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四十一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专利代理援助义务,提供符合标准的专利代理援助服务”。然而,作为本《条例》依据的《专利法》,以及其《实施细则》,或者任何其他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均没有涉及“专利代理援助”这一概念,更没有任何关于其“标准”的规定。因此,本条所述的“专利代理援助义务”是没有任何依据的。然而,在《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八)项和第四十八条第(七)项中却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任命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对“拒绝履行专利代理援助义务”的行为进行惩戒,显然无限地扩大了专利管理部门的职权,使代理机构和代理师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专利代理援助不同于法律援助。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的范围限于: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可见,法律援助制度对保障社会贫弱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权利而履行的宪法义务。
然而专利申请的性质完全不同,根据《专利法》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可见,专利并不涉及申请人或企业的生计,而是提高创新、促进科学进步的手段而已。鼓励专利申请的责任应该由有关部门通过政策支持完成,而不应该为代理机构设定额外的义务,让代理机构为国知局的政绩买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