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求助阿审有关修改超范围!!

2010-9-3 05:06
644132
菲儿  注册会员 | 2010-9-5 18:02:32

Re:求助阿审有关修改超范围!!

烦人啊 wrote:
就说A连接到C的问题吧,如果你实施例如同权利要求一样就写到“A连接到C”,获得这样上位的同时,相当于放弃了对所有可能下位的直接保护,如果实际产品的最佳实施方式在申请时又是可以预期的,最终出现在别人的从属专利中,这个基础专利可以说相当的失败。搞的不好,因为没有足够多的实施例,连上位都没法支持。

至于修改超范围的问题,标准都是一样的,涉外抱怨多也是正常的,毕竟案子是别人写的。
因为考虑到实例的简单易懂,故暂时不考虑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我只是疑惑如果申请人就是为了表明“A联接到C上”的技术效果,然后举例说明了是“通过B”的方式,那么修改就得写成“A通过B联接到C上”吗?我觉得这很不合理!!

如果真的是这样,那么申请人在说明书中写道“A联接到C上,而不是联接到D上”,那么修改是不是权利要求也要这样写“A联接到C上,而不是联接到D上”?否则,如果写成“A联接到C上”则修改超范围,因为“A联接到C上”“概括”了“联接到D上”和“不联接到D上”这两种可能的方式,由于说明书中只强调了“不联接到D上”的方式,而本次修改还涵盖了“联接到D上”的方式,所以修改超范围。

照目前通常的做法,是不是会产生这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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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cjcat  注册会员 | 2010-9-6 17:35:09

Re:求助阿审有关修改超范围!!

菲儿 wrote:
那是不是,申请人在说明书中只用写:A联接到C上。
因为他的目的 只是为了表明:A是连接到C上的,而非联接到D上的,并不是为了强调联接方式的。
在这里申请人之所以写入“通过B”的方式,原意只是给出一种实施例而已,难道这反而对其不利。

一般来说,审查员对修改超范围的认定是要考虑特征→整体→效果之间的联动关系的,所以有些审查员会对“向下限制”放的比较宽。但基本上来说,目前通行的做法是将其认定为修改超范围,而且就我所知,有的部门对这个问题讨论过,给出的结论也是修改超范围。而这样严苛的修改超范围标准,也不是SIPO首创,特别是所谓的直接新颖性判断法和间接新颖性判断法是从EPO抄来的。

我并不是说,因此这样的规定就必然获得了法理上的支持,只不过想说明,目前就是这样的一个现实。所以,唯一能做的就是提高自己的撰写技能。

为了规避这个问题,最好还是在实施例给出详细的方案,在发明内容加入多种可能的上位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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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ser2008  中级会员 | 2010-9-6 23:42:06

Re:求助阿审有关修改超范围!!

第一、大家讨论的很深入,学习了。
第二、专利的撰写与后续程序关系很大。按照目前的超范围标准,鼓励大家多写一些罗嗦的废话,例如:优选,更优选。。。。。。一个方案套一个方案等等。
第三、现状:当技术转化为专利,技术已经面目全非了。不知道究竟哪个是可以实施的。很多时候,看一个外国专利,不知道它究竟要干什么。技术人员读不动,法律人员不明白。
IPIT  注册会员 | 2010-9-7 00:06:13

Re:求助阿审有关修改超范围!!

现行A33的执行标准严格到匪夷所思的程度,使得主动修改已基本上丧失了意义。建议取消主动修改的权利 [s:2]
其实干脆取消专利法得了...
菲儿  注册会员 | 2010-9-7 06:30:34

Re:求助阿审有关修改超范围!!

zcjcat wrote:
一般来说,审查员对修改超范围的认定是要考虑特征→整体→效果之间的联动关系的,所以有些审查员会对“向下限制”放的比较宽。但基本上来说,目前通行的做法是将其认定为修改超范围,而且就我所知,有的部门对这个问题讨论过,给出的结论也是修改超范围。而这样严苛的修改超范围标准,也不是SIPO首创,特别是所谓的直接新颖性判断法和间接新颖性判断法是从EPO抄来的。

我并不是说,因此这样的规定就必然获得了法理上的支持,只不过想说明,目前就是这样的一个现实。所以,唯一能做的就是提高自己的撰写技能。

为了规避这个问题,最好还是在实施例给出详细的方案,在发明内容加入多种可能的上位概括。
首先,代理人通常只知道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至于直接新颖性判断法和间接新颖性判断法是不是专利局的内部规程,好像作为代理人只是一知半解,甚至根本就不清楚。这就好比作为参赛的一方连比赛规则都不让知道,这游戏怎么玩下去?不知道上头是怎样想的?
菲儿  注册会员 | 2010-9-7 06:53:11

Re:求助阿审有关修改超范围!!

还有关于“概括”一词,最近找到一位审查员的PP文档,其对“概括”所下的定义为:
概括:是指这样一种改变,
用上位概念代替具体的公开内容,或
用另一术语或措辞来代替原先的术语或措辞,所说的另一术语或措辞比原先的术语或措辞包括更多。
例:
     
用“导电装置”代替“铜丝”;
用“卤素”代替“氯”;
用“容器”代替“茶杯”。

对于上述“概括”的定义,我深为赞同。

但对于目前OA中的常见表述,由于说明书是“A通过B联接到C上”,故修改成“A联接到C上”,概括了”通过A“的方式以及其它方式,因而修改超范围。我认为这里的”概括“一词的使用,实在是很不严谨、很不严肃,不知道是怎么演变过来的?

”A通过B联接到C上“修改成”A联接到C上“,本意只是为了强调”A联接到C上“这样一种结构布置,而并不涉及联接方法。例如在说明书中在其它位置唯一限定了A的材料是钢,但权利要求中修改时只是修改成”A通过B联接到C上“并未限定其为钢制的,难道就表明A可以是任何材料例如水制成的?
solo  中级会员 | 2010-9-7 10:26:50

Re:求助阿审有关修改超范围!!

“A通过B连接到C上”
“A连接到C上,例如,通过B连接到C上”
不考虑文中其他内容,这两种写法所隐含的法律意义是不一样的。

不理解这一点,无论是撰写还是翻译都会出大问题。
telmey  高级会员 | 2010-9-7 18:07:15

Re:求助阿审有关修改超范围!!

”A通过B联接到C上“修改成”A联接到C上“,本意只是为了强调”A联接到C上“这样一种结构布置,而并不涉及联接方法。

这俩差别大了去了

狭义的理解:
A通过B联接到C上——表明一种连接方式:A->B->C
A联接到C上——表明另一种连接方式:A->C
少了整整一个部件B
整个技术方案都变了

如果按照你说的只是只是为了强调一种结构布置而并不涉及联接方法
那么你实际上就认可了A->C是一种对A->B->C的上位概括
否则不可能不涉及联接方式
那么A->C显然包含了多种联结方法
至少有A->C和A->B->C两种

如果说明书里写的是A连接到C,例如可以通过B
那么这种修改就没啥问题
zcjcat  注册会员 | 2010-9-8 01:54:14

Re:求助阿审有关修改超范围!!

菲儿 wrote:
首先,代理人通常只知道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至于直接新颖性判断法和间接新颖性判断法是不是专利局的内部规程,好像作为代理人只是一知半解,甚至根本就不清楚。这就好比作为参赛的一方连比赛规则都不让知道,这游戏怎么玩下去?不知道上头是怎样想的?

那是欧专破出来的东西,SIPO也是借过来用……
何况只是辅助手段,规则已经全部在法、细则和指南上写明。
LZ要注意区分手段和规则的区别……
zcjcat  注册会员 | 2010-9-8 01:56:16

Re:求助阿审有关修改超范围!!

菲儿 wrote:
还有关于“概括”一词,最近找到一位审查员的PP文档,其对“概括”所下的定义为:
概括:是指这样一种改变,
用上位概念代替具体的公开内容,或
用另一术语或措辞来代替原先的术语或措辞,所说的另一术语或措辞比原先的术语或措辞包括更多。
例:
     
用“导电装置”代替“铜丝”;
用“卤素”代替“氯”;
用“容器”代替“茶杯”。

对于上述“概括”的定义,我深为赞同。

但对于目前OA中的常见表述,由于说明书是“A通过B联接到C上”,故修改成“A联接到C上”,概括了”通过A“的方式以及其它方式,因而修改超范围。我认为这里的”概括“一词的使用,实在是很不严谨、很不严肃,不知道是怎么演变过来的?

”A通过B联接到C上“修改成”A联接到C上“,本意只是为了强调”A联接到C上“这样一种结构布置,而并不涉及联接方法。例如在说明书中在其它位置唯一限定了A的材料是钢,但权利要求中修改时只是修改成”A通过B联接到C上“并未限定其为钢制的,难道就表明A可以是任何材料例如水制成的?

其实所谓概括就是外延……是逻辑学上的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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