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求助阿审有关修改超范围!!

2010-9-3 05:06
653132
IPIT  注册会员 | 2010-9-16 19:20:42

Re:求助阿审有关修改超范围!!

telmey兄讲的是合理情况,但实际上,果汁局现在对主动修改超范围的判定标准完全不合理。
telmey兄认为“如果说明书里写的是A连接到C,例如可以通过B,那么这种修改就没啥问题”。我也觉得这样合理。
可是审查员会说“说明书里只记载了通过B将A连接到C这一种情况,至于能否通过其它方式将A连接到C(例如,A和C直接连接),不能从说明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推出,因此修改超范围”。
我就遇到过类似的(甚至更严苛的)审查意见。

现在关于主动修改超范围的判定标准使得修改的权利受到了极大的限缩,基本上失去了意义。我遇到的情况是,只要客户要求主动修改,绝大部分会接到修改超范围的意见通知书。
telmey wrote:
”A通过B联接到C上“修改成”A联接到C上“,本意只是为了强调”A联接到C上“这样一种结构布置,而并不涉及联接方法。

这俩差别大了去了

狭义的理解:
A通过B联接到C上——表明一种连接方式:A->B->C
A联接到C上——表明另一种连接方式:A->C
少了整整一个部件B
整个技术方案都变了

如果按照你说的只是只是为了强调一种结构布置而并不涉及联接方法
那么你实际上就认可了A->C是一种对A->B->C的上位概括
否则不可能不涉及联接方式
那么A->C显然包含了多种联结方法
至少有A->C和A->B->C两种

如果说明书里写的是A连接到C,例如可以通过B
那么这种修改就没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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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mey  高级会员 | 2010-9-16 19:51:22

Re:求助阿审有关修改超范围!!

由于A33条包括“直接”和“毫无疑义”
“直接”的判断相对来说较为简单
但“毫无疑义”就是因人而异的
我也遇到过有些审查员的想法很怪
给我的感觉就是很别扭

这个可能跟09年专利局严打有关
我朋友也说那时候真是从紧从紧再从紧
生怕出了问题
结果凡是不直接的都有疑义了
现在感觉好像也没那么极端了

事实上不仅是A33条
A26.4我个人感觉有些时候也挺别扭
只要概括就不支持

不过呢
幸好还是少数
我遇到的大部分还是ok的
我已经满足啦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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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儿  注册会员 | 2010-9-17 06:59:38

Re:求助阿审有关修改超范围!!

洛飞 wrote:

关于A通过B联接到C上的实例,solo坛友几句话说得很精辟。至于B的材质特征是否需要补入,要由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判断。实际上,不管是申请人、代理人还是审查员,都要尽量使自己进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角色。

从上面的实例,尚没有看到运用33条可恶的特征。

实践中反映的是根本没有引入“本领域技术人员”,而是根据说明书的记载确定的。
例如,
1。如果写成:A通过钢制的B联接到C上,那么修改一定会要求加上“钢制”,哪里会引入本领域技术人员?
2、如果写成:A通过B联接到C上,B例如为钢制的。这是修改可能视审查员的心情而定;
3、如果写成:A通过B联接到C上。(中间省略若干文字)。B为钢制的。这通常不要求加上“钢制”。

个人经验,实际操作中好像是以句号“。”为标准,逗号“,”存在歧义。
在A33时是不会引入本领域技术人员这一概念的。

可是审查员会说“说明书里只记载了通过B将A连接到C这一种情况,至于能否通过其它方式将A连接到C(例如,A和C直接连接),不能从说明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推出,因此修改超范围”。
我就遇到过类似的(甚至更严苛的)审查意见。

关于这一点,正是我觉得最可恶的。所以引入了“钢制”的例子,套用上便是:说明书仅记载了B是钢制的,如果修改成A通过B联接到C上,还包括了B是其它材料制成的方案,例如B是水制的。针对上面提到的3种撰写形式,那么是不是都要求加上“钢制”才合理。然而,操作上又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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