3上位出来的两个独权再被无效的时候,你就没机会再弄出个A+B+C来了。
不说啦不说啦,还得留着混饭吃呢,hoho~~~~~~~
yixiang_sun  中级会员 | 2010-10-10 03:30:19

Re:无效修改研究一100930(专家、学者和考生必读)

良心代理 wrote:
既然说合并式修改,那当然就是在能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前提下了。否则,就没讨论的必要了。
然后,合并式修改用过的从权还能不能独立存在的问题,是审查指南规定中 语焉不详 的地方,怎么说都是可以有道理的,因此,我认为,是值得进行明文规定的。因此,在复审委可能会认可合并式修改用过的从权还能独立存在的修改方式的前提下,在删除权1的同时,就把A+B+C给合并出来,也就是修改后是三个独立权利要求。因为,如果你在删除权1的时候不把A+B+C给合并出来。等原权2和权3上位出来的两个独权再被无效的时候,你就没机会再弄出个A+B+C来了。
不说啦不说啦,还得留着混饭吃呢,hoho~~~~~~~
好事做到底,钟馗兄再大方点嘛;
还未请教:
“在删除权1的同时,就把A+B+C给合并出来,也就是修改后是三个独立权利要求。”应该如何理解?合并后,可以还看做是三个独立权利要求?

假如原权2和权3上位出来的两个独权再被无效,即使之前先弄出个A+B+C来,随着B和C无效,A+B+C还能屹立不倒吗?

请指教!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10-10-10 03:37:56

Re:无效修改研究一100930(专家、学者和考生必读)

yixiang_sun wrote:
好事做到底,钟馗兄再大方点嘛;
还未请教:
“在删除权1的同时,就把A+B+C给合并出来,也就是修改后是三个独立权利要求。”应该如何理解?合并后,可以还看做是三个独立权利要求?

假如原权2和权3上位出来的两个独权再被无效,即使之前先弄出个A+B+C来,随着B和C无效,A+B+C还能屹立不倒吗?

请指教!

it is possible,hoho~~~~~~~~~
yixiang_sun  中级会员 | 2010-10-10 03:42:23

Re:无效修改研究一100930(专家、学者和考生必读)

中译:

恰到好处?

点到为止?

8D
zhangsf110  注册会员 | 2010-10-10 05:13:54

Re:无效修改研究一100930(专家、学者和考生必读)

良心代理 wrote:
it is possible,hoho~~~~~~~~~
高,实在高。的确比仅仅删除原1好,按说也应该允许,因此被合并的权利要求还可以存在。这样对专利权人是合理的。
同意钟馗的修改,不知道如下修改是否符合您的思想:
修改1、一种产品,其特征是包括A和B。
修改2、一种产品,其特征是包括A和C。
修改3、一种产品,其特征是包括A、B和C。

如果修改后的1、2再被无效而删除的话,还可以保留:
再修改1、一种产品,其特征是包括A、B和C。
但是如果不在删除的同时采用合并的话,最后就删完了,因为修改1和修改2互不从属,已经不能采取合并式修改了。

之所以说对专利权人也公平,我理解是既然原权1、2、3一次被全部无效允许专利权人通过合并原2、3得到A+B+C,也应当当分三次被无效后最后也能得到A+B+C,为了确保后种情况也能得到A+B+C,只有在原1被删除的同时除保留原2、3外,还佐以原2、3的合并式修改以防后患。

钟馗,乃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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