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晦 wrote:
楼主,想问你个问题,不知道可否指教?
借你的宝地一用:
1、一种产品,其特征是包括特征A。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是还包括特征B。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是还包括特征C。
如果针对此权利要求书审查员发出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认为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所提供的相关对比文件a也表明权利要求1无创造性。我将原始申请文件说明书中的区别技术特征m,加入到原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为:
1a、一种产品,包括特征A,其特征是,包括特征m。
2a、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是,还包括特征B。
3a、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产品,其特征是,还包括特征C。
权利要求书中所保护的内容在原说明书中均有记载,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落在原权利要求1的范围内。
重点是3a,审查指南2-8-5.2.1.3(5)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这样的修改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是不允许的。不知道这样的修改有没有问题?
之所以把这个问题放在这的原因是新修改的3a如果按照良心代理提到的同义拆分,实际上是新增加了一个从属权利要求:4a、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产品,其特征是,还包括特征C。这样的话,这样的修改就应该是不允许的吧? 按照新的审查指南,“或2”恐怕都不允许了,我认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