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无效修改研究一100930(专家、学者和考生必读)

2010-10-1 02:16
1596562
zhangsf110  注册会员 | 2010-10-7 17:26:14

Re:无效修改研究一100930(专家、学者和考生必读)

良心代理 wrote:
既非专家又非学者,更不是考生的人来说两句,可否?

首先,权1-3被依次或一次性无效掉,从而完全不存在产品权利要求的假设不妥。因为,只要是尚可的代理人,都会在删除权1的同时,把权2和权3合并的吧?

其次,将权4修改为
4a、一种产品的制造方法,其特征是X,其中所述产品包括特征A。(原4引原1的技术方案)
4b、一种产品的制造方法,其特征是X,其中所述产品包括特征A和B。(原4引原2的技术方案)
4c、一种产品的制造方法,其特征是X,其中所述产品包括特征A和C。(原4引原3的技术方案)

的行为,属于对原权4并列技术方案的同义分拆,没有问题。

但是,

将其进一步演化为

1、一种产品的制造方法,其特征是X,其中所述产品包括特征A。(相当于4a,即原4引原1的技术方案)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是所述产品包括特征B。(相当于4b,即原4引原2的技术方案)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是所述产品包括特征C。(相当于4c,即原4引原3的技术方案)

的行为就已经超出了同义分拆的范畴了。因为这里的权2和权3由在原权4中与权1并列存在的地位降低为从属于权1了。从而导致,在权1被删除的情况下,又能进行合并式修改,从而得出原权4(独立权利要求)所为记载的技术方案来,这在无效程序中是不应当被允许的。

第三,不明白lz为什么称“左倾路线的修改方式”为左倾。按照审查指南的规定,这种修改方式明显是不左不右的正派嘛!!!当然,这需要忽略合并式修改的瑕疵。
不用说权4与权1是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即使权4是权1的从属权利要求,再未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也不能被宣告为无效啊。权利要求书中的每项权利要求都是一个“独立存在的保护范围”,除了引用关系可能会存在形式缺陷外,其是否符合授权条件和保护了什么样的技术方案,是不受其他权利要求的约束的。授权审查的时候,需要逐项评价,有一项权利要求不符合规定就予以驳回,无效宣告的时候,同样需要逐项评价,哪项不符合规定就无效掉哪项(部分无效),全部权利要求不符合规定的,就全部无效。这是专利的基本原则,怎么会是左倾了呢?

第四,不明白为什么称“右倾路线的修改方式”为右倾。在未被质疑的情况下,主动放弃已经授权的技术方案,这明显就是外行人的瞎搞嘛。如果这也能算得上“倾”,那什么才算的上错,什么才能叫瞎搞呢?以左倾与右倾之名,将一种瞎搞的行为与正经的作业行为相提并论,不妥不妥,hoho~~~~~~·

第五,lz所说的问题中未涉及,权2和权3合并后的新产品独权是否会相应的衍生出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的问题。这个问题,个人认为,权2和权3可以合并形成新产品独权,但是不应当衍生出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也就是说,如果权1、2、3的产品权利要求和权4的对应方法权利要求都被无效的情况下,通过合并式修改,只能保留权2和3合并后的新产品独权,而不可能再有方法权利要求。

最后,顺便说一句,对于无效程序的修改,审查指南的规定的确是有待进一步完善。对此,我在博客中有专门的论述,在此就不赘述了。
----论述非常缜密,我的砖贴不仅引来了和田玉,也引来了质地更好的缅甸玉!!!佩服得五体投地:Orz。位了弘扬大侠的专利方面的知识,促进行业的认知水平,将把大侠的解答转贴到mysipo我的原贴下,同时注明仅学习使用,注明作者的名字和博派链接http://www.biopatent.cn/bbs/post/view?bid=20&id=367291&tpg=1&ppg=1&sty=1 (第20楼)。

----另外,麻烦您给出您博客的链接,百度了下没找到您的博客,期待拜读您的更多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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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sf110  注册会员 | 2010-10-7 19:35:26

Re:无效修改研究一100930(专家、学者和考生必读)

----
----在学习了“bestlyh”和“良心代理”的核心思想之后(暂且认为我从中学到了实质),我现在和盘托出首发帖子的险恶用心:我认为2009年代理人考试无效修改参考答案值得商榷,原权5在进行技术方案删除的情况下,引用原权5的原权6没有理由也进行相应的技术方案的删除。

[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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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10-10-7 20:40:48

Re:无效修改研究一100930(专家、学者和考生必读)

zhangsf110 wrote:
----论述非常缜密,我的砖贴不仅引来了和田玉,也引来了质地更好的缅甸玉!!!佩服得五体投地:Orz。位了弘扬大侠的专利方面的知识,促进行业的认知水平,将把大侠的解答转贴到mysipo我的原贴下,同时注明仅学习使用,注明作者的名字和博派链接http://www.biopatent.cn/bbs/post/view?bid=20&id=367291&tpg=1&ppg=1&sty=1 (第20楼)。

----另外,麻烦您给出您博客的链接,百度了下没找到您的博客,期待拜读您的更多的文章。

晕,我的签名里,红字部分就是啊,一点,就过去了。钟馗谈专利博客 http://zhuanlilaw.blog.sohu.com
zhangsf110  注册会员 | 2010-10-7 21:13:36

Re:无效修改研究一100930(专家、学者和考生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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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抱歉,原来钟馗大侠已经驾到我还不知道,久仰久仰!
----对我而言钟馗的大名如雷贯耳,原谅我对“良心代理”知道甚少。
----我的确邀请过钟馗帮我解答这个问题,担心您太忙不会现身,非常感谢!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10-10-7 21:41:25

Re:无效修改研究一100930(专家、学者和考生必读)

zhangsf110 wrote:
----
----在学习了“bestlyh”和“良心代理”的核心思想之后(暂且认为我从中学到了实质),我现在和盘托出首发帖子的险恶用心:我认为2009年代理人考试无效修改参考答案值得商榷,原权5在进行技术方案删除的情况下,引用原权5的原权6没有理由也进行相应的技术方案的删除。

[s:2];);-)

个人认为,你试图让果汁局自认答案有问题的想法是决不可能实现的,尤其是在代理人考试这个敏感话题上,虽然果汁局在中央部委里边已经算是比较开明的了。
胜晦  注册会员 | 2010-10-8 19:58:44

Re:无效修改研究一100930(专家、学者和考生必读)

bestlyh wrote:
无效的时候不能分案。
详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2条。

第四十二条 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

那在无效中出现了单一性的问题应该咋办呢?请大侠不吝赐教,是否感谢!
胜晦  注册会员 | 2010-10-8 20:00:40

Re:无效修改研究一100930(专家、学者和考生必读)

zhangsf110 wrote:
----
----专家就是专家,谢谢出手平息争端。
----本来我想对该贴的错误认识进行说服的,但是讽我“得意”我立即没了兴趣,说来我心态也不好,今后向bestlyh专家学习。
:~)
胜晦  注册会员 | 2010-10-8 20:59:53

Re:无效修改研究一100930(专家、学者和考生必读)

楼主,想问你个问题,不知道可否指教?

借你的宝地一用:
1、一种产品,其特征是包括特征A。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是还包括特征B。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是还包括特征C。

如果针对此权利要求书审查员发出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认为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所提供的相关对比文件a也表明权利要求1无创造性。我将原始申请文件说明书中的区别技术特征m,加入到原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为:
1a、一种产品,包括特征A,其特征是,包括特征m。
2a、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是,还包括特征B。
3a、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产品,其特征是,还包括特征C。

权利要求书中所保护的内容在原说明书中均有记载,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落在原权利要求1的范围内。
重点是3a,审查指南2-8-5.2.1.3(5)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这样的修改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是不允许的。不知道这样的修改有没有问题?

之所以把这个问题放在这的原因是新修改的3a如果按照良心代理提到的同义拆分,实际上是新增加了一个从属权利要求:4a、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产品,其特征是,还包括特征C。这样的话,这样的修改就应该是不允许的吧?
biowusen  新手上路 | 2010-10-9 00:27:38

Re:无效修改研究一100930(专家、学者和考生必读)

无视之,民不报官不究,民报官也不究
胜晦 wrote:
那在无效中出现了单一性的问题应该咋办呢?请大侠不吝赐教,是否感谢!
从良未遂  新手上路 | 2010-10-9 00:41:44

Re:无效修改研究一100930(专家、学者和考生必读)

只有向楼上各位致敬的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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