烦人啊 wrote:
就说A连接到C的问题吧,如果你实施例如同权利要求一样就写到“A连接到C”,获得这样上位的同时,相当于放弃了对所有可能下位的直接保护,如果实际产品的最佳实施方式在申请时又是可以预期的,最终出现在别人的从属专利中,这个基础专利可以说相当的失败。搞的不好,因为没有足够多的实施例,连上位都没法支持。
至于修改超范围的问题,标准都是一样的,涉外抱怨多也是正常的,毕竟案子是别人写的。 因为考虑到实例的简单易懂,故暂时不考虑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我只是疑惑如果申请人就是为了表明“A联接到C上”的技术效果,然后举例说明了是“通过B”的方式,那么修改就得写成“A通过B联接到C上”吗?我觉得这很不合理!!
如果真的是这样,那么申请人在说明书中写道“A联接到C上,而不是联接到D上”,那么修改是不是权利要求也要这样写“A联接到C上,而不是联接到D上”?否则,如果写成“A联接到C上”则修改超范围,因为“A联接到C上”“概括”了“联接到D上”和“不联接到D上”这两种可能的方式,由于说明书中只强调了“不联接到D上”的方式,而本次修改还涵盖了“联接到D上”的方式,所以修改超范围。
照目前通常的做法,是不是会产生这样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