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论文] 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是严重的倒退

2010-8-15 18:43
34170165
新起点新追求  认证会员 | 2011-2-25 21:05:45

Re: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是严重的倒退

确实存在违宪违法的问题。我们的很多立法都存在被少部分人操纵的痕迹。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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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11-2-25 22:06:35

Re: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是严重的倒退

看来看去,媒体报道的,新条例的所谓几大亮点,都被你们批的一无是处啊。

这也太胆大包天了吧?

想造反是咋地?

来啊,拉出去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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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巴山来客  金牌会员 | 2011-2-25 23:19:17

Re: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是严重的倒退

fanser2008  中级会员 | 2011-2-26 00:32:11

Re: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是严重的倒退

代理专利诉讼业务的专利代理师还应当具有律师资格凭证或者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这一点,增加了公民的负担,通常既要委托专利代理师,又要委托律师.同时也不利于行业发展.
应当明确,公民代理是完全可以的.否则,诉讼中,代理师是什么角色?
patent9527  中级会员 | 2011-2-26 00:39:32

Re: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是严重的倒退

应该这样
涉及专利条文制定时
参与制定的“砖家们”必须同时具有律师证和专利代理人执业证
而且必须同时连续执业满5年
171872583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11-2-26 00:59:54

Re: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是严重的倒退

顶顶吧,再不顶可能就没机会了!
t2d5w8  注册会员 | 2011-2-26 16:29:12

Re: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是严重的倒退

律师已经改行卖凉粉了,专利代理人可以改行卖什么?

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

一滴水可以映出整个太阳,律师改行卖凉粉说明中国法制的现状!

法制不彰,有形产权得到的法律保护尚不到位,何况无形产权?专利代理人在中国难逃帮骗子数钱的宿命!不如早日改行!!!
dalianpatent  新手上路 | 2011-2-27 04:30:08

Re: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是严重的倒退

《专利代理条例》应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师条例》

一、“专利代理师”应定名为“专利师”
理由1、《律师法》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在这里,律师在办理(二)(三)(四)项案件时,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但并没有将律师称为“法律代理师”或“法律辩护师”。而且律师还从事(一)(五)(六)(七)项不属于代理行为的法律服务,因此,律师的称谓是合适的,而“法律代理师”或“法律辩护师”的称谓是不合适的。
同样,本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理或者承接下列业务:
(一)提供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或者担任专利顾问;
(二)申请专利;
(三)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四)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以及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五)与专利有关的诉讼;
(六)其他专利事务。
代理专利诉讼业务的专利师还应当具有律师资格凭证或者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在这里,专利代理师在办理(二)(三)(五)项业务时,是专利代理人的身份,是专利代理行为,但在办理(一)(四)(六)项业务时,就不属专利代理行为。因此,“专利代理师”应当定名为“专利师”更为确切。
理由2、中国台湾地区已开始使用专利师这一称谓,为便于两岸专利代理界的交流,应将“专利代理师”定名为“专利师”。

二、《专利代理条例》应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师条例》
因为本条例内容就是对专利师如何获得资格、如何执业、如何组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如何开展专利业务所作出的规定,受约束的主体是专利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本条例定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师条例》是合适的。

三、促进专利代理机构尽量设立成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七条第二款应改为:专利代理机构为合伙企业的,应当有二名以上合伙人;专利代理机构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有三名以上股东。
理由:这样有利于促进专利代理机构尽量设立成有限责任公司,降低执业风险,改善和提高执业人员的生存环境。同时也能有效地减少***、租证的行为。也使愿意献身从事专利代理事业的人士能够减少人为的障碍,尽快将专利代理机构做大做强,促使专利代理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参照律师法对律师事务所关于合伙人为三人以上的规定,对设立成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规定有三名以上的股东是适宜的。

四、专利代理机构的设立和专利师执业证颁发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核批准和颁发
专利师执业证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理和颁发。专利代理机构的设立也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核批准。因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地方的专利师和专利代理机构的情况是最清楚的,是否颁发专利师执业证和是否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最有发言权的。同时参照律师事务所的审批权限也是由省级司法厅局批准的情况,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权限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合适的。这样也能强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师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各地方专利代理的水平和服务质量。有利于专利代理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五、关于删除第四十四条年检制度
鉴于专利代理机构的设立和专利师执业证的颁发已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核批准和日常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师的执业情况已有很清楚地了解,故没有必要再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师进行年检。

六、专利代理机构解散或者被撤销、吊销执业许可证
专利代理机构解散或者被撤销、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监督专利代理机构的股东或合伙人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业务,以维护申请人的权益。
贝利  中级会员 | 2011-2-27 06:40:32

Re: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是严重的倒退

狼心和大巴简直是天生一对。
proposal2000  新手上路 | 2011-3-4 01:24:14

Re: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是严重的倒退

还行,时间过半,意见过半。大约十分之一的专利代理人提了意见,应该能反映大家的意见了。

袁先生的意见挺有水平的,很细致,钦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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