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rryton wrote:
代理人如果对所接案子的技术方案理解有误,那我想说这是你工作没做到位的表现,有一种方式叫沟通,对于自己无法理解或理解存在歧义的情况下,你可以通过查找资料,并发明人沟通的方式来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如果翻译没有办法联系到发明人,那总有可以理解的人,沟通是代理人最起码的素质之一吧?
看来lz的确是没做过代理人,呵呵
对于翻译和撰写案,代理行业的处理原则本就不同。对于撰写案,代理人面向的是工程师是发明人,所以做到积极沟通是必要的。而对于翻译校对案,代理人面向的是国外律师撰写好的申请,沟通这一环节是国外律师的职责而不是国内代理人的职责。lz以为国内代理人和国外发明人主动沟通是负责的表现,殊不知,这一来是对国外律师的不尊重,二来会耽误很多时间,甚至赶不及在法定期限前向中国专利局提交。孰轻孰重,一看便知。而且,国外事务所给的是翻译校对费,而不是撰写费,谁会白费功夫。
当然,至于中国申请人去国外案件的翻译,只要期限时间允许而且国内申请人同意给代理费,也可以和国内发明人再做沟通的。
另外,lz不要把代理和医疗、教育行业等同,医疗、教育是非盈利行业,而代理行业说白了属于服务业,是盈利性行业。打个比方,不给钱,就算你已经3天没吃了,人家包子铺不给你包子你也不能说人家服务素质低吧。 |