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抛弃《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极个别司法官员去职后做代理人,利用以往的权威和人脉关系办理案件,公众对这种长袖善舞的打通关系现象深恶痛绝,它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为此,《法官法》第17条第2款:“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法》第20条第2款:“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规范了上述行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9条:“专利复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在专利的无效过程中,专利复审委员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出决定。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是专利复审委的最高技术职称(某代理公司宣称,国知局仅三人获此殊荣),是国家顶尖级专家。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理应自觉遵守《检察官法》和《法官法》相关规定,维护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的尊严。
请求人使用“偷换概念”、“无中生有”和“单独概念对比”等手法无效本专利,违背了使用证据的诚实信用原则;请求人抛开本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抛开自己提供的七个专利证据记载的真实内容和它们的功能、结构特点,仅使用构成这七个专利的基本元件概念,就轻易地作出了本专利没有创造性的决定,明显违背了专利创造性审查原则。同时,也违背了《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五条“专利代理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执业活动中尊重事实,坚持原则,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严格依法执业”和第十九条“专利代理人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为追求经济利益的目的,为委托人非法的、不道德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要求或行为提供帮助”。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对《专利法》有着透彻的研究,不能因此去充当《卖拐》表演艺术家,靠“忽悠”和“蒙”无效他人专利;更不能将“正部级”当“虎皮”,“吓唬”他人。
请求人公开仿冒本专利;被成都中院一审判决侵权后,不但不有所收敛,反而在其公司网站上,以侵权产品为参照物,恶意攻击本专利(附件7第18-24页);在四川高院终审法庭上,公开宣称自己请了一个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有能力无效本专利。但四川高院未采信这个能力,仍维持了成都中院一审判决的决定。
请求人在其伪造国家发明专利证书、将处于申请阶段的专利对外宣传为发明专利被举报后,在河南省专利局责令其网上公开发布的“郑重申明”(附件8)中,宣称:“河南全新公司生产的无刷自控电机液阻启动器内部采用的是压缩弹簧。状告我公司侵权的专利权利要求中未保护压力弹簧,同时也未保护拉力弹簧。……(插入本次无效请求书理由一和二内容)先不谈其专利有否创造性,单其存在: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2,保护范围不清楚这实质性的缺陷就会被专利复审委宣告其专利权无效的。……结论:河南全新液态起动设备有限公司利用压缩弹簧生产的产品究竟是否侵权,相信法院会给我们一个公正的判决”。这是一次侵权判决、一次无效口审且仿冒专利及证书被举报后的责令郑重申明,它不但诋毁了本专利是打保票行为,也诋毁了请求人的前任代理人的能力;同时,本次无效代理公司为招揽业务,宣传代理人是国知局仅三个“正部级”之一及在复审委工作的经历(附件9),分别违背了《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24条和第27条第4款之规定。
所有这些均说明,专利无效过程本身就是请求人与专利权人的利益争夺战。如允许“会打保票的正部级”参与,必将成为请求人和专利权人不惜代价争夺的最高点,使专利无效过程成为对“会打保票的正部级”的争夺战。请求复审委根据相关法律及规范阻止上述现象的发生,维护专利无效审理过程的公正性和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的尊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