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论文] 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是严重的倒退

2010-8-15 18:43
34165165
fas999  新手上路 | 2011-2-20 06:33:07

Re: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是严重的倒退

支持,应允许个人办所
广告位说明
kaiku  注册会员 | 2011-2-20 17:56:34

Re: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是严重的倒退

我越来越不懂,专利代理是个什么东西,《条例(送审稿)》中代理人除了收到诸多限制外,没有什么权利,也就是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
广告位说明
proposal2000  新手上路 | 2011-2-21 17:46:51

Re: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是严重的倒退

fas999 wrote:
支持,应允许个人办所
看来很多人建议个人开办专利代理机构,但是送审稿在说明中只字未提,这是藐视民意的傲慢表现吗
George  中级会员 | 2011-2-21 23:08:19

Re: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是严重的倒退

要么根据公司法,取消对专利代理资质的限制,任何公司一经申请,均可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当然一个人也可以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商标局开发商标代理业务之后,大股东残酷欺诈小股东和员工的事越来越少)

要么仿效律师法,所有专利代理机构均为无限责任,执业满五年即可个人成立专利代理事务所

“三人合伙,五人有限责任”纯粹就是瞎胡闹,合理性=0
zi_hi_yi  注册会员 | 2011-2-23 01:01:10

Re: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是严重的倒退

“看来很多人建议个人开办专利代理机构,但是送审稿在说明中只字未提,这是藐视民意的傲慢表现吗 ”
民意在中国是不被重视的东西。所以估计个人开办专利代理机构的事,这次修改估计是没戏了。虽然建议个人开办专利代理机构的理由和依据都是合理合法合乎民意。我觉得很杯具,论坛这么多代理人和律师,对和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事也只能是无可奈何?中国是真的需要有人会站出来,流血、牺牲才能改变这局面?
proposal2000  新手上路 | 2011-2-23 01:29:07

Re: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是严重的倒退

嗯,还是要说,尽一份力吧,尽可能让更多的人来表达。
proposal2000  新手上路 | 2011-2-23 23:24:00

Re: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是严重的倒退

商标代理对律师开禁意义重大,网上的一个文章,推荐给各位。
qbee  注册会员 | 2011-2-24 23:49:16

Re: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是严重的倒退

目前的四十一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专利代理援助义务,提供符合标准的专利代理援助服务”。然而,作为本《条例》依据的《专利法》,以及其《实施细则》,或者任何其他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均没有涉及“专利代理援助”这一概念,更没有任何关于其“标准”的规定。因此,本条所述的“专利代理援助义务”是没有任何依据的。然而,在《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八)项和第四十八条第(七)项中却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任命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对“拒绝履行专利代理援助义务”的行为进行惩戒,显然无限地扩大了专利管理部门的职权,使代理机构和代理师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专利代理援助不同于法律援助。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的范围限于: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可见,法律援助制度对保障社会贫弱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权利而履行的宪法义务。

然而专利申请的性质完全不同,根据《专利法》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可见,专利并不涉及申请人或企业的生计,而是提高创新、促进科学进步的手段而已。鼓励专利申请的责任应该由有关部门通过政策支持完成,而不应该为代理机构设定额外的义务,让代理机构为国知局的政绩买单。
kaiku  注册会员 | 2011-2-25 19:13:18

Re: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是严重的倒退

qbee wrote:
目前的四十一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专利代理援助义务,提供符合标准的专利代理援助服务”。然而,作为本《条例》依据的《专利法》,以及其《实施细则》,或者任何其他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均没有涉及“专利代理援助”这一概念,更没有任何关于其“标准”的规定。因此,本条所述的“专利代理援助义务”是没有任何依据的。然而,在《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八)项和第四十八条第(七)项中却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任命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对“拒绝履行专利代理援助义务”的行为进行惩戒,显然无限地扩大了专利管理部门的职权,使代理机构和代理师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专利代理援助不同于法律援助。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的范围限于: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可见,法律援助制度对保障社会贫弱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权利而履行的宪法义务。

然而专利申请的性质完全不同,根据《专利法》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可见,专利并不涉及申请人或企业的生计,而是提高创新、促进科学进步的手段而已。鼓励专利申请的责任应该由有关部门通过政策支持完成,而不应该为代理机构设定额外的义务,让代理机构为国知局的政绩买单。
大侠说得对。
浪花有意  注册会员 | 2011-2-25 19:26:08

Re: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是严重的倒退

签到。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johnsonaa

积分: 30 帖子: 26 精华: 0

楼主热帖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