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先预习一下有关规定:
细则22.2: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问题
(1)、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是否绝对不允许作为多项独立权利要求的基础?
(2)、多项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绝对不允许作为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为了思考方便这里假设了下列一套权利,而且假设除了引用关系之外的各方面均符合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只考虑引用的问题:
第一套:
1、一种产品,其特征是包含A。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是还包括B。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产品,其特征是还包括C。
注意开始出招了——————
4、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产品的方法,其特征是包括步骤M。(注意:权4是多项独权,而且引用的权3属于多项从权,请结合问题(1)考虑。)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产品的制造方法,其特征是还包括步骤N。
6、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产品的制造方法,其特征是还包括步骤P。(请结合问题(2)。)
我的思考
我是左右为难:其一,法律没有禁止的应该允许,在法律中(1)和(2)的情况均未禁止。其二,“多项从权引多项从权”之所以被禁止,是由于这种情况会造成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将成几何级数的方式暴增,从而给审查带来极大的不便。从这种立法宗旨出发,(1)和(2)也不应允许。
我的建议
最好出一个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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