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mey兄讲的是合理情况,但实际上,果汁局现在对主动修改超范围的判定标准完全不合理。
telmey兄认为“如果说明书里写的是A连接到C,例如可以通过B,那么这种修改就没啥问题”。我也觉得这样合理。
可是审查员会说“说明书里只记载了通过B将A连接到C这一种情况,至于能否通过其它方式将A连接到C(例如,A和C直接连接),不能从说明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推出,因此修改超范围”。
我就遇到过类似的(甚至更严苛的)审查意见。
现在关于主动修改超范围的判定标准使得修改的权利受到了极大的限缩,基本上失去了意义。我遇到的情况是,只要客户要求主动修改,绝大部分会接到修改超范围的意见通知书。
telmey wrote:
”A通过B联接到C上“修改成”A联接到C上“,本意只是为了强调”A联接到C上“这样一种结构布置,而并不涉及联接方法。
这俩差别大了去了
狭义的理解:
A通过B联接到C上——表明一种连接方式:A->B->C
A联接到C上——表明另一种连接方式:A->C
少了整整一个部件B
整个技术方案都变了
如果按照你说的只是只是为了强调一种结构布置而并不涉及联接方法
那么你实际上就认可了A->C是一种对A->B->C的上位概括
否则不可能不涉及联接方式
那么A->C显然包含了多种联结方法
至少有A->C和A->B->C两种
如果说明书里写的是A连接到C,例如可以通过B
那么这种修改就没啥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