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sonaa wrote:
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一)至少有三名合伙人持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二)该三名合伙人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且没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律师事务所经批准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依照本条例关于专利代理机构的规定进行管理”明显不合理,特别是结合第三十二条看更加显得不合理,第三十二条,“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理或者承接下列业务:(五)与专利有关的诉讼;代理专利诉讼业务的专利代理师还应当具有律师资格凭证或者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从对比中可以明显看到:(1)律师事务所经批准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依照本条例关于专利代理机构的规定进行管理,而代理专利诉讼业务的专利代理师和专利代理机构却不必按照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规定进行管理。(2)代理专利诉讼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只要一个代理人具有律师资格凭证或者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即可,并不需要专利代理机构3个合伙人具有律师资格,更不要求具有律师执业经验,但是要办理专利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却被要求该三名合伙人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且没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即要求3个合伙人具有做2年执业专利代理人的经历,而且要求最近3年内必须年检。再加上律师事务所本身要求合伙人具有3年的执业律师经历,使得对于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远远高于办理诉讼业务的专利代理人。个人律师事务所更是被永久排除在专利代理业务之外。(3)按照代理专利诉讼业务的专利代理师还应当具有律师资格凭证或者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这样类似的做法,则应当将第三十条修改为“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应当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律师法对于律师的要求显然高于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对于专利代理人的要求,因此,律师申请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要求应当低于专利代理人申请开展诉讼业务的要求。
也就是说首先成为专利代理人就可以绕过律师法关于律师的规定,而从事律师的工作了。这显然不合理。这是明显地打着维护专利代理秩序而破坏律师行业秩序的行为。
这话说的太对了,明显地打着维护专利代理秩序而破坏律师行业秩序,只是,给律师事务所申请专利代理资质留个口子,不管这个口子多小,也总比专利代理公司根本就没有申请增设从事专利之外其他法律事务代理的资质的机会强点吧?
个人认为,在嫌别人给予自己的好处不够大的时候,先想想自己给了别人什么好处,心态可能就会平和的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